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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力的基础与提升

时间:2024-01-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司法公信力及其基础也出现了一些令人担忧的问题,比如,当事人将对具体案件不利于己的后果迁怒于法官、法院乃至整个司法制度,进而怀疑司法裁判的公正性。谢亚龙在庭审时以受到刑讯逼供为由翻供更是在社会上引起了反响,公众对案件的这种关注,实际上超越了对于某一个案件的判决结果的关注,这是对司法公信力的关注或者怀疑。司法权威降低,表明司法公信力下降。

司法公信力的基础与提升

正义[1]

内容摘要]多年的司法改革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司法公信力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但我们不能忽视的是,司法审判工作中还有许多不令人如意的地方,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司法公信力一度出现了徘徊不前甚至下降的趋势。本文分析研究了司法公信力实质性内涵,推导出司法权威是司法公信力的外在表象,公平正义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和前提的结论。由于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需要通过法官在实践中落实,因此提高法官的道德操守和职业素养,建立精英化的法官共同体,使其拥有共同的法律思维模式和高尚的品德,是实现公平与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最重要的环节。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带来各种利益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人们将纠纷诉诸司法,既是因为法律意识的提高,也是对司法权威的认可和信赖。从一定意义上讲,法院工作任务压力大,矛盾集中的局面,是我国司法公信力提高的表现。但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司法公信力及其基础也出现了一些令人担忧的问题,比如,当事人将对具体案件不利于己的后果迁怒于法官、法院乃至整个法制度,进而怀疑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不断地申诉和投诉,导致法院的再审和改判增加,不仅浪费大量司法资源,更使得权利义务难以固定,社会难以和谐稳定。司法公信力的基础是否牢固,司法公信力如何提升等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刻的反思。当下,能否做好审判工作、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继续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能否取得成功、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能否得以实现的重要问题。

一、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的外在表象

国家设立司法机关的目的,就是以法律的手段惩治犯罪,通过公正的行使司法权解决争议和纠纷,保证生效判决获得当事人服从和公众信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法律被社会一体遵行。司法机关只有具有权威性,才能达到这样的目的。司法机关的权威性,一方面来自宪法的授权,由国家授予司法机关审判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法院判决的实施;另一方面,当事人对司法机关裁判的公正性的认可,以及在此基础上对司法机关自觉的尊敬,对司法过程的认同,对司法裁判的自觉服从与执行,是司法机关权威性更实质性、更主要的来源。司法的权威不仅源于宪法,更源于司法公信力的强大基础,因此这种司法权威是以司法公信力为核心的权威,而司法公信力恰恰是司法权威的外在表现。司法公信力具有公正性的核心特征,司法唯有恪守并实现公平正义,才能为人民所信仰。司法公信力具有自愿性的特征,其获得的过程也是司法民主的过程。“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与公众之间的动态、均衡的信任与相互评价。”[2]在崇尚理性的法治社会中,司法权不是靠单纯的强制力发挥作用的,相反,是以司法公信力为根本依托,以司法强制力为辅助手段的,这才是理性化的司法权和司法权威的正常存在状态。

当一个社会司法公信力不足时,人们就对司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产生某种程度的怀疑。比如,社会普遍关注的“莫兆军案”、“佘祥林案”、“彭宇案”等均反映了人们对司法公信力的信心不足。谢亚龙庭审时以受到刑讯逼供为由翻供更是在社会上引起了反响,公众对案件的这种关注,实际上超越了对于某一个案件的判决结果的关注,这是对司法公信力的关注或者怀疑。正如央视主持人白岩松所说:“也许我们不喜欢谢亚龙,但我们喜欢公平、公正与公开。”[3]正因为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威的外在表象,司法公信力某种程度的降低,对司法权威产生了动摇也就不奇怪了。时下存在的一些问题是我们探讨司法公信力影响司法权威的例证。首先,司法既判力受到挑战。最明显的表征,一是涉诉信访居高不下。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11年各级人民法院共接待群众信访79万人(件)次,涉诉信访面临的形势仍十分严峻[4]二是申诉复查案件多。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121643件,经审查决定再审26800件,[5]2011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10.4万件,改判1.1万件。[6]其次,司法拘束力处境尴尬。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10年,全国新收执行案件2418174件,执行结案2508242件。其中,因当事人没有财产或财产不清无法执行裁定终结的占18.72%;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占21.48%。[7]2011年全国共受理执行案件255.7万件,执结239.4万件。[8]再次,人情、权力、关系等介入司法程序的现象经常发生。最后,司法能力受到质疑。一方面,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有时难以令人信服,适用法律的统一性和裁判的统一性也存在问题;另一方面,司法腐败时有发生。公众对法官能否作出公正判决的能力的怀疑,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司法权威降低,表明司法公信力下降。澳大利亚法官马丁曾说过:“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9]这不是危言耸听,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二、司法公信力:以公平正义为基础和前提

