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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行政问责的发展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8年 《监察法》颁布施行,其中第11条明确规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这就意味着行政问责作为国家监察权行使的重要形式,已经正式开启了法制化的进程。特别是在党内问责已经率先专门立法的基础上,国家层面问责的进一步法治化亦应当同时提上议事议程,即在 《监察法》 的基本框架下,专门对监督和调查之后的问责相关问题做出配套、细化规定,以实现党内问责与国家问责的同步发展以及互相补充和协调。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行政问责的发展

2009年,党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同步且初步实现了党内问责和行政问责的制度化。2016年《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颁布,该条例作为党内问责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旨在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全文13条,对党内问责主体、范围、条件、程序、方式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可以说,率先实现了党内问责的法规化、法制化。2018年 《监察法》颁布施行,其中第11条明确规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这就意味着行政问责作为国家监察权行使的重要形式,已经正式开启了法制化的进程。正如前面所阐释的,剑指政府官员领导责任的行政问责,在问责的基本原则、问责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以及问责范围、问责方式、问责程序等方面,均具有较强的特殊性。根据 《监察法》,监察委员会行使的处置权包括政务处分、问责、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以及监察建议四种形式。在个案中,问责权的边界如何确定,问责决定做出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要件等问题,均有待于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特别是在党内问责已经率先专门立法的基础上,国家层面问责的进一步法治化亦应当同时提上议事议程,即在 《监察法》 的基本框架下,专门对监督和调查之后的问责相关问题做出配套、细化规定,以实现党内问责与国家问责的同步发展以及互相补充和协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实现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26]因此,理想状态下行政问责法治化的全面、深入推进必须依托于有关国家问责法治化的实现,即将问责机制中最核心的技术和方法上升为法律基础上,通过设置严密的程序规则和有效的实体约束以全面、深入地规范问责的全过程,确保问责机制能够完全在法律预设的框架内得以良性运行,以尽可能地在制度设计环节就能够避免非法干预。(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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