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剽窃的本质:混淆作品来源与作者关系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管是上述哪一种情形,剽窃行为的本质都是混淆了作品或作品要素的出处,改变了作者与作品、作品要素之间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剽窃行为的责任者就是作者本人,被署名者视情况可以要求在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当然,在“反向剽窃”情形下,作品的著作权仍然属于作者,被署名者由于没有进行创作,因而没有著作权,不存在侵犯著作权问题。不过,这种剽窃例外情形必须和职务行为密切相关。

剽窃的本质:混淆作品来源与作者关系

不管是上述哪一种情形,剽窃行为的本质都是混淆了作品或作品要素的出处,改变了作者与作品、作品要素之间的关系。说到底,就是一个作者身份上是否存在着欺诈问题。[13]在符号世界中,作品本身有形无体,任何人都不可能占有作品。从私益角度上看,署名的意义在于推定作品的归属,是作者行使其他著作权利的基础。此外,署名还直接具有公益性质,只有通过正确的署名才能够保障作者和作品之间的关系,才能理清文化发展过程中各种思想观点和艺术形象、情节演变的历程,才能对思想观点和文化艺术的发展脉络有着全面的把握。[14]因此,剽窃的危害就在于割裂作者和作品之间的联系,不仅可能损害作者的私益,影响作者声望的提高、版税的收取,而且也必然不利于社会文化发展利益,造成思想文化发展脉络的错乱。[15]

案例解读 在吴冠中朵云轩香港拍卖公司案中,讼争对象《毛泽东肖像》是一幅假冒吴冠中署名的美术作品,落款非吴冠中本人的署名。对于这种情形,即主动让他人“剽窃”自己作品的行为,可以称之为“反向剽窃”。比如,下属自愿让上司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学生让导师挂第一作者以便于论文发表的,有时候是在上司或导师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署名”。由于署名问题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不仅仅是作者的私益。在这种情况下,剽窃行为的责任者就是作者本人,被署名者视情况可以要求在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当然,在“反向剽窃”情形下,作品的著作权仍然属于作者,被署名者由于没有进行创作,因而没有著作权,不存在侵犯著作权问题。但被署名者有权要求剽窃者(作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如果造成经济损失的,也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深度思考 在生活中,有很多情形,人们是基于自己职务的要求在他人的作品上署名,比如美国总统的各种演说词由幕僚起草,政界、商界、军界的领导人的讲话由秘书起草,或者是以法官的名义发表一篇并非由他撰写的司法意见书,这些行为并非剽窃。基于职务行为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既包括政府、法院公权力机关领导人,也包括企业等社会组织的领导人,还包括各种临时性职务、活动中的领导人。

最高人民法院就由别人代为起草而以个人名义发表讲稿的著作权问题,在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88)沪高民他字第3号《关于金文明与罗竹风案的请示报告》回复中指出,《汉语大词典》主编罗竹风,在中国语言学会成立大会上关于介绍《汉语大词典》编纂工作进展情况的发言稿,虽然是由《汉语大词典》编纂处工作人员金文明等四人分头执笔起草,但他们在起草时就明确是为罗竹风个人发言作准备的;罗竹风也是以主编身份组织、主持拟定发言提纲,并自行修改定稿,嗣后以其个人名义在大会上作发言。因此,罗竹风的发言稿不属于共同创作,其著作权(版权)应归罗竹风个人所有。罗竹风同意在其他刊物署名刊载发言稿全文,不构成侵害他人著作权。对金文明等人在执笔起草发言稿中付出的劳动,罗竹风在获得稿酬后,可给予适当的劳务报酬。

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该解释第十三条规定,“除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www.xing528.com)

不过,这种剽窃例外情形必须和职务行为密切相关。因此,在两个方面存在着重大限制:第一,在作品范围上,一般限于讲话稿、演说词或者工作报告。如果是论著则否,主要因为论著与职务行为并不密切相关。另外,领导人自己为评职称,完成学业,而发表论著等行为与其职务没有必然的联系。这种情况下在他人的作品上署名就是剽窃。

第二,作品起草者和发表者之间应当有着一种职务关系。这种职务关系可能是一种比较稳定的上下级关系,也可能是一种临时性的上下级关系。比如为完成某项课题或任务而临时形成的组织内成员上下级关系。如果没有这种职务关系,这种剽窃例外情形就不存在。

比如1937年7月7日,蒋介石发表了著名的《庐山讲话》,这篇讲话稿是其文胆陈布雷起草的,其中最为著名的两句话就是:“如果战端一开,则地无分南北,年无分老幼,无论何人,皆有守土抗战之责,皆应抱定牺牲一切之决心。”显然,蒋在这篇讲稿上署名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不构成剽窃。但在西安事变发生之后,蒋介石发表《西安半月记》一书。实际上,这本书是其文胆陈布雷所著,这种出版回忆录的行为与蒋氏的职务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因此,这本《西安半月记》至少应当是蒋氏和陈布雷的合作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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