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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与评估的定位:提升司法公信力价值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科学是致力于发现的事业。测量与评估相互配合,总体上经常简称为“测评”或“评测”。测量与评估是社科研究不能或缺的方法。然而,伴随测评科学性的不断追求,核心要素选取所形成的化约仍然没有摆脱司法公信力升降仅与司法审判质效提升相联系的窠臼,偏重法院职能,直接将受众信任列为考核对象。图8-1司法信用与受众信任之间的“力”测评中,司法公信力的两维设置为展现法院与受众之间“力”的流动提供了基础。

测量与评估的定位:提升司法公信力价值

科学是致力于发现的事业。无论发现什么都离不开方法,并凭借方法对对象进行观察和解释。观察和解释共同构成了科学的两个重要支柱。当使用“观察”来描述行为的活动时,总会带有轻松、被动的含义,所以科学家们就用“测量”来代表对现实世界的小心、细心、慎重的观察。[5]相比“观察”对方法的侧重,“评估”则在方法的基础上侧重解释目的,确定预期效果是否出现,既关注测量结果,也关注测量过程,尤其是对测量的效度与信度的评估,从外部给予了测量方式和结果的有效性与可靠性的保障。测量与评估相互配合,总体上经常简称为“测评”或“评测”。

社科法学的研究对象都是可经验的法律现象,那些缺乏可经验的价值假设通常不是社科法学涉猎的范围。在制度尚未确立之前,它在社会上可被考察的情况是不突出的,只能牵强地往现实状况上强拉硬拽。只有当它成为某项制度的重要原则,指导、规范、教育行为人时才具有社会考察意义,才能在社会现实的基础上观察它对社会关系、生产生活的影响。针对可经验性的法律现象进行观察,测量是基础的、主要的,也是第一顺位的,它旨在发现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或者因果关系,而评估则是测量的延续,并将所获取的因果关系认知推广到社会实践层面,考察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测量与评估是社科研究不能或缺的方法。比如在考察阅读流畅度对司法裁判影响的过程中,经过对研究对象的观察和经验的集合,研究者们似乎就思维对象“流畅度”达成某种共识,建构了概念内涵或者它的意义。然而,认真对待并施以测量时,其潜在的风险是相当然地认为“流畅度”这个概念所指涉的就是现实存在的实体,急于为其寻找现实意义和测量工具往往会偏离测量目标。毕竟这种共识或者对共相的反映只是思维的产物,也有可能仅仅是为了沟通才创造出来的。此时,“概念化”在适应测量任务中产生了,其目的在于寻找概念内涵所包含的“结构”。即使“结构”不能直接由直观获得,但它凭借与真实事物发生联系,就能帮助我们组织、交流、理解甚至预测现实存在的事物。[6]比如,在流畅度的概念化过程中,研究者们利用了认知心理学对流畅度的定义“指认知主体在处理信息,做出评价或判断时体验的信息加工过程的难易程度,难则流畅度低,易则流畅度高。”考虑“理由的多寡、相关信息的数量、对信息的熟悉程度、辨识信息的难易程度,以及信息处理时偶发环境因素的介入”[7]对流畅度的影响,区分加工流畅度的低、高与超高的不同维度或者指标,研究这些指标变化对裁判结果的影响。

测评需要围绕对象选取核心价值指标进行分层设计。然而,伴随测评科学性的不断追求,核心要素选取所形成的化约仍然没有摆脱司法公信力升降仅与司法审判质效提升相联系的窠臼,偏重法院职能,直接将受众信任列为考核对象。将受众信任作为审判质效考核的指标之一,根源于司法合规律性运转定能提高受众认同的逻辑假设。也就是说,核心要素的选取以及围绕它的建模只从司法公信力的信用维度展开,却忽略了受众信任对法庭信用的回溯。与之相比,法官审判的伦理、能力、责任与善意等要素则是公信力概念内涵的规定性,选取它们作为核心指标可以同时容纳法庭信用和受众感受两个维度。这种设计将改变单纯从司法绩效考核的角度,思考信用积累所集中体现的要素,然后在要素之间进行分层与权重配置,同时又转换视角从受众角度评价司法活动。如果不是针对同一事项,即使凭借科学技术或者统计技术,也难以回归出两方的统一性。

图8-1 司法信用与受众信任之间的“力”

测评中,司法公信力的两维设置为展现法院与受众之间“力”的流动提供了基础。法院与受众之间以预测透镜为界线,左侧为法庭信用,右侧为受众信任,形成了一个“力”的循环流动(见图8-1),任何一个环节的改变都会对相对方造成影响。这一模型的根本动力就是交互主体性,或者说,正确处理法院与受众关系始终是它们相互承认的前提。最初的互动,发端于法官的事实发现和法律适用于审判质量上所凝结的伦理道德、能力素养、责任担当和司法善意,以及法院整体体现的社会象征性,如建筑的亲和力、服务的便捷性等。(www.xing528.com)

