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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偏见的分类及其影响分析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部分将从五个角度对专家偏见进行分类并讨论其形成原因。以个案的视角来看,专家偏见分为背景性偏见、输入性偏见和法律规范造成的偏见。根据偏见造成的不利后果是不正确的认知还是不公正的态度或看法,专家偏见可以分为认知型偏见和道德型偏见。专家的无意偏见是指因为预设的立场而形成的偏见。科学的可错性、法律规范滞后性、专家在作业时的执行程度都可能放大这类偏见的不利后果。

专家偏见的分类及其影响分析

本部分将从五个角度对专家偏见进行分类并讨论其形成原因。以个案的视角来看,专家偏见分为背景性偏见、输入性偏见和法律规范造成的偏见。根据偏见是否是在专家有意识的情况下形成的,专家偏见可以分为内隐性偏见和外显性偏见。根据偏见造成的不利后果是不正确的认知还是不公正的态度或看法,专家偏见可以分为认知型偏见和道德型偏见。感性偏见源于情绪和情感过程,也可以源于个体的兴趣、爱好等,感性偏见因情绪激动、亢奋等感性因素而导致。根据偏见是否会随着认识的发展而消失,可以将专家偏见分为暂时性偏见和彻底性偏见。

(一)背景性偏见、输入性偏见和法律规范造成的偏见

以个案的视角来看,专家偏见分为背景性偏见、输入性偏见和法律规范造成的偏见。

1.背景性偏见

背景性偏见,即专家个人的固有偏见。背景性偏见的产生原因是,判断者将对某个群体的态度适用于这个群体中的个体。[75]正如前文对社会同一性理论的介绍,对群体的态度直接移植到群内个体的倾向可以提高社会效率,因此这种态度的存在具有普遍性和合理性。按照背景性偏见的来源,可以分为个人生活背景产生的偏见和在接受专业训练过程中形成的偏见。在接受专业训练过程中形成的偏见包括对科学原理、方法的过度信赖或者不信赖,对仪器或其他辅助器材的不当操作,以及对实验结果或感知的现象与自己得出的推论的因果关系

固有偏见是指专家个人在其成长过程、学习或工作环境中形成的偏见,这类偏见伴随专家个人。即使这个人并不是作为专家进行与案件有关的分析判断,这样的偏见同样存在于他的其他判断、言语和行为中。根据双加工理论,如果一个人在儿童时期遭受成年人的暴力,那么该儿童成年后可能会对具有与施虐者某类特征相同的人群产生敌对情绪。类似的这种敌对情绪就属于专家的固有偏见,该专家做出的判断中都存在因这类偏见导致其证言可靠性降低的风险。

2.输入性偏见

专家的输入性偏见是指专家所处的诉讼地位和环境造成的偏见。此类偏见可以分为专家的有意偏见、无意偏见和被选任偏见。

专家证人不是自己出现在证人席上的,而是被当事人和律师聘请的。[76]这就导致专家证人事实上是被雇用加入委托方的团队,利用自己的知识或特长为自己的委托方出谋划策,实现本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专家的有意偏见在全职专家身上体现得更为明显,这些以提供意见为生计的专家,必须学会满足花钱购买其意见的客户的需求。[77]这种偏见的根源是以“专家”作为职业,满足客户的需求,个案上可以获得一定报酬,长远来看提供了令客户满意的服务,也是有机会接受更多委托的前提。

专家的无意偏见是指因为预设的立场而形成的偏见。这类偏见中,最明显的代表就是在刑事诉讼中为控方服务的专家。在美国,专家与侦查人员或者公诉人合作密切,由于其频繁的委托关系,并且知悉委托人的立场,专家可能已经知道委托人期望得到的结果。[78]在我国,这种偏见的存在更为普遍。公安机关是我国享有侦查权的机关中负责侦查案件种类和数量最多的机关。侦查机关内部设有技术部门,供职于侦查机关技术部门的专家天然地属于控方团队。帮助侦查人员发现线索、固定证据、指控犯罪是他们的本职工作。在知悉的案件信息、面临的破案压力等方面,这些专家也与侦查人员无异。

专家的被选任偏见是指专家在被律师或当事人委托时,委托方有意选择持有对本方有利观点的专家所形成的偏见。由于律师或者当事人是根据专家意见的倾向性选择所委托的专家,法院无法从当事人的专家那里获得公正的专业意见,而是从专家那里获得了对抗双方所期望的意见。[79]这种偏见是由诉讼双方的对抗性地位决定的。

