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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

时间:2024-01-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依法审判、严格执法、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当前人民法院的重要课题。司法是享有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即以国家名义行使司法权的活动。司法公正是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产生和存在的共同基础,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是司法公正的体现和反映。尽管人民法院在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仍不足以解决司法权威下降、司法公信力缺失的问题。

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

姜富权[1]

内容摘要]司法权威是党的权威、国家权威的重要体现。确立司法权威不仅是巩固执政党地位,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途径。然而令人担忧的是,当今我国司法正面临着不可忽视的诚信危机,司法不被信任、司法权威不受尊敬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给司法现代化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而且也成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深层次障碍。本文从阐释司法权威入手,分析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的关系,同时结合审判实践分析司法权威不足,司法公信下降的原因,最后立足于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提出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的对策性建议。

2011年3月10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形成。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法律的公正、有效实施就成为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关键。“官方行为和法律规定保持一致性,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核心要素。”[2]司法权威是司法在社会生活中所处的地位,是党的权威、国家权威的重要体现。司法公信力是现代司法权的本质属性、是党的公信力、国家公信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审判、严格执法、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当前人民法院的重要课题。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及时解决社会争议和冲突,化解矛盾、纠纷,对于服务于党和国家大局,维护社会秩序,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构建和谐社会无疑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然而令人担忧的是,当今我国司法正面临着不可忽视的诚信危机,司法不被信任、司法权威不受尊敬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给司法现代化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而且也成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深层次障碍。

一、司法权威的建立是基础

司法机关作为专门性、专业性的纠纷处理机构,应当对案件有确定性的裁决权力,让受到破坏的社会秩序稳定下来,实现定分止争的功能,这就需要司法对案件裁判有终局权,依法作出的终审裁判具有确定性权威。司法权威不仅仅是司法部门的权威,还是国家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维系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司法权威如果出现危机,则社会秩序将出现危机。维护司法权威是事关社会稳定、国家前途命运的大问题。

司法权威,顾名思义是“权力+威信”的结合体,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权力可以生成威信,威信可以增强权力。可见,权威是权力的衍生物,权威以权力为基础,而添加了威信成分的权威可以强化权力的“权”属性,是将应然意义上的权力变成实然意义上的权力的必要保证。司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纠纷解决权,本质上属于公共权力,它也需要一定的权威来维系其权力属性。假若司法缺乏权威,司法固有的权力只能是得不到社会认同的自娱自乐型权力,不会对社会产生多大的实际效用,也就没有实然意义上的存在价值。

司法权威的形成有赖于法律权威。在社会主体权利意识日趋增强的情况下,以往我国很多行之有效的解决社会矛盾的行政手段、方法已不再可行或效力不再,在社会主体能将“依法”作为“行事”的主要参照标准的情况下,在法律具有并真正体现对行为是非的可预测性、结果可预见性的情况下,司法权威才会真正权威起来。没有法律权威,就不会有真正的司法权威。司法权威的源头在于树立法律权威。司法是享有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即以国家名义行使司法权的活动。换言之,只有享有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才能进行司法行为。所以司法权是一种具有排他性的专有权。司法权的权威性是司法权威建立的保证。司法形成权威也是社会实现法律治理的重要标志,“司法权威的实现程度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尺。……司法是否具有权威在相当大程度上表明了司法现代化的水平和状况。”[3]

从本质上讲,司法权威是法律权威性的一种表现形式。司法权威来源于在民众心理中的地位,民众是否信赖、接受、服从司法,就是来源于司法公信力。司法公正是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产生和存在的共同基础,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是司法公正的体现和反映。司法越公正,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和尊重度就越高,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就越强。

二、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不足原因之分析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目前,从国内社会发展情况来看,社会变革日新月异,阶层分化,流动加速,利益多元,社会转型尚未完成,各方面的矛盾相对比较突出,我们的社会处于急剧变革时期。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司法裁判往往成为化解和解决社会矛盾的终极方式,而无论是从司法自身的特点来讲,还是从司法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来讲,司法都不足以圆满解决千丝万缕纠结在一起的社会矛盾。尽管人民法院在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仍不足以解决司法权威下降、司法公信力缺失的问题。客观地讲,我国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和政治经济环境确实对法律的实施有一定制约,但我们也必须要查找司法自身所具有的问题,并加以研究解决。

