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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格权:独特的人格权保护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格论认为,作品是人格的反映,所以能够成为人格权的对象,由此形成的著作人格权属于一种特殊的人格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完整权等权利。著作人格权制度以作者声誉是否受到损害作为侵权的判断标准,上述很多行为势必难以认定为侵权,必然使其保障范围过于狭窄。在该案中,被告有可能同时侵犯作者的著作权和人格权,属于责任聚合的情形。

著作人格权:独特的人格权保护

人格论认为,作品是人格的反映,所以能够成为人格权的对象,由此形成的著作人格权属于一种特殊的人格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完整权等权利。甚至认为发表权实为隐私权的延伸,署名权为姓名权的延伸,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权则是名誉权的延伸。[34]因此,“著作人身权的确立,赋予了作者保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法律武器”[35]。由此形成的著作人格权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两个重大缺陷:

首先,著作人格权的特殊性破坏了民法人格权制度的统一性。第一,在绝大部分国家的立法中,人格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一般不能享有人格权。[36]但是,在著作权法上,绝大部分国家的立法中均承认法人能够成为著作权的原始主体,自然应当享有署名权、发表权、完整权等所谓著作人格权;第二,人格权具有期限,依赖于自然人主体,主体不存在,人格权自然就不存在,而署名权和完整权的保障则往往需要超越时空;第三,人格权是人之所以能够生存和发展的必要因素,因而不可放弃或授权他人行使,但著作人格权则否。比如,对于完整权而言,作者可以授权编辑予以修改,也可以通过协议方式承诺放弃对作品的修改,如果不违公平原则,也无可非议。可以这样说,民法人格权理论无法有效地解释著作人格权的特殊性。为了保持这种特殊性,只有乞灵于生活的需要、经验的考量。整个著作人格权制度体现的就是这样一种人格权理论与经验现实之间的奇怪结合。最终,既损害了民法人格权理论的逻辑性,破坏了人格权制度的统一性,又不能充分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

其次,著作人格权制度模式既不利于保护作者私益,也不利于维护社会文化发展利益。著作人格权制度既然以人格权为名,必然以保护作者之人格为己任,以是否损害作者的声誉作为判断侵权的标准。比如,1988年英国版权法》第80条规定了反对对作品进行损害性处理权,这项权利之行使须以作者或导演的声望或名誉之损害为条件;《德国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设置完整权的目的在于保护著作人的精神及人身合法利益;《伯尔尼公约》第6条第2款第1项中也规定以是否有损作者声誉作为保护完整权的条件;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则干脆把完整权称之为“(作者)受尊重权”。而以是否有损作者声誉为标准,势必弱化了署名权、完整权等权利的保护力度。比如,对于署名权而言,剽窃他人学术观点而未加以必要的引注的,对作者身份错误介绍的,对合作作品的作者排列次序颠倒的,以及在作品上多署上不该署名字的,这些行为不能说或很难说侵害了作者的声誉。有的情况下,一篇思想性、艺术性较差的作品,不署名甚至有助于维持作者的声誉。同样,对完整权的侵犯有可能会涉及作者的名誉,如曲改他人的作品,致使作者社会评价降低。但有的改动并没有降低原作的审美价值或理论价值,甚至会增加了原作的价值。还有的演绎作品对原作进行了修改,也不会影响原作者的社会评价。著作人格权制度以作者声誉是否受到损害作为侵权的判断标准,上述很多行为势必难以认定为侵权,必然使其保障范围过于狭窄。更为重要的是,在著作人格权制度之下,势必要求作者提供声誉受损的证据。法谚云:“举证责任之所在,败诉之所在。”对作者而言,这无疑也是难以承受之重,必然大大提高了维权的成本,不利于维护作者的私益。另外,上述很多行为没有损害作者的声誉,但却可能妨碍知识文化的准确传播。从著作人格权角度上看,难以认定为侵权,不能进行规制,因而也不利于维护社会文化发展利益。归根到底,署名权和完整权等所谓著作人格权应当具有不同于作者人格权的内容和效力,只有这样才有助于保护作者的私益和知识文化发展传播方面的社会公益。

延伸阅读 在损害作者复制权、发行权等所谓著作财产权时也可能损害作者的声誉。比如,擅自将我国某著名民法学家20多年前已经发表的论文重新刊载,而且未注明写作日期。此文写作时我国还处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因而文中的观点早已过时,该民法学家早已放弃了这些观点,该文的重新刊载极大地损害了该学者的学术声誉。由此也可见,并非只有侵害所谓著作人格权才导致作者声誉受到损害,反过来说,以作者声誉是否受到损害作为侵犯著作人格权的判断标准是不科学的。(www.xing528.com)

案例解读 2002年1月,87岁的著名工笔画家潘絜兹著作权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潘絜兹是中国工笔画学会会长、北京工笔重彩画会会长、中国美协中国画艺术委员会原主任,享受国务院津贴的国家一级美术师。数年前他创作了共计50幅的《花与女》组画。2001年春季书市时,老人的亲属发现,太白文艺出版社在5年间出了共计18本的《中国古代禁毁小说文库》,这套书中15本的封面上用的是老人这套组画中的15个人物形象。老人翻看买回来的书,痛心地发现自己精心创作的组画在自己完全不知情下被用为禁毁小说的封面,当时血压就升到220,吓得家人赶紧把他送医院抢救。潘絜兹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诉讼。原告称,太白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中国古代禁毁小说文库》中,未经允许,有15册图书的封面使用了其创作的《花与女》系列美术作品,共15幅,且使用方式完全与其创作意图背道而驰,给他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故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350万元。王府井书店因经销此书也一同被推上了被告席。而太白文艺出版社则称,该书并非淫秽小说,这个封面是由另外一家出版社的美编设计的,太白文艺出版社与这位美编有合同,封面设计上出现任何情况,都应该由设计者承担全部责任。法庭经审理后当庭判决如下:太白文艺出版社侵害了潘絜兹作品的署名权、使用权和获酬权,应销毁库存的侵权作品并赔偿潘絜兹经济损失人民币11万元;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不得再销售侵权作品。

在该案中,被告有可能同时侵犯作者的著作权和人格权,属于责任聚合的情形。

总之,在著作人格权制度架构下,经验与逻辑、生活和理论之间总是处于紧张关系之中:凡是严格遵从人格权理论逻辑的,就需要以保护作者人格为己任,就需要否认著作人格权的特殊性,这样做的后果必然是不利于保护作者私益和社会文化发展利益;凡是基于有效保护作者私益和社会文化发展利益之考量,就需要承认著作人格权的特殊性,不以保护作者人格为己任,就必然破坏民法人格权制度的统一性。最终,著作人格权制度既不能彻底坚持著作人格权的特殊性,摆脱人格权制度的约束;也不能完全服从人格权理论的逻辑,融入人格权制度之中,总是在经验与逻辑、生活和理论之间摇摆不定。不仅使其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满足经验生活的要求,而且也破坏了民法人格权制度的体系性,损害了理论的逻辑性。强行将署名权、完整权、发表权等权利塞进民法人格权框架中,犹如将大象放进浴缸,结果大象洗不成澡,浴缸又被挤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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