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庭审实质化与公平指挥的优化措施

庭审实质化与公平指挥的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具体而言,庭审实质化对庭审指挥公正性的要求包括:庭审指挥必须保持中立,庭审指挥必须公正,以及庭审指挥有必要站在弱势的一方而对被告有所关照。然而从当前法庭审理实践来看,法官庭审指挥的公正性是明显不足的。毫无疑问,从推进庭审实质化的角度来讲,当前庭审指挥在公平性上存在的上述疑问是亟须改变的。

庭审实质化与公平指挥的优化措施

从行动者的角度来讲,庭审实质化主要仰赖于控辩双方的实质性公诉或有效辩护行为来实现,但也有赖于法官的合理指挥,因为后者对控辩双方能够实质对抗意义重大。对此,笔者认为除了上文讨论的庭审节奏控制之外,另外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就是为控辩双方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在这个意义上,庭审指挥的公平性对于庭审实质化的实现至关重要。具体而言,庭审实质化对庭审指挥公正性的要求包括:庭审指挥必须保持中立,庭审指挥必须公正,以及庭审指挥有必要站在弱势的一方而对被告有所关照。

然而从当前我国庭审指挥的现状来看,庭审指挥的公平性仍然存在诸多不足,迫切需要予以改变。具体表现如下:

(1)当前庭审指挥的中立性尚不充分。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官中立是程序正义的最基本要求。法官中立必然要求庭审指挥中立,也就是要求法官在庭审指挥中保持超然独立的地位,不偏不倚,既不主动帮助被告人摆脱追究,更不协助甚至替代控方追诉被告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受概率经验的影响,法官往往在审判时带有较浓厚的有罪推定倾向,加上“政法共同体”认同(而非“法律职业共同体”认同)的潜在影响,使得法官在庭审指挥时很难做到客观中立,相反在心态上倾向于偏袒控方,打压辩方。[11]在此情形下,前文指出的庭审指挥对控辩两方节奏的不同控制也就不难理解了。毫无疑问,庭审指挥的这种不中立状态,不利于营造控辩平等对抗的环境,自然也不利于通过控辩双方“越争越明”方式的案件事实之当庭查明。

(2)庭审指挥的公正性不够。法官庭审指挥的中立为公正的庭审指挥创造了心态前提,但是法官仅仅在心态上保持中立是不够的,还必须在行为上体现公正。庭审实质化要求实现“四个在法庭”,实现控辩对抗实质化,必然使得控辩双方的诉讼行为更具对抗性,比如双方特别是辩方申请证人出庭的愿望必然更强烈,一方对另一方的诉讼行为特别是举证、质证的异议必然增多,辩论过程中的“火药味”必然更浓等,在此情形下更需要法官公正的控制、指挥庭审过程尤其是控辩活动。然而从当前法庭审理实践来看,法官庭审指挥的公正性是明显不足的。比如在举证时,合议庭对辩方申请证人出庭予以准允的并不多见,而多数时候辩方申请的证人事实上都有利于被告人;在质证过程中,合议庭对质证异议的回应虽然公正性稍好,但是偏袒控方的情形仍然不时出现;在辩论过程中,合议庭打断辩方宽容控方的情形仍不少见,等等。如果说庭审指挥的节奏控制影响了辩护意见发表的时间以及辩护充分性的话,庭审指挥的不公正性则直接关系到辩方翻盘的机会。显然,不公正的指挥负面影响更为明显,也更不利于庭审实质化。

(3)庭审指挥未能很好地保护弱势的被告。本来,庭审指挥的中立性和公正性都要求法官既在心态也在行为上对控辩双方不偏不倚,因此不应该对任何一方包括被告有任何关照。但是完全的中立也可能助长邪恶,比如在一个大汉和一个幼儿之间的打架中,中立的劝架就是在助长邪恶。为了避免类似的恶,有必要在保持中立的同时,对弱势者一方有所关照,以实现真正的正义,这也是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差别原则所追求的目标。庭审指挥对被告的关照,正是基于这一原理。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的弱势地位除了其需要以个人之力与强大的国家追诉相对抗之外,还因为如下方面:首先,被告没有阅卷权,其在开庭前对证据材料几乎一无所知,如果没有律师的帮助,被告几乎无法真正展开有效的质证和自我辩护;其次,一般而言被告并非法律方面的专家,其要实现对法律的掌握并不容易,这削弱了被告理解法律、程序并应用其进行自我辩护的能力;最后也是更重要的是,我国被告聘请律师的比例极低,[12]这使得绝大部分被告都没有律师的专业帮助。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正是因为前述方面,使得被告在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时,几乎处于“以卵击石”的处境,与幼儿同大汉打架的情形无异,迫切需要裁判者给予适当的关照。

然而从我国庭审指挥的现状来看,由于长期打击犯罪和有罪推定的影响,法官充当的往往是追诉犯罪的协助者角色,根本没有也不可能给予被告适当的关照。比如在权利告知上,法官往往只是形式性地宣读,很少关心被告是否真的理解“回避”“质证”“最后陈述”等概念的含义,而任凭被告一脸茫然继续审理;再如在简易程序选择权和当事人和解选择权上,有的法官并无耐心详细告知被告选择简易程序或刑事和解的后果;另如在法官依职权讯问被告过程中,“提醒”“迫使”“诱使”被告人认罪的情形仍时有耳闻,尤其在被告辩解特别是所谓“翻供”时,有的法官甚至会呵斥、威胁被告。[13]应当说,在被告人没有律师帮助而又得不到法官适当关照的情形下,庭审实际上有沦为公诉人独角戏或者公诉人与法官唱双簧的危险,所谓庭审实质化自然也就无从谈起。(www.xing528.com)

毫无疑问,从推进庭审实质化的角度来讲,当前庭审指挥在公平性上存在的上述疑问是亟须改变的。就此而言,笔者以为应当具体做如下改进:

(1)法官在庭审指挥中必须克服偏见而更加中立。中立的法官是自然正义的基本要求,理当予以确保。虽然在我国有罪推定倾向和“政法共同体”认同的确短时期内难以消除,但是近年来法院、法官外部环境逐渐得到改变,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压力事实上有所减小的情况下,[14]法官应当逐渐转变观念,恢复法官庭审指挥之中立本色。

(2)必须提高法官庭审指挥的公正性。未来法官应该在保持中立心态的前提下,切实在行为上体现庭审指挥的公正性,尤其应当公正的对待辩方的申请和异议、公正地讯问被告人并公正的倾听辩方的质证和辩护意见;并在制度上明确辩方遭遇不公指挥时的救济途径和救济方式。

(3)法官有必要在庭审中对被告给予适当关照。具体包括:一方面,要摒弃过去的惩罚、打击倾向,对被告多一些耐心、倾听和宽容;另一方面,对于被告权利的告知应当给予较多的常识性解释,以便于被告更好地行使其诉讼权利。此外,对于控方引诱、威胁被告的公诉行为,庭审法官应当加以提醒,必要时应当给予制止。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庭审指挥对被告的关照,只能是对其程序性权利的关照,而不能涉及其实体罪责之承担。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