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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与作者人格的关系与人格权制度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品和作者人格之间的关系是人格论的逻辑起点,“作品是人格的反映”这一观点是整个著作人格权制度最为重要的理论基石。不过,严格地说,作品并非人格的反映,而是部分人格要素的集中体现。歌德和郭沫若等人所谓的人格仅仅指人格主观要素,特别指作者的品格,而不是抽象的人格概念,更不包括各种人格客观要素。

作品与作者人格的关系与人格权制度

作品和作者人格之间的关系是人格论的逻辑起点,“作品是人格的反映”这一观点是整个著作人格权制度最为重要的理论基石。不过,严格地说,作品并非人格的反映,而是部分人格要素的集中体现。人格有诸多可以分解的因素,大体上可以分为人格的生理要素、心理要素、社会要素、道德要素、审美要素等,是现代多学科研究的对象。哲学心理学、医学、文学伦理学、法学、社会学等学科对不同的人格要素进行研究。比如心理学就着重研究人的气质、性格等方面心理要素,伦理学着重研究人的尊严、价值、道德品质等道德要素,文化学着重研究才性、气质、品质、德行、能力等社会要素,美学着重研究人的思想意志、道德情操等方面审美要素。从表现方式上看,这些人格要素可以分为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两种。其中,人格客观要素可以为他人所感知,既包括肖像、健康、生命、身体等生理性人格要素,也包括姓名、荣誉、名誉、自由、尊严等体现社会性特征的人格要素,后者是人进行社会交往的产物,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人格主观要素包括人的情感、意志、识度、气质、品格感觉、审美标准等等,这些要素内存于人身上,并不能为他人所直接感知。人格主观要素需要通过人的言行或其他方式表现于外部,才能为他人知晓。

作品是人的创造物,人在创造这些作品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融入自己的人格要素。但一般来讲,作者人格的客观要素,如生命、健康、肖像、身体等,无法体现在作品中。相反,作品往往集中地体现作者人格主观要素,包括作者的情感、气质、识度、品格等等。其中,作者情感的符号化形成作品的情趣,如豪放、沉郁、悲壮、率直、明快、含蓄、典雅、温婉、尖锐等等。作者的气质使得作品趋向于一定的审美趣味和艺术追求。识度则是各种作品中共通的要素,为作品中蕴涵的各种思想观点或潜在的主题思想。品格是作者道德情操、思想作风和生活态度的总和,表现为作品的格调美。(www.xing528.com)

由此可见,人格论最大的缺陷就是过于抽象,没有对人格进行具体的分析,没有深入到人格内部探究具体的人格要素与作品之间的关系,而仅仅满足于作品与人格之间简单的对应关系上。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首先,从起源来看,在人格论产生之初的18世纪,人们还只能从抽象的角度上理解人格概念。如作为人格论始祖的康德坚持人格与人的同一性,认为“人格是其行为能够归责的主体”[25]。而黑格尔同样认为人格是一个完全抽象的东西,是真正自由的个体性,它具有自我实体的性质。[26]因而在那个时代,人们尚不能对各种人格要素进行精细地研究。其次,抽象人格论的产生受文学上人格论的影响。在文学中,人们往往将作品视为人格的体现。如德国诗人歌德认为:“在艺术和诗里,人格确实就是一切。”认为作家有雄伟的人格,才能写出“雄伟的风格”。郭沫若也认为:“诗——不仅是诗——是人格的体现。人格比较圆满的人才能成为真正的诗人。”歌德和郭沫若等人所谓的人格仅仅指人格主观要素,特别指作者的品格,而不是抽象的人格概念,更不包括各种人格客观要素。应当说,我们今天通过哲学、伦理学、社会学、医学、心理学等学科已经能够对人格要素进行详尽地分解研究,就没有必要继续简单地袭用文学对作品与人格之间关系的描述,在法学研究中仍然把作品简单地视为人格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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