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公平、公正既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由于长期受 “重实体轻程序” 思想的影响,行政程序法制的发展较为落后。在具体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封闭执法、选择性执法问题比较突出,容易引发个人滥用职权甚至系统性腐败问题。[37]因此,如何改革当前封闭执法、选择性执法,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成为行政执法过程中亟需破解的问题。
例如,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 《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国办发 〔2015〕 58号),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双随机、一公开” 的监管模式,即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该制度旨在解决 “一些领域存在的检查任性、选择执法、人情监管、执法扰民等问题”,“克服检查任性,实行阳光执法、文明执法”。[38]按照国务院要求,各省市和部委在深入调研和研讨基础上,制定了 “双随机、一公开” 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对双随机的工作原则、运行程序、保障措施等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39](www.xing528.com)
作为行政执法方式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对于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封闭性和选择性弊端具有重要意义。当然,在具体实践中仍面临一些问题,包括:思想认识不到位,影响双随机监管正常开展;监管的业务标准十分庞杂,不适宜开展双随机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不适应 “双随机” 监管的要求;缺少统一的企业信息数据交换平台,等等。[40]因此,如何结合基层执法、不同执法领域的特殊性,制定科学合理的抽查项目、比例及频次,是进一步完善该制度需要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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