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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偏见也是弹劾证据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能够证明专家具有偏见的证据,是旁系事实规则的例外。英美法系国家在证据法中规定了允许以偏见为由弹劾专家证人。这就是专家偏见没有对事实认定构成威胁的情况,这种情况无需对专家进行弹劾。当专家意见阻碍实现证明案件事实这一主要诉讼目的时,弹劾专家是保障实现主要证明目的的手段。若要判断偏见的威胁是否达到需要弹劾专家的程度,应在具体案件中,结合全案证据进行分析。

专家偏见也是弹劾证据

(一)弹劾专家偏见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对象不同

专家具有偏见这个事实被证明之后,这个事实可以用来弹劾专家证言。因此,专家偏见是弹劾证据。专家具有偏见这个事实与案件事实无关,但是与专家以及专家意见的可靠性有关。能够证明专家具有偏见的证据,是旁系事实规则的例外。旁系事实规则是指:禁止采用案外事实、其他证人证言或者证据来质疑证人的品格和名誉,除非给该证人提供反驳机会。

英美法系国家在证据法中规定了允许以偏见为由弹劾专家证人。例如,《澳大利亚1995 年证据法》第106 条(a)款规定,如果倾向于证明证人具有偏见或者有不诚实之动机的证据不是该证人提出的,并且证人已经否认了该证据的内容,则可信性规则并不适用于该证据。[51]

专家偏见是弹劾专家时的待证事实。偏见是不可避免的,只有当偏见严重到具有损害专家意见可靠性的风险时,才需要通过弹劾专家的方式消除偏见带来的风险。是否需要专家出庭质证,则是通过一系列审前程序评估专家偏见风险程序的结果。如果专家偏见的风险不足以影响事实认定,那么在证据开示、法官审查的过程中,就专家意见认定的事实,双方就已经达成一致,法官对该事实的认定也没有异议,则不需要专家出庭。这就是专家偏见没有对事实认定构成威胁的情况,这种情况无需对专家进行弹劾。如果专家意见对事实的认定成为案件争点,则需要专家出庭质证,质证的过程就是进一步发现专家偏见、判断偏见的危险程度,以及判断是否需要弹劾专家的过程。

(二)弹劾专家偏见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目的不同

弹劾专家的目的是对专家意见的可靠性进行质疑,试图通过专家具有偏见的事实说服裁判者专家意见的不可靠,使专家意见丧失证据能力或者降低证明力。为了实现弹劾专家的目的,主张弹劾专家的一方首先要从专家意见书、出庭陈述、专家的从业资格、鉴定机构的资质等方面发现影响专家意见真实性的事实并加以证明,而偏见正是影响专家意见真实性的要素之一。证明专家偏见达到威胁专家意见可靠性的程度,就可以实现弹劾专家的目的。(www.xing528.com)

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目的是为了支持本方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证明案件事实是诉讼最主要的目的。当专家意见阻碍实现证明案件事实这一主要诉讼目的时,弹劾专家是保障实现主要证明目的的手段。通常情况下,只有当专家意见对本方不利的情况下,才会试图弹劾专家。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07条规定,任何当事人都可以弹劾证人。[52]“任何当事人”就包括了传唤专家证人一方的当事人。这条规则1987 年开始实施,在这条规则确立之前,英美法系国家长期实行“不得弹劾己方证人”的规则。[53]推翻“不得弹劾己方证人”的规则,也是专家相对中立性的体现。

(三)弹劾专家偏见与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性不同

在相关性上,偏见与专家意见不可靠相关,而不是与案件事实相关。专家具有偏见的事实与案件事实无关,而是与专家意见的可靠性有关。偏见是造成专家不可信、专家证言不可靠的一个潜在因素。专家不具有偏见,其专家意见不一定就是可靠的。偏见只是影响专家意见可靠性的其中一个要素,专家意见可靠性还受到检材/样本的质量、专家的专业能力等因素的影响。但是,如果专家偏见的风险达到一定程度,其偏见必然对专家意见的可靠性造成潜在威胁。若要判断偏见的威胁是否达到需要弹劾专家的程度,应在具体案件中,结合全案证据进行分析。专家偏见严重到需要出庭的程度时,才有弹劾专家的必要。

(四)专家偏见作为弹劾证据的证明标准

对于弹劾证据没有明确的证明标准的要求,如果要按照证明标准的严格程度进行区分,弹劾证据的证明标准只需达到“优势证据”即可。这是因为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设立证明标准是为了裁判者认定事实。认定事实是裁判结果的必然要求,证明标准是裁判者判断证据是否能够证明主张的“界限”。证据的说服程度超过了证明标准的“界限”,就可以认定事实,反之亦然。如果证明的程度无法让裁判者进行明确的判断,则裁判者需要通过证明标准对事实进行判断。达到证明标准,则待证事实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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