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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法及其制度对电业工程和设施的管理进行规范,确保公共安全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务院及其电力主管部门先后发布了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电力设施保护、电力监管、电力争议纠纷处理等一系列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电力法及其制度对电业工程和设施的管理进行规范,确定电业者的维护义务和政府的规制行为,以确保公共安全。

电力法及其制度对电业工程和设施的管理进行规范,确保公共安全

(一)电力法的概念

电力法是关于电力经营和供给、电力工程和设施的管理及其规制,用以维护电力用户利益,保证电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安全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个定义表明,电力法调整的电业关系有三种:第一种,电力经营和供给者、政府与第三人之间的电力经营关系。电力经营关系的内容是电力投资者经政府审查许可在特定区域垄断电力经营成为电力经营和供给者,排除第三人干涉。这种关系使投资者享有从事电业获得利益的机会,因此,它是电业权发生的基础,是电力法主要规范对象。第二种,电力经营和供给者同电力使用者之间的电力供给关系。电力供给关系是电力经营和供给者与用户之间以特殊商品——电力为标的的交易关系,这种关系使电力经营和供给者从事电力获得利益从可能成为现实,从而使电业真正成为获利行业,在不断吸纳电力投资的同时,使电业不断发展,以便持续和更多地进行电力供给;也使用户对一般电力需求得到满足。因此,这种关系是电业发展的动力结构,是电业法规范的重点。第三种,电力经营和供给者、政府和第三人之间的电力工程与设施的管理以及规制关系。这种关系是以电力经营和供给者对电力工程和设施的合理支配,以及政府对其合理支配的监督和管理为内容的。电力工程和设施是电力经营和供给及电业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因此,电力工程和设施的管理和规制关系也是电业法规范的重要方面。

(二)我国的电力立法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电力事业的发展,积极推进电业管理和立法工作。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政府部门先后制定了有关电业生产、安全、电网管理、调度防护、供用电、集资办电、电价、用电控制等方面的一系列规范。主要规范性文件有:1980年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试行)》,1982年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能计量装置管理规程(试行)》,1983年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力生产调度工作条例(试行)》《全国供用电规则》,1985年国务院批转原国家经委、国家计委、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1987年国务院批转原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9年原能源部颁布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电力工业实施细则(试行)》,原能源部和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实行电费、电度表保证金制度的通知》,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特别需要指出的是,1995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第八届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下简称《电力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由于《电力法》颁布时,我国的电力市场化改革还没有开始,国家电力公司还没有成立,政企分开,厂网分开的改革尚未进行,因此当时出台的《电力法》从其内容上无法满足我国电力产业改革和发展的要求。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电力法》的个别条文做了修改。国务院及其电力主管部门先后发布了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电力设施保护、电力监管、电力争议纠纷处理等一系列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当国家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时期,为适应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要求,从更大的广度和深度推进市场化改革,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中有关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规定作出修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修改是: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的“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以上立法情况表明,我国的电力生产、供应、使用和监管已经全面纳入了市场化、法制化轨道

(三)国外的电力立法

一个世纪以来,电力事业在世界各国都得到迅速发展,成为现代化生产和高科技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并在一定程度上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因此,各国的电力法律制度也十分健全和完善。

由于电力是通过从生产设施(发电、变电、送电、配电)到用户室内电力网络系统提供的商品,一方面形成“网络系统的规模经济效益”,另一方面电业提供的商品总是暂时稀缺的、不可替代的,在特定地区电力经营和供给者又总是独家经营,因此,电业是典型的区域垄断性的公共事业。基于这种原因,各国的电力(业)法具有以下趋同的内容:(www.xing528.com)

第一,维护用户利益。

在电力经营和供给者同用户关系中,电力经营和供给者始终居于有利地位。在特定区域电力经营和供给者独家经营和供给,依仗其技术性和经济性优势,往往可能利用停电、限电、提高价格或差别价格等手段,盘剥用户利益,获取超额垄断利益,而用户基于对电力的需求,无法对抗电力经营和供给者。通过电力法及其制度安排,就可以使电力经营和供给者优势得到限制,使之能与用户平等互利地交易。

第二,保证电业合理发展。

自然垄断的形成和发展也会阻碍电业自身的发展。电业垄断价格带来的超额利润会造成资源浪费,会降低电业内部效率,使其停滞发展。通过电力法及其制度限制自然垄断,特别是限制垄断价格,确定电力稳定的经济和供给行为机制,保证资源优化配置和电业利益的公平分配,从而使电业合理发展。

第三,保证公共安全。

电业工程和设施都有一定的危险性,同时又具有共同性,要求经营和供给者对电业工程和设施维护承担义务和责任。电力法及其制度对电业工程和设施的管理进行规范,确定电业者的维护义务和政府的规制行为,以确保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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