1.缺乏基于历史传统的法律理念。理念是事物的最高信念终极目标,也是其本质特征和内在规律的集中体现。任何事物都应有量体裁衣的理念,否则就会形神俱散。司法活动同样如此,需要权威的、公信的理念来支撑和指导,“没有正确的解决纠纷的理念,再好的制度和程序规范在司法实践中也会被扭曲。”[4]我们对于中国国情和中国法律文化的理解没有变成化解纠纷的法律手段,我们还缺乏基于中国国情,解决问题和纠纷的意识与能力。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还是经常地简单地对照国外的理论框架和理论逻辑,这样就使得中国法律缺乏中国历史的文化土壤和支撑,使得法律远离公众生活的常规模式。

2.缺乏与现实生活相匹配的司法能力。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无论是在刑事领域,还是在民事领域,法律的滞后性相对明显,法律的制定缺乏前瞻性和科学性,导致制定出来的法律或是与现实脱节,或是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彻底贯彻执行,或是无法解决新情况下的新问题。

3.缺乏对于枉法裁判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的矫正机制。裁判和化解纠纷的机制有多种,司法裁判应是最权威、最严肃、最规范、最具强制力的机制,与仲裁、民间调解、行政协调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相比有着天然的优势。但在实践中,由于诉讼程序复杂、司法效率低下等原因,司法裁判并未成为普遍信赖的纠纷解决机制。目前,确实有极少数的法官作出不公正判决,枉法裁判,这些行为极大地破坏了司法的公信力与权威。这些不公正的法官,以及由这些法官所作出的判决,对于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破坏是毁灭性的,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修正,将动摇法治的基础。

4.缺乏秉持坚定法律信仰的法官队伍。好的制度需要有好的主体去执行,否则,制度的执行就会大打折扣。法官是司法裁判的主体,是司法权力的具体操作者、执行者、代表者,其权威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们对司法权威的评判结论。当前,我们的一些法官职业素质和道德素质还有待提高,缺乏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平衡利益冲突的能力;一些法官不注重自身法律知识的更新,在审理案件时可能导致错误的判断,体现在判决书中的判决理由、说理性不强,使得公众无法心悦诚服地接受判决。这些都容易导致司法权威被削弱,使得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降低。

5.缺乏解决执行不力的有效办法。近年来,虽然各级法院通过各种形式和手段来加强改善执行工作中的问题与难题,并且也已经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目前,执行问题仍然是人民法院面前的一大难题,它构成了公众质疑司法权威的主要方面。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不仅大大降低了公众对于司法的信任,更是破坏了司法的权威,影响到司法的公信力。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调查组一份关于司法公信力调查报告显示,20%以上社会公众认为老百姓与政府“打官司”基本不能赢,法院“执行不能”也被认为一半以上是因“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压力”造成的,高达61.11%的诉讼当事人认为,“各种干预”是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5](www.xing528.com)

三、司法公信力的建立是司法权威实现的关键

为什么目前我国的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给予相当多的关注,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即一般所说的司法公正存在问题,更确切的表达是司法诚信问题。实行法治的基础是必须使法律取信于民。要构建一种强势的司法权威,必须赋予司法相应的地位,并且这个地位不能仅停留在书本上、口头上,而且要落实到观念中、行动中。要提升司法的公信力,首要的和根本的是要培养民众的法律信仰。法律信仰作为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不是一朝一夕就能确立的,它是一个长期的、潜移默化的过程,需要不断地加强法制的教育和传播,点点滴滴向公众灌输法律知识,渗透法律精神,需要不断地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培养公众的法律情结。当然,最重要的是法律自身必须展示出强劲的正当性,以实实在在的公平正义照亮社会的每个角落,感染公众主动向法律靠拢,以此拉近公众与法律的心理距离。

