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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司法公信力:刑事庭审的实质化探讨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庭审实质化运动是在实践层面上克服“主体中心困境”的重要举措。

提升司法公信力:刑事庭审的实质化探讨

所谓刑事庭审,“是指人民法院采取开庭的方式,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听取控、辩双方对证据、案件事实和运用法律展开辩论,依法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处刑、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诉讼活动”。[13]如果说建筑空间是当事人从外部感知“场所精神”的组织空间,那么,庭审将是当事人亲身感受法律威严和效力的程序空间。在这个空间中,发生着事实认定和举证责任分配,是证据优势排序、说服当事人放弃自己的错误主张乃至左右当事人命运的较力场。如果事实发现和证据认定不是靠法庭之上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来完成的,而是依赖侦查记录或者庭前阅卷,而审判只剩程序审查,那么庭审就陷入了虚化或形式化的状态。这种现象由来已久,每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这个问题都被立法者作为修订的焦点予以探讨,尤其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更是从制度上改革庭前准备程序、证人、鉴定人出庭,将审判看成“是决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和判处刑罚的关键阶段”。[14]然而,庭审虚化所造成的冤假错案,并没有因立法者的努力而减少,“浙江叔侄强奸案”和“呼格吉勒图案”等错案的发生都与突出侦查的地位、虚化庭审功能直接相关。这种“要人命的”“吃人的”诉讼制度,引起了刑诉学界著名学者的广泛关注,许多刑事诉讼法学者、刑诉学教授纷纷就此做专业反思,并发表著述来推动刑事审判的庭审实质化的改革。他们在觉察到司法制度、诉讼体制和审判主体素养对庭审虚化可能存在的影响之后,都从诉讼制度上审视庭审实质化的要求,但这并非说明其他影响因子不重要,而是为庭审实质化改革提供制度建议。经历了激烈探讨,或者直面针对制度改革,我们有必要做更为本质的观察。

产生庭审虚化的根本原因仍然是在案件认知过程中法院或法官没有摆脱“主体中心困境”“认知主体”侵占主体性的内容,抹杀了“价值主体”的功能,将包括当事人在内的一切受众置于被动的客体地位。如前所述,造成“主体中心困境”的原因,除了近代哲学的转向将主体看成实体的要素外,主要有意识形态、社会规范基础以及主体生存方式等方面:第一,意识形态因素对法官主体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法官的职业伦理上。随着职业共同体伦理道德规范的形式性不断增强,法官“法律人”的身份,自认为是“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并遵守共同的“伦理规范的统一性”。法官适法就是践行司法权运行的实践,充当着国家司法权实现的中介,法官表面上是感应着法律的召唤,实质上,是将自己看成“实体”封闭起来,进而展现出独断的一面。在这种情况下,似乎法官的主体性伴随着审判实务的具体展开得到不断丰富,但当其认知缺乏对象性思考或者受众主体性被掩盖时,职业发展因统一性使得主体性陷入“主体中心困境”。第二,受到规范基础(严格依照立法创制的规范断案)的影响。我国的法律传统将规范的来源设定为立法机关的创制,所谓的“法官造法”只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具体事项的法律解释,除此之外,主体性表达主要体现在法官拥有的自由裁量权上。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即使发现法律规范的缺陷,如若修正,也难以获得程序上的合法性。第三,如果司法独立专指法官独立,那么,其在政治上的党派性对独立裁判的影响将降至最低。然而,从宪法到职业伦理,从员额制改革到法官任命,法官始终是组织的一员,是法院集体的成员,无论是人事还是财政都受制于政府。在这样的生存环境之下,司法独立也只能保持在法院独立的层面上。第四,法官以审判为业,其主要依据是法律。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表现形式,最根本的特征就是强制性。鉴于规范由行为理由和裁判理由所构成的,因此,法官的主体性与规范的严苛性之间存在张力。以上种种原因限制了法官的主体性增长,即使受众的主体性增长,不断掀起他们对法官偏执裁断的否定性评价浪潮,但这些居于法官裁断背后的要素牵制着法官与受众进行交互主体性的相互承认。(www.xing528.com)

庭审实质化运动在破解虚化困境方面,在加强言辞原则、完善人民陪审制度、强化证人到庭制度等系列诉讼制度上做的努力,实质上属于对职业发展统一性的突破,或者对“主体中心困境”的克服,它要求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自由和权利,从而在规范的强制特点之上添加“相互承认”的要素。法官不仅充当着规范发现的认知主体,更担当着纠纷裁断的价值主体。规范指涉行为人的自由、权利和尊严所体现的价值内涵与维度,都要通过法官的价值主体进行感知,并置于法律之下进行选择。此时,既包含着法官作为职业共同体的一员,行为伦理必须符合职业道德的要求,外在表现为职业共同体的规范统一性,也包含着当事人以及对审判结果有潜在可能的替代主体——受众对法官进行价值判断的认可或承认的过程。因此,庭审实质化运动是在实践层面上克服“主体中心困境”的重要举措。即使法官处于职业共同体伦理的意识形态之下,屈从职业发展的统一形式性,庭审实质化的诉讼实践开展,也会修正法官原有的生存方式,从而使得法官的主体性,既符合职业发展的统一性要求,又要确保庭审实质化获得推动。在规范的强制与相互承认两方面相结合的基础上,法官既要思考规则的严格适用性,又要思考规则的社会基础;既要思考规则是什么,又要思考作为法律适用的主体,如何实现法律所意图达到的目的与社会责任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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