第58条 侵权行为
根据第37条(1)(2)(3)款及第38条,专利侵权行为指除专利权人以外的其他人未经其同意,在马来西亚对专利保护范围内的产品或方法实施第36条第(3)款列举的行为。
第58A条 不属于侵权的行为
(1)如果下列产品:
(a)专利产品;或
(b)通过专利方法直接获得或使用该方法获得的产品,是由专利权人或其被许可人生产,或以相应方式征得其同意后生产,则进口、许诺销售、出售或使用上述产品不属于侵权行为。
(2)本章中,“专利”包括在马来西亚境外获得授权,但与根据本法授予的专利所涉发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发明。(经第A1088号法案第10条添加)
第59条 侵权诉讼
(1)专利权人有权对已经侵害或正在侵害其专利权的人提起诉讼。
(2)如果某人的行为可能导致侵权的发生,则专利权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本章中该行为称为“即发侵权”。
(3)第(1)(2)款所述诉讼应在侵权行为发生后5年内提起。
第60条 禁令及赔偿金判决
(1)如果专利权人证明侵权行为已经实施或正在实施,则法院应就赔偿金做出判决,发出禁令防止侵权进一步发生,同时采取其他法律救济手段。
(2)如果专利权人证明存在即发侵权行为,则法院应发出禁令防止侵权发生,同时采取其他法律救济手段。
(3)本条所指诉讼的被告人可以在诉讼中同时提出宣告专利无效的主张,第56条(2)(3)款规定同样适用于此情形。
第61条 被许可人及强制许可受益人提出的侵权诉讼
(1)本章中,“受益人”指:
(a)任何被许可人,许可合同中规定本项不适用或另有规定的除外;(www.xing528.com)
(b)根据第51条授予强制许可的受益人。
(2)受益人可请求专利权人就其指出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并且应明确意图得到的补偿。
(3)如果受益人证明专利权人拒绝提起诉讼,或在收到其请求的三个月内未提起诉讼,则可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诉讼,但应提前告知专利权人其意图。专利权人有权参与诉讼。
(4)如果第(3)款所指的三个月期限未届满,法庭可以根据受益人的请求,发布适当的禁令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或继续,但受益人须证明有必要发布禁令以避免造成实质损害。
第62条 宣告不构成侵权
(1)在不违反第(4)款规定的情况下,任何利害关系人可对专利权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宣告其某项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
(2)如果诉讼人证明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则法院应宣告其不构成侵权。
(3)
(a)除非许可合同另有规定,否则专利权人有义务将诉讼告知被许可人,同时,被许可人有权参与诉讼。
(b)请求法院宣告其行为不构成侵权的诉讼人,有义务将诉讼告知第51条中的强制许可受益人,同时,该受益人有权参与诉讼。
(4)如果存在争议的行为是侵权诉讼的诉讼标的,则被告不得向法院提起宣告其行为不构成侵权的诉讼请求。
(5)除根据第60条第(3)款提出专利无效的主张外,向法院提出宣告其行为不构成侵权的诉讼请求可与宣告专利无效的诉讼请求合并提出。
第62A条 违反第23A条的专利申请
凡提出违反第23A条规定的专利申请或者导致上述申请提出的行为,均构成犯罪,应处15 000林吉特以下罚款或两年以内监禁,或者二者并罚。(经第A648号法案第30条添加)
第62B条 违反登记官命令公布信息
凡违反登记官根据第30A条发布的命令,公开或传播相关信息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处15 000林吉特以下罚款或两年以内监禁,或者二者并罚。(经第A648号法案第30条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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