1.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提高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权威的前提。在当前情况下,必须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这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方向决定的。但是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与我们所讲的司法中立并不矛盾,二者要有机结合在一起。

2.统筹兼顾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公正、高效、权威这三个关键词中,公正是放在第一位的,这一排序明白无误地强调了公正是司法制度的首要价值。在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关系上,既要防止因片面追求程序正义而“机械司法”“一判了之”,同时也要防止无视程序,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我们要坚持运用科学发展观,妥善处理和把握二者之间的关系,真正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

3.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司法裁判是一项职业性、专业性很强的活动,裁判者需要经过系统的专业知识学习和严格的审判技能培训,才能具备从事裁判活动的本领。早在17世纪,英国大法官爱德华·柯克就曾说,“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经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工作。”[6]进一步完善法官“入口”条件,严格法官准入制度,确保进入法官队伍的人员都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从业经历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完整资格。完善法官遴选制度,逐步将下级法院专业水平高、审判能力强的法官选拔到上级法院,以利上下指导、审级监督。实行法官等级管理制度,取消法官的行政级制,使法官从行政官员的身份中解脱出来,按法官等级确定法官的地位、薪金、待遇。法官队伍只有做到高度专业化,才能得到人们的尊重和信任。法官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国家的法治能力。只有从整体上提高法官队伍的素质,才能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维护裁判的公平公正。

4.完善维护司法权威的监督机制。监督主要是着眼于对司法活动的外部制约,监督得当当然可以促进司法公正,但是监督失当往往会有损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社会各界在监督评价司法工作时,一方面要尊重司法规律,遵循司法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判断标准,多从法律角度对司法进行监督评价,而不能实施双重标准。另一方面要把握监督的尺度,不能超出合理的界限干涉司法的权力。这不仅仅要处理好其他国家权力与司法权的关系,确保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执行监督职责;而且还要注意处理好司法裁判与舆论监督的关系,因为中国媒体对法官的影响力和约束力远远大于西方国家的媒体,媒体对法官的批评往往可以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法官迎合媒体的情况时有发生。

5.优化促进司法权威的终局机制。我国有学者认为,司法的权威性鲜明地体现在司法裁判的终局性上,即法院对依法应由其管理的案件享有最终裁判权。因此,应当尽最大可能地维护裁判的终局性,不到万不得已不应轻易推翻既定裁判。实践中,再审程序的过多过滥,极易造成司法权威的自我贬抑。对已经终审的案件,法院在启动再审程序时必须慎重,严格控制在谨慎的确有必要的范围内。一方面要减少再审的主动性,对已经生效的裁判,可改也可不改的,尽量从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角度考虑不随意启动再审程序;另一方面要抵御再审的被动性,对裁判正确的案件,不能因为外界的压力而不当地启动再审程序。此外,对涉诉信访的无原则妥协和退让,也极易造成司法权威的外部贬抑。信访等非司法程序的介入,往往会越位干涉法院的司法活动,损害法律程序的权威。对涉诉信访问题应有正确的处理导向,不能夸大信访程序的作用,也不必怯于信访现象的压力。尽可能把纠纷导入诉讼等正当、常态程序,以维护司法程序的权威性。

6.提高执行的质效,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一方面对于“执行难”的问题要从影响司法权权威和公信的角度深化理解,予以重视。法院要切实采取措施,促进执行干警规范执法、严格执法。另一方面要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通过裁判文书使得当事人充分理解裁判的事实依据、证据和分析评价的过程。尽量杜绝裁判文书存在制作上的瑕疵和问题,提高裁判文书的实际执行力,强化裁判文书的权威。

【注释】

[1]姜富权,男,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法学博士。

[2]何勤华:《我国法律体系形成后司法的责任和使命》,载《法学》2011年第8期,第19页。

[3]季金华:《司法权威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序第8页。

[4]公丕祥:《纠纷的有效解决——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思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63页。

[5]参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调查组:《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调查报告》,载《法律适应》2007年第4期。

[6][美]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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