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从强制执法转向协商执法

从强制执法转向协商执法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国近年的行政执法实践中,对协商式行政执法方式的探索和实践从未停止过。

从强制执法转向协商执法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一般关系是 “命令—服从” 的关系,行政更多地具有管理、命令、强制的色彩,[29]行政执法方式也体现出较强的强制性,其具体表现形式是行政命令、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刚性手段。这种主要依靠单方强制性的行政执法方式,虽然可以高效地完成行政执法任务,却容易侵害行政相对人权益,引发执法冲突,不利于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多数城管执法和房屋拆迁执法中的悲剧,[30]都是过分倚靠强制执法方式弊端的集中体现。

与强制执法相对应的行政执法方式是协商执法,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放弃传统的以命令或直接强制执行为代表的方式,而是采用商谈、说服、诱导、劝诫等方法,谋求行政相对人的理解、同意和配合,从而达到行政目的的一种执法方式。协商执法具有合作性、平等性、参与性和服务性等特征,主要采取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柔性方式,[31]也有学者称之为柔性执法。[32]随着行政民主化趋势的推进,协商执法较之强制执法更加契合服务行政、公众参与、合作治理等现代行政理念的要求,因而展现出更加强大的生命力。(www.xing528.com)

在我国近年的行政执法实践中,对协商式行政执法方式的探索和实践从未停止过。行政约谈作为一种典型的协商执法方式,虽然对其理论上到底属于行政指导行为、行政契约行为抑或一种全新的行政行为仍存在一定争议,但在实践中已经得到了广泛运用,特别是在价格执法领域[33]并被越来越多的立法性文件所明确规定。[34]此外,各地方也在进行着各种柔性执法的尝试。如武汉城管试图通过 “举牌执法”,迫使摊贩们主动收摊;[35]泰州市则探索对首次违章停车出具 “红色罚单” 不予处罚。[36]上述执法方式的新探索是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协调统一的一种尝试,正受到理论上的重视和实践中的欢迎。但是,落实到具体执法方式的选择上,以及应当如何为其提供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保障,仍然任重而道远,尚需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