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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格权理论的缺陷及优化探讨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著作人格权,也被称为著作人身权或著作精神权利,是目前各国著作权法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普遍承认的一种权利。著作人格权制度主要有三种立法模式:德国模式、法国模式以及英美模式。[24]以至于著作人格权制度经常陷于经验与逻辑的冲突,卷入生活与理论的矛盾之中。著作人格权理论是著作人格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下文围绕着人格论的三个观点反思著作人格权制度的理论缺陷和实践效果。

著作人格权理论的缺陷及优化探讨

著作人格权,也被称为著作人身权或著作精神权利,是目前各国著作权法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普遍承认的一种权利。著作人格权制度主要有三种立法模式:德国模式、法国模式以及英美模式。其中,德国模式的特点在于高度重视著作人格权,著作使用权建基于著作人格权之上并受制于著作人格权;法国模式,其中包括日本、中国等国以及伯尔尼公约立法模式,采用了著作人格权和著作财产权并存并重,但相互分离的二元模式,著作人格权往往不可转让、不能放弃、永世长存,但著作财产权不再受制于著作人格权,可以单独转让、继承;英美模式认为著作权主要还是一种“财产权”,犹如动产所有权一样,[22]但在极为有限的范围内承认了著作人格权(精神权利),并且著作人格权可以放弃。因此,从各国立法情形上看,有学者认为“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已成为多数国家著作权制度发展中不可阻挡的历史趋势”[23]

尽管如此,在实践中,著作人格权制度一个最明显的缺陷就在于其与民法人格权理论之间的矛盾。这些矛盾包括著作人格权是否可以转让、继承、放弃,是否存在期限性,法人能否具有著作人格权等等。[24]以至于著作人格权制度经常陷于经验与逻辑的冲突,卷入生活与理论的矛盾之中。很多情况下,为了生活的需要,基于经验的考量,必须突破民法人格权理论逻辑的制约,承认法人也具有著作人格权;承认署名权、完整权等著作人格权能够超越时空,在作者死后继续存在;承认著作人格权能够转让、继承、放弃等等。但由此导致各国就上述问题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存在着众多差异,在理论界也产生了众多争议。(www.xing528.com)

著作人格权理论(以下简称人格论)是著作人格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人格论主要包括三个前后一贯的基本观点:观点一,作品不是随便一件商品,从某种程度上讲,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反映,构成作者人格的组成部分。观点二,作品应当成为人格权的对象;观点三,由此形成的著作人格权是一种特殊的人格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完整权等权利,侵犯这些权利等于损害了作者的人格。下文围绕着人格论的三个观点反思著作人格权制度的理论缺陷和实践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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