这些要素不仅在纵向上分别发生着进阶,例如,情感姿态稳定与加强都会形成司法善意,并且在横向上,事实发现中的证据证明标准与法律适用的裁判理由标准在向可接受性转向时,无不需要这些要素的共同作用。然而,这些要素的积累与增加所形成的法庭信用,并非全部为受众所感知才能形成信赖,或者说,法庭所有的信用积累并非专注于受众评价而获得,而是它们之间因有“正确处理法院与受众关系”的思维结构才能相互推动。这些要素在思维结构的作用下,一方面,通过透明或者公开的庭审过程向庭审参与人传递,这表面上看是一种无意识状态,所以,可以称之为“无意识传递”。而另一方面,则是法院通过媒介传播。例如,裁判文书上网、法庭开放日、发言人制度等方式向受众做有意识传播,为庭审参与人及其以外的受众所感知,所以,可称之为“有意识传递”。无论是无意识传递还是有意识传递,都是在相互尊重的前提下发生的,它的内容都在受众具有可预测性时才能推动行为规范期待的一致性产生。此时,可预测性既发挥透镜作用,又发生着某些折射,法院传递的信息受众无需全部获知,就能形成行为规范的一致性。反过来讲,可预测性的透视与筛选作用要求法庭信用呈现不断积累与增强的态势,才能为“力”的流动增压,才能在透镜的在筛选之后还有充分的剩余。

法庭信用经过可预测性的透视与筛选后,受众对“六合三”(法院形象、审判能力、司法善意、社会象征性、审判质量、情感姿态等六项要素合并为责任、能力与善意三项要素)的感知,在心理期待上将产生满意与信任的分层,这种分层根源于前述因素本身。相比信任,满意的要件更容易满足受众的心理期待,在时间和量的积累上要求比较低而且更为具体。随着要件层次提升与时量积累,信任不仅从法院形象、审判能力和司法善意那里获得稳定的刺激,也会从满意那里获得支持,从而形成稳定的心理机制。受众产生满意与信任的心理机制不仅受要件层次的影响,还因主体差异性有所不同。例如,2005年美国加州州法院信任度调查表明“普通受众偏好过程,而律师等法律专家们则偏好结果”。[8]基于受众主体差异性所形成的不同心理层次,受众与法庭裁判的合作程度必然出现不同层级,进而产生不同的社会效果,而社会效果的梯度力只有被法庭把握,才会促使法庭审判信用的改善与提高,这就需要法庭或者法官了解受众的认知层次,适时做出调整,而不能固守已经形成的认知风格,既要把握个案又要进行普遍获知。例如,庭审过程的公开或透明原则越来越要求恰当的实体正义分配能够为受众所感知。此处,法庭信用似乎已经跨越了可预测性之“墙”将触角直接伸向受众,以受众的满意与信任为裁判标准。受众形成的直接民意表达似乎“僭越”裁判标准,出现此种“幻象”源于受众主体偏好追求太多司法善意并偏向于此形成的虚妄,其实质仍是法庭善意通过媒介传播在可预测性上的增加。

随着这些要素的可预测性加强,信用所表达的内容与信任所期待的方面越一致,信任程度就会不断增加,进而促进受众对法庭裁决的承诺甚至忠诚,为法庭裁决的执行或实现提供精神动力。当然,承诺或者更一步的忠诚在行为规范期待上又会为信任、满意以及法院信用注入动力,从而形成一个相对闭合且不断加强的助推循环。一定阶段过后,彼此间的信任容易引发习惯或者刻板印象。对于法院来说,沉浸于上述美好愿景之中,将会引发“幻象”产生,似乎只要法院信用在悄然积累就能获得推动,这会使陷入自我隔离或者封闭状态,放弃对共同体思维的遵守。对于受众来说,习惯同样会让受众放松对法院的监督。既然少量的可预测性存量就能维持或者推动信赖,那么,双向下滑的危险无不预示司法公信力的全面崩溃。这样的反身性思考所导致的矛盾,其解决的办法不能停留在形式逻辑上,必须跳出矛盾利用矛盾进行理性思考,也即在测量信用和信任之外进行评估。前者为体内评估,用来保证信用和信任各自的规定性,后者为体外评估,可以保证彼此间分享共同的思维方式,从整体上推动司法公信力持续运转。因此,对司法裁判的公信“力”测量始终伴随着价值分配任务。未来测量必然围绕法庭信用的可预测性(或者代表性)设置指标与变量,既要考虑法庭信用的概念化,充分而又清晰界定信用内涵,又要于实际测量中保持与概念化的一致性;不仅需要考虑前因的分层,又要考虑心理机制分层,还要考虑产生分层的主体差异性,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科学测量。

从模型中我们不难看出,促使受众产生满意或者信任的前因都有可能产生可预测性的特征。但是,测量必须对要素所表现的可预测性如何分享共同思维方式进行说明。既然模型所呈现的公信力是以可预测性为主轴构造的,那么公信力的测量与评估当然可以从可预测性入手,统合前件中的伦理、能力、责任与善意,并将这些要素分别展现在裁判质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程序正义四个方面。或者相反,以裁判质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程序正义为第一层指标体系,然后在第二层上分别具化伦理、能力、责任和善念四个方面,并结合各自的可预测性程度设计相应权重。将所有待测指标都指向可预测性,关键环节在于揭示它的概念内涵及其操作化,并影响和决定着测量与评估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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