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商事侵权责任法:专利权侵害的责任

商事侵权责任法:专利权侵害的责任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值得注意的是,《专利法》第69条规定了五种不认为是侵权的行为,这是专利侵权责任的例外规定。

商事侵权责任法:专利权侵害的责任

第三节 侵害专利权的责任

一、专利侵权行为概述

侵犯专利权又称“专利侵权”,是指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行为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该专利权的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可以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两类。

直接侵权行为是指直接由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包括: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间接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但实施了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间接侵权行为通常是为直接侵权行为制造条件,常见的表现形式有:行为人销售专利产品的零部件、专门用于实施专利产品的模具或者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机械设备;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者委托,擅自转让其专利技术的行为等。

二、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通常包含四个方面,即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对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有被侵犯的客体

专利侵权行为的客体必须是在我国受《专利法》保护的在有效期内的专利权,包括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

(二)有法定的侵害行为

法定的侵害行为,是指专利侵权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他人的有效专利,并对他人专利权构成了侵害,即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有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专利法》第69条规定了五种不认为是侵权的行为,这是专利侵权责任的例外规定。这五种行为是:(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三)应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因此,凡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均可构成对他人专利权的侵害。只有以非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实施行为,才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实践中,以非生产经营目的的实施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二是公民出于个人爱好和需要实施有关专利的行为。

(四)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即指侵权行为人在实施违反专利保护法律的行为时,对行为的后果主观上所持的是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

三、专利直接侵权行为

专利直接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八种。

(一)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制造专利产品”,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而言,是指做出或者形成具有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的产品;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而言,是指做出或者形成采用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设计方案的产品。

(二)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使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一般指利用专利产品,使其技术功能得到了应用。使用专利产品可以有不同的方式:使用者可以直接利用专利产品以获得其所能产生的效果,也可以利用专利产品作为手段来制造其他产品,还可以是采用专利产品作为零件、部件来生产其他产品。

要注意的是,我国《专利法》并未规定禁止使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使用专利产品的侵权行为只包括使用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行为,不包括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这是因为,外观设计的主要目的是阻止第三人未经许可而制造有关产品时复制和实质上复制有专利的外观设计。这一点与外观设计的版权保护相同,为了达到保护外观设计的目的,阻止第三人未经许可而制造、进口或者销售载有或者体现有专利的外观设计的产品就够了(12)

(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许诺销售专利产品行为

所谓“许诺销售”,是指行为人明确表示愿意出售一种特定的专利产品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2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4条对许诺销售的定义作了规定:“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三条所称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专利法》对许诺销售行为的禁止,其意义在于是专利权人在侵权行为人进行侵权交易的早起阶段及时禁止“即发侵权”的行为,避免“销售行为”的实际发生,以减少专利权人由于侵权行为而带来的实际损失。从理论上讲,这一规定是对传统的侵权构成要件学说的一大突破,即在没有实际损害发生的情况下,行为人也要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即发侵权”行为尚未给权利人带来实际损失。

(四)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

所谓“销售专利产品”,即指卖方当事人将“专利产品”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当事人,买方支付给卖方一定价款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既包括销售行为的卖方不是专利权人这一情形,也包括卖方的“专利产品”并未经过专利权人许可而进行交易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8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对这里的“专利产品”作了规定:“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行为;销售该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对于前两款规定的情形,被诉侵权人之间存在分工合作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因此,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的“专利产品”,既包括该专利产品本身,也包括以该专利产品作为零部件而制造的另一产品。

要注意的是,这一禁止规定是针对卖方的行为而言,并不针对买方的行为。因为,如果买方购买专利产品是为了在生产经营中使用,这种使用行为将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如果买方购买专利产品是为了转卖该产品,则这种转卖行为将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但买方仅仅购买专利产品的这一行为并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五)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

专利产品在我国境内出现,除了在我国境内制造该专利产品外,还可以通过另一条途径——进口该专利产品。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就必须要赋予专利权人禁止第三人未经许可从另一国家进口与其专利产品相同的专利产品的权利,即所谓的进口权。因此,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从第三国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也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在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专利权人在我国境内就其一项发明创造获得了专利权,该专利权人或其被许可人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制造并售出该专利产品,一合法购买者将其购买的产品进口到我国,是否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这就是所谓的专利产品平行进口问题。针对该问题,我国《专利法》第69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进口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的专利产品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六)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

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指使用了受专利法保护的方法发明专利,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的行为,即将该专利权利要求所属特征的方法在实践中加以使用的行为,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在判断使用专利方法的侵权行为时,应当以该专利方法是否在产品的生产中使用,而不论最终的产品是否与所保护的专利产品相同,即在制造产品的过程中,只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使用了该专利方法进行制造,就构成了对方法专利的侵犯,构成了专利侵权。

