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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规定是否适用于人民警察的优化探讨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1]在我们看来,我国刑法关于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甚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正当防卫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全体公民,当然也应包括人民警察在内。根据《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制止不法侵害但不得超过必要限度,至于对“必要限度”文件未作具体规定。

正当防卫规定是否适用于人民警察的优化探讨

在对1979年《刑法》修订过程中,人民警察是否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在1996年12月提交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第21条,曾对人民警察的防卫权作了规定,其中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盘问、拘留、逮捕、追捕罪犯或者制止违法犯罪职务的时候,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造成人员伤亡后果的,不负刑事责任。”第2款规定:“人民警察受到暴力侵害而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不负刑事责任。”[19]对此,学者们多持反对态度,其主要理由有二:第一,对于警察在执行职务时,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防卫权,在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已作了明确规定,无须在刑法中再予规定;第二,如果立法上允许警察对被侦查、被拘留的人运用警械、武器致伤、致死,可能造成警察的权力滥用,不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与合法权益。[20]参考学者们的意见,立法机关考虑到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中防卫权的规定所存在的问题不好解决,加之有关法规和条例对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在什么情况下依法使用警械、武器不承担责任,违法使用警械要承担责任,都已有规定,1997年《刑法》最终没有保留《刑法修订草案》中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正当防卫权的立法内容。[21]在我们看来,我国刑法关于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甚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正当防卫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全体公民,当然也应包括人民警察在内。但是,在不同的场合,人民警察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可能会有所不同,这种性质的不同会导致对行为的要求或限制条件的差异。详言之,在人民警察在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对不法侵害加以制止的行为是正当职务行为;而当人民警察不是在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如在休假中、在探亲访友途中遭不法侵害而进行反击的行为,应同一般公民一样,视为正当防卫,适用《刑法》第20条的规定。人民警察的上述正当职务行为与正当防卫行为对于反击的限制是大相径庭的。相比较而言,法律对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的执行职务的行为有比实行正当防卫更加严格、更加具体的限制。以人民警察依法执法职务时使用武器制止不法侵害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不仅在具体的条文中对在什么情况下才能使用武器作了严格的规定,而且还专门规定了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禁则。[22]另外,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行为是必须履行的,否则可能要受到法律追究。再有,警察职务行为所针对的不要求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是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处于预备阶段或已经结束的场合。最重要的是,人民警察职务行为的法律效果原则上由国家来承担,如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制止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财产毁损的,应由国家依法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

应当看到,若法律赋予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行为时,使用警械和武器造成人员伤亡而不负刑事责任的权利,可能会造成人民警察与群众的对立和矛盾,而且考虑到目前我国有些警察的素质现状,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的情况时有发生,故而不应在立法上肯定警察上述权利的存在。正如有学者指出:“因为新《刑法》规定了无过当防卫(第20条第3款),而对职权(职务)行为造成损害应是严格限制的。例如,当人民警察遇到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应尽量去制服罪犯,从而对罪犯绳之以法,而不应以开枪击毙罪犯了事。”[23]另据1983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制发的《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警察执行职务制止违法犯罪的行为是被视为正当防卫来看待的。但是,从实施以来的情况看,上述规定对人民警察的制约过严,难以适应人民警察的执法实践,尤其是不能及时有效地制止严重暴力犯罪,不利于保护广大公民和人民警察的合法权利;同时,由于对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行为的性质、条件、限度及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往往在认识上发生分歧,甚至有的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也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受到不应有的指责和追究。[24]可见,在实践中,在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制止不法侵害问题上就存在一个悖论:一方面不可对这种权利放之过宽,否则会有滥用职权之嫌,另一方面又不可统得过死,否则会不利于人民警察权力的行使,不利于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保护。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认为,需要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在刑法典中做出单独规定,明确这种行为属正当职务行为,并对正当职务行为的对象、强度及法律后果均明文规定。这里特别值得研究的是行为限度问题。根据《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制止不法侵害但不得超过必要限度,至于对“必要限度”文件未作具体规定。对这一问题,立法上尚未明确,且也未引起学界的重视。作为参考,《美国刑法》规定,警察对罪犯实行合法逮捕时遇到反抗,使他有理由相信被逮捕者即将对他进行人身伤害,并合理地相信对被逮捕者使用适当暴力是制止其反抗的唯一方法,则为法律所允许。[25]而如果被捕者不是暴力反抗而是企图逃跑,警察不处于人身受伤害的危险之中,逃跑行为反抗的只是警察的意志,警察能否逮捕人犯而使用包括致命暴力在内的武力?笔者认为,警察可以对逃跑的重犯可以使用致命暴力,对轻犯则不可以。当然,对于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等正当职务如何科学、合理地作出规定,恐怕是需要理论界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也是我国刑法典今后进一步完善应予考虑的问题。(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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