司法的核心价值和本质要求就是公平正义,只有实现公平正义才能使司法公信力具有生命力和活力,这是司法公信力产生的基础和前提。然而,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职业法官与普通民众对公平正义存在相当大的认知落差。前者以“法律事实”为逻辑起点,从法律角度对法律予以注释;而后者以“客观事实”为逻辑起点,从常识等角度做出理解和判断。逐步缩小这种认知落差,通过个案的公平处理达到实现整个社会的正义,需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1.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检验司法结论的标准不能被简单的归结为正确或错误,而应是结论的作出是否符合公认的形式和公正的要求。在严格遵循法律的基础上,我们应当注意到部分案件当事人诉讼能力不高及诉讼能力差距较大的社会现实,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正是这种社会背景下人民对司法的必然期待。因此,法官要避免消极地坐堂办案,要透过冰冷的卷宗看到其后的民生问题,通过延伸审判职能探究社情民意,使做出的判决符合公众的价值判断,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实现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2.司法与信访的关系。上访的当事人表达的是对我们司法公正的怀疑,这说明我们的司法审判工作中还有许多不令人如意的地方。而这些问题仅仅通过信访制度进行模糊处理,这不是对法治预期的抛弃,解决纠纷与形成秩序并不矛盾。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减少、避免司法的不公正、不公平,减少需要信访制度模糊处理的问题,用具有公信力的司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3.判决与调解的关系。社会历史发展到一个时期,它的矛盾就有这个时期的特点,解决矛盾的方法也必须符合这个特点。司法调解就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法官根据当事人的矛盾焦点,通过说事理、说法理、说情理,提出最佳解决方案供双方参考,最终达到妥善解决纠纷的目的。通过调解,理亏的一方内心受到震撼,有理的一方心灵进一步净化,甚至做出一些让步。这种妥协是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自愿以矛盾化解为最终目的所作出一定的妥协与让步。只要科学理性地定位司法调解在矛盾化解中的价值,司法调解就不会出现很多人认为的导致权利打折和司法公信力削弱的结果。

4.司法审判与外在监督的关系。审判权独立行使是在党的领导下,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政治制度的“一府两院”体制下的审判权独立行使。因此,一定要从思想上进一步明确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不是可有可无,而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同时也应明确,监督权是在诉权和审判权未能有效地发挥功能作用致使程序设置者和使用者双方所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不能实现时,而从外部设置的补救性制度。它的行使不能破坏按照公正、效率和效益统一的价值目标所建构的程序制度的内在机能。因此,权力机关不应直接介入具体案件和从事案件的审理工作。把握好审判权独立行使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二者的关系是维护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环节。

司法公信力深深扎根于一国的民族心理、文化传统、司法习惯、生活方式和现实需求中,随着经济社会和人类文明的进步逐步树立。司法的过程就是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的过程,也是通过法律的示范效应带来社会遵守法的结果的过程。把握好上述几个关系,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司法公信力建立的基础和前提。

三、公平与正义:法官的道德操守和职业素养

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需要通过法官成就为具体。法官的每一个细节表现,都影响着当事人对公平正义追求的信心。建立精英化的法官共同体,使其拥有共同的法律思维模式和高尚的品德,在处理法律事务时能够达成心领神会的默契,对司法公信力起着重要的作用。提高法官的道德操守和职业素养,对于实现公平与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至关重要。因此,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www.xing528.com)

1.培育法官的职业道德,让公众有理由对司法自制力予以信任和信赖。近几年,一部分法官在社会大环境下,为了个人的追求和利益的推动,违背自己的良心和对道德操守的自我要求,司法腐败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现实中多次发生侮辱、围攻、殴打司法人员的事件,固然与部分民众失去了理性和法治素质低下有关,但民众对司法裁决的信任流失也是一大因素,从中更折射出了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现象正在消解民众的法律信仰。西方法谚云:“比不公正的司法裁判更可怕的是法官不可信赖。”因此,要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确保审判权、执行权始终掌握在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人手中。同时要给予法官优越的身份地位,提供优越的外部保障,使法官不愿贪;完善惩戒监督机制,使法官不能贪,确保法官公平正义的执法办案,使得公众信任法官忠诚于法律的品格

2.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让公众有理由对司法判断力予以信任和信赖。具有公正性核心特征的司法公信力,首先意味着司法裁判者的判断力可堪信任和信赖。因此,要严格法官准入制度和法官终身培训制度,确保只有德才兼备的人才能进入到法官队伍。要加强法官司法能力建设,使法官对法律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达成一致,根据立法中预设的价值取向、预设的社会效果解释论证法律规定,以实现“同案同判”、“同文同解”。“将法规运用于具体案件要经过法院的理解和解释,而且这种理解和解释决定着法规的真正含义,其重要意义远比其本文章义要大。”[10]要不断提高法官驾驭庭审能力、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能力、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以及化解矛盾纠纷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确保法官的专业素养和审判能力始终与法治建设的步调一致,使法官的司法能力赢得民众信任。

3.规范法官的司法作风,让公众有理由对司法服务力予以信任和信赖。引导法官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法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价值观和利益观,解决“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增强司法的亲和力,让老百姓打官司时能够感受到法院的优质服务,促进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理解,增强法院工作的社会认同感。

【注释】

[1]关正义,男,大连海事法院副院长,法学博士。

[2]关玫:《司法公信力初论—概念、类型与特征》,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4期。

[3]白岩松:《谢亚龙翻供不是坏事》,载证券时报网,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4月27日。

[4]《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载www.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2lh/2012-03/19/c_ 111672109_2.htm,于2012年4月27日访问。

[5]《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0年)》,载www.court.gov.cn/qwfb/sfsj/201105/t20110525_ 100996.htm,于2012年4月27日访问。

[6]《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载www.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2lh/2012-03/19/c_ 111672109_2.htm,于2012年4月27日访问。

[7]《2010年全国法院审理各类案件情况》,载www.court.gov.cn/qwfb/sfsj/201103/t20110324_ 19084.htm,于2012年4月27日访问。

[8]《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载www.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2lh/2012-03/19/c_ 111672109_2.htm,于2012年4月27日访问。

[9][德]鲁道尔夫·封·耶林:《权利斗争论》,转引自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36页。

[10][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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