(七)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如果专利权人申请的专利是一项产品的制造方法,即方法专利,则专利权人除了可以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使用该专利方法的行为,也可以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经营为目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这一规定目的在于给予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的专利权人以更有利的保护。

这里的“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应该是指“新产品”。如果使用一种方法专利制造出的产品是旧产品,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不包括这一旧产品,保护的仅仅是获得专利权的制造方法;如果使用该方法专利制造出的是一种新的产品,则对这一方法专利的保护可以延伸到该新产品的保护上。

(八)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所呈现的外观设计,而不是该产品本身,但是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又离不开产品本身,即外观设计专利必须是在某一产品上使用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这一产品时,均不得使用该外观设计,或者不得销售、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使用改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否则就构成对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

要注意的是,与发明专利产品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保护不同,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保护不包括对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使用行为,这点在前文已经提及。

四、专利间接侵权行为

(一)专利间接侵权行为概述

在实践中除了上文的专利直接侵权行为,还有许多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专利间接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进行直接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但是却诱导、怂恿、唆使他人侵犯专利权,对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13)。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诱导或者唆使他人侵犯专利权的故意,在客观上为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条件(14)

我国《专利法》并没有对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作出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已经大量存在了专利间接侵权的行为。针对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处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9日发布的《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3条至第80条对专利间接侵权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而在其他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关于专利间接侵权的规定。在我国实践中,对这种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往往依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理(15),即将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与直接侵权行为认定为共同侵权,从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共同侵权理论主要是针对民法上一般侵权行为而言的,就专利侵权来说,仅仅依赖共同侵权来对专利领域的“间接侵权”加以认定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该“共同侵权”的规则没有对“帮助”的含义做出任何解释,也没有解决如何认定“间接责任”这一关键性问题,使其难以成为在专利领域判定“间接侵权责任”的标准。

(二)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表现

在实践中,专利间接侵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故意制造、销售专门用于专利产品的关键部件或者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专用设备或者材料。专利有效期间内,制造、销售只能用于该专利产品的关键部件的行为,具有帮助他人实施直接侵权的故意,与专利直接侵权行为间有着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为专利间接侵权行为。

第二,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者委托,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包括以合法途径取得专利技术资料,但无法定权利或约定授权而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以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方,违反合同中“不得转让”的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在这类情形中,受让方实施他人专利技术构成专利直接侵权,转让方则起到教唆、帮助作用,转让方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专利间接侵权行为。

第三,专利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或者擅自转让该专利权,或者擅自将该专利权作为股份与他人联营。这种行为由于行为人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应属于广义上的专利间接侵权行为。

五、专利权的限制

专利权的限制,是指法律为了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在特定情形下,对专利权人的独占性权利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具体而言,包括法定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和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两类。

(一)法定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所谓法定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是指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不是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国家计划许可实施行为和强制许可实施行为。(www.xing528.com)

1,国家计划许可实施行为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14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这一国家计划许可的规定,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在我国逐步实行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该规定并未真正实行过。

2.强制许可实施行为

所谓专利强制许可,是指国家主管专利的机关在一定的条件下,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通过行政程序允许第三者利用专利发明的一种措施(16)。我国《专利法》第六章对强制许可作了专门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并且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同时,使用人必须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专利使用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一,因专利权人不实施或未充分实施专利权而给予强制许可。我国《专利法》第48条第1款规定,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保证社会及时地分项专利技术带来的利益。

第二,因专利权人构成垄断行为而给予的强制许可。我国《专利法》第48条第2款规定,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三,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以及为公共利益的目的。我国《专利法》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所谓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是指因外敌入侵,内部动乱,危机国家安全而出现的紧急状态。所谓非常情况,根据知识产权协定,是指国家紧急状态以外的其他特别紧迫的情况,例如疫病流行、自然灾害等产生的紧急情况(17)

第四,为了公共健康的目的。我国《专利法》第50条规定,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第五,实施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我国《专利法》第51条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以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二)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我国《专利法》第69条明确规定了五种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专利权的用尽

所谓专利权的用尽,是指专利产品经权利人或者权利人许可首次销售后,专利权人不得再次阻止他人使用或者销售该专利产品。也就是说,除了专利制造权以外,专利使用权和销售权等在专利权人第一次行使销售权后就已用尽。《专利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对于“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2.先用权限制

