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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力与法官认知风格的关系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国内不同,国外认知风格研究是在认知心理学研究方面取得长足进展的基础上进行实践应用的,其涉及面极广。在司法决策方面,法官的审判风格被看成影响决策走向的重要因素,属于以活动为中心的风格类型。司法活动中,法官的生存方式所体现的主体性特征都由认知风格参与控制。因此,新时代关于加强审判质量、提高审判能力、获得审判资格、落实审判责任等一系列的制度建设,都必然追问它们与法官认知风格的特点和特征的内在联系。

司法公信力与法官认知风格的关系

司法主体在裁判活动中所表现的伦理规范、能力素养、责任担当和情感善念等个体特征,都基于司法活动实践在生存方式上的调整,在解决社会分裂的实践中被分化出来。纠纷的产生是社会分裂的重要表现,与社会的统一性格格不入,而统一的体制又将掩盖或者吞噬个人人格独立。司法权运行又是为克服社会分裂而存在的。然而,法律的意识形态属性,对社会异质现象总有削平或控制的本性,司法权的判断属性又助推了此种“暴力”,极易使得司法活动陷入对象性逻辑,从而导致社会生活共同体的分裂和社会伦理崩溃。置身于现实社会生活的丰富性与复杂性、历史性与具体性等情境中,法官作为裁判主体,既要维护社会的统一体制,又要尊重受众的个体人格。离开伦理、能力、责任和善念这些主体条件,不仅不能缝合社会分裂,反而加重了分裂趋势。这些要素能够受到法官的重视,还取决于法官对它们的感知程度和遵守情况。因此,以上要素能否在司法活动中贯彻,还受到法官认知风格(审判风格)的影响。探讨认知风格对司法裁判效能的影响,不仅能加强理性司法的能力与水平,减少非理性因素对案件的干扰,确保司法按照规律运行;也可以为司法改革配套制度提供全面、科学、系统的决策支持。

国内关于认知风格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当时正值改革开放初期学术研究恢复之初,认知风格研究成果较少,主要集中在学习认知和认知理论两个方面。在两种进路的推动下,此问题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利用都有长足进步。2003年以来,研究成果呈增长趋势,偶尔会出现管理、信息传播等方面的研究以及学术梳理与总结,且不断向细致化方向发展。研究的深入不仅表现在对儿童、成人、留学生等主体在语言习惯、数学分析教学策略、信息整合等方面的探索,而且还从认知心理学具体维度,如直觉、意识迁移、内外隐记忆等方面丰富了认知风格理论。2016年,刘颖等人在《心理科学》上发文,从脑神经科学角度阐释了认知风格与眼动的关系;陈馨等学者更是将认知风格研究运用于时下最流行的社交方式——微信朋友圈信息加工中,使得认知风格理论与实践有了密切结合。

与国内不同,国外认知风格研究是在认知心理学研究方面取得长足进展的基础上进行实践应用的,其涉及面极广。在20世纪80年代,J.Susan和Cecil L.McIntire已经开始对职业顾问进行认知模型评估。一直到2016年,Roger P.McIntyre和Margaret M.Capen仍然用认知风格来观察伦理问题(A Cognitive Style Perspective on Ethical Questions,2016)。造成此差异的原因,一方面在于认知理论研究较少受意识形态影响。国内的研究适应了教育作为国家人才战略的重要任务,直接借用国外认知理论,不断探索教育过程中存在的认知规律,并考虑个体差异以便调整教学策略。另一方面,国外在心理学方面的研究投入以及所形成的研究基础都比国内强数倍,“场独立/依存”两种风格研究取得较大进展,其相关理论也获得验证与发展。包括认知学习在内的很多涉及决策行为开发与利用的行业,也开始注重研究认知风格对决策行为的作用。这些包括教育领域在内的研究与利用,为决策研究提供了反思条件与基础。

一般认为,认知风格是指个体在信息加工、组织和表征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个性化的和一贯性的偏好方式。[41]认知风格多被用于教育过程中,成为预测学生学习、教师教学以及风格匹配所表现的绩效的重要维度。当然,认知风格的丰富内涵并不局限于教育领域,甚至扩展到人力资源领域,用于进行人员选任和绩效考核为主要内容的行业管理。认知风格研究迅速增长,短短几十年里产生了大量的、描述认知风格的模型(见表8-1)。[42]如此丰富的模型却只集中于认知、人格和活动三个领域,分别形成了认知中心模型、人格中心模型和活动风格模型。细数这三类研究的动机,主要表现为“提供联系认知与人格之间的纽带”“理解、预测和改善教育绩效”“改善行业选择、引导人员配置”等。[43]司法作为一种专业化活动,其成员构成对司法的影响早已被注意到。在司法决策方面,法官的审判风格被看成影响决策走向的重要因素,属于以活动为中心的风格类型。鉴于活动路径的动态属性,很难从中提炼出较为固定的主变量,研究主要依靠前两种风格类型来解释。(见表7-1)

表7-1 认知风格研究的描述列表

续 表

1991年,在回顾了以往风格类型的基本描述、评价方法、对行为的影响以及模型间的相关性的基础上,雷丁与舍玛认为:认知风格包含了“整体—分析维度(Wholist-Analytic,即WA)”和“言语—表象维度(Verbal-Imagery,Ⅵ)”两个基本维度。[44]前者侧重于区分观察视角是整体还是局部的,后者侧重于区分表征信息的方式是言语还是表象,两者共同构成了信息加工的认知控制机制,以个体独特的结构与形式组织和表征内外信息,体现着个体的态度与行为(见图8-2)。[45]认知风格的形成是由遗传决定还是受环境影响,Ferrair和Sternberg(1998)认为:[46]认知风格类型偏好受遗传影响,而类型的倾向性明显是与环境交互作用中发展的。司法活动中,法官的生存方式所体现的主体性特征都由认知风格参与控制。比如个案裁判质量上的“胜任力”既有来自第一层次的“初级资源”,又受办案过程中知识输入的影响,还有可能是通过职业培训获得的,同时还受整体质量监控或者受众评价的影响。(见图7-2)

图7-2 以认知风格为核心的认知控制模型

当下,司法员额制改革从专业性角度看,影响法官认知风格的要素明显存在两个时期:执业前的法学教育和执业过程中的职业培训。如果将前者称为知识学习中的认知风格,那么,后者可以被称为职务实现中的认知风格,但是,这种区分并非将两者予以隔绝,而是对比它们对执业目标或环境的功能与效用,从而为员额制建设或者最终为审判能力培养提供可以决策的依据。因此,新时代关于加强审判质量、提高审判能力、获得审判资格、落实审判责任等一系列的制度建设,都必然追问它们与法官认知风格的特点和特征的内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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