先用权,是指某项发明创造在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以前,已经有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制造相同的产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该相同产品或相同方法的必要准备,在该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以后,享有先用权的人继续在原有的范围内制造或使用该项发明创造的权利。即使后来的申请人获得了专利权,具有先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的制造或使用行为,也不视为对该专利权的侵犯。

《专利法》第69条第2款规定,对于“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专利侵权。这便是先用权限制的法律表述。

3.临时过境限制

我国《专利法》第69条第3款规定,对“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是因为,对临时通过我国领域的陆海空交通运输工具上使用的有关专利,我国专利权人有权要求禁止使用,但这一苛刻的要求会对交通自由造成巨大的不便,不利于交通的自由和发展,故对这种行为可以视为不侵犯专利权。但是,交通工具所属国必须与我国签订有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依照互惠原则,而且必须是为运输工具自身的需要在其装置和设备中对专利的使用。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视为是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4.科学研究例外

我国《专利法》第69条第4款规定,对于“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专利侵权。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开展科学研究,促进技术的创新和进步。这里的“使用”,只能理解为制造与使用专利产品,而不应包括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因为一旦出现销售,就与商业目的分不开了,难免有以营利为目的之嫌。

5.审查例外

在我国2008年对《专利法》进行修改时,专门在第69条加入了一款审查例外的规定,即对“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专利侵权行为。

六、假冒他人专利纠纷

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假冒他人专利,是指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或产品的广告宣传材料上,加上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使人相信该产品是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行为。这种行为既侵犯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又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社会秩序,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的规定,以下行为属于是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1)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销售第(1)项所述产品;

(3)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4)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5)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七、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同其他财产权一样,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我国,根据《专利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主要有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一)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根据该规定,在我国,专利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有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等几种方式。

1.停止侵权

停止侵权是专利侵权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之一,也是保护专利权最有效的措施之一。

所谓停止侵权,是指责令专利侵权行为人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即侵权人应停止擅自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停止侵权的目的在于防止侵权人继续进行侵权活动,避免给权利人造成更大的损失,一般是首先适用的一种措施。

《专利法》规定了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就可能对其造成重大损失的即发侵权行为可以在诉前申请法院采取临时措施的内容,具体有:一是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即申请法院责令停止申请人认为是侵犯其权利的行为;二是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侵权产品。

2.赔偿损失

损害赔偿是对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财产权或者人身权的一种法律制裁方式。由于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当其受到侵犯,专利权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要求侵权行为人给予赔偿,以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

根据《专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专利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计算专利侵权的损失赔偿额时,有以下四种方法。

第一,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由于市场上有了侵权产品,专利权人的产品所占市场势必会被强占部分份额,使其销售额下降,从而损失一部分利润。专利权人实际所受的损失也就是他所损失的利润额,即可以该利润额作为损失赔偿的数额。要注意的是,使用这种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额时,专利权人应当证明其利润额的减少与专利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专利权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利润的减少是由于专利侵权产品的存在导致的。但在实践中,这种证明往往是比较困难的。

第二,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额作为损失赔偿额。专利侵权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由侵权行为带来的利益属于非法获利,应当归专利权人所有。因此,在计算损失赔偿额时,可以将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带来的利益作为专利权人的损失赔偿额。计算侵权人所获利益时,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第三,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数额的倍数合理确定损失赔偿额。如果专利权人在专利侵权诉讼前已经与他人就同一专利签订了专利许可合同,则该合同中所规定的许可使用费标准可以作为损失赔偿额的基数,然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乘以一定的倍数,作为专利侵权的损失赔偿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专利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第21条规定,以专利许可使用费为标准计算专利侵权损失赔偿额的,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第四,定额赔偿。根据《专利法》第65条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专利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第21条规定,专利权人的损失和侵权人获得利益均难以确定,又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 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要注意的是,根据《专利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专利权人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可以计算在损失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3.消除影响

消除影响,主要是专利权人可以请求责令侵权人通过新闻媒介,如在报纸、杂志上发表声明,或者在广播、电视中发表讲话和声明,承认其侵权行为,并作出不再侵权的保证。原则上是侵权人在什么范围造成损害,就应在什么范围内消除影响。

(二)专利侵权的行政责任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各级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均有权对专利侵权纠纷进行查处,并对侵犯其他主体专利权的个人或者单位予以行政处罚,具体包括:(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2)查封、扣押侵权产品;(3)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三)专利侵权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3条规定,对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构成《刑法》上规定的犯罪要件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220条规定,单位犯第213条至第219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条的各规定处罚。

根据该规定,假冒专利犯罪的客体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假冒他人被授予的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能构成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假冒他人专利专利产品或实施他人的专利技术。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