3.法律规范造成的偏见

法律规范实际上是法律规范的制定者对规范对象的偏见。如技术准入制度,制定技术准入制度的立法者和相关学科的专家将某一类或者某几类技术规定为必须采用的技术,从而将其他相关技术排除出可适用技术的范畴。法律规范造成的偏见体现了制定者群体对技术、操作规范的偏见,他们对许可范畴之内者显示出偏好,而对未被采纳者体现为排斥。科学的可错性、法律规范滞后性、专家在作业时的执行程度都可能放大这类偏见的不利后果。

(二)内隐性偏见和外显性偏见(www.xing528.com)

根据偏见是否是在专家有意识的情况下形成的,专家偏见可以分为内隐性偏见和外显性偏见。内隐性偏见是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形成的偏见,这种偏见具有隐蔽性,专家本人可能都不知道自己持有这种偏见;外显性偏见则是在有意识的情况下形成或者巩固的偏见。

内隐性偏见具有隐蔽性,这类偏见是在专家没有意识的情况下形成的,专家本人察觉不到自己的偏见。当没有发生特定的事件将内隐性偏见表现出来时,它的存在和对行为的影响都没有显现出来。当人的态度与普遍的社会规则、价值观不一致时,就形成了内隐性偏见和外显性偏见两类表现形式不同的偏见。与普世价值观的距离越远,偏见的隐蔽性越深。这是因为,当主流的社会观念形成之后,按照是否持有这种观念,可以把人分为两个群体。不持有这种观点的人,他们的观念可能各自不同,因此,他们就被称为主流观点群体眼中的外群体。为了避免群体间的冲突,不持有主流观点的人就会有意或无意地隐藏自己的观念,导致内隐性偏见具有隐蔽性。内隐性偏见既不容易体现在专家报告上,也不容易在质证环节被发现,对专家本人、裁判者和对方当事人,比外显性偏见更难以被察觉、被纠正。

内隐性偏见和外显性偏见的区分是偏见形成时专家是否有意识。偏见的形成是否有意识与专家是否有意识地用偏见的情感指导行为,是两个问题。偏见的形成是否有意识对应的问题是如何发现偏见、抑制偏见;是否故意用偏见去影响行为,则要根据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认知型偏见和道德型偏见

根据偏见造成的不利后果是不正确的认知还是不公正的态度或看法,专家偏见可以分为认知型偏见和道德型偏见。心理学家Key Sun 发现不正确的认知和不公正的评价是人们对偏见的两种主流定义,继而将偏见分为认知型偏见和道德型偏见:认知型偏见是个体的认知与社会认知的偏差导致的偏见,而道德型偏见是社会知觉或态度和某个群体或社会已经建立的公平原则不一致而导致的偏见。[80]认知型偏见的来源是个体的认知与现实或者事实作为标准相比产生的偏差,而道德型偏见则是个体的态度与已有的公平原则或者其他道德价值作为标准相比产生的偏差。

与认知型偏见和道德型偏见的区分标准类似,波斯纳将专家偏见分为正当的偏见和不正当的偏见。这两种分类方法都是将客观上认知能力的局限性和判断者主观好恶作为区分标准。正当偏见与不正当偏见的理论基础是,偏见指的是概括性的态度结构以及它的情感(情绪)成分,态度包括情感因素、行为因素和信念认知因素。偏见受到情绪、经验、认知能力等的影响。人在认知或者判断的过程中不可能获得与认知或者判断对象相关的所有信息,因此,认知的过程只能是建立在主体已有的常识的基础上。根据偏见的来源是专家的先验经验还是个人好恶进行分类,偏见可以分为正当的偏见与不正当的偏见。[81]正当的偏见是指以先验经验、常识作为判断基础而形成的专家偏见。不正当的偏见则是指在分析、判断专门性问题的过程中,专家主观故意的偏袒或者歧视的态度或行为。波斯纳对专家主观上的偏袒或者歧视,特指针对一方当事人的偏袒或者歧视。一般认为,偏袒或者歧视的对象不仅仅是诉讼当事人,而应包括在这个特殊的认知过程中所有可能造成专家意见偏差的因素。例如,专家对某种检验方法的特别偏爱或者排斥就有可能导致专家意见失真。

偏见是一种偏倚。既然有所偏倚,就说明原本存在一个基准,而当前的行为与这条基准线产生了矢量距离。专家的基准是帮助事实裁判者正确认知事实或者证据。认知型偏见是个体认知层面的偏见,可能会对检材/样本的分析、检验方法的选择、推断、形成意见等环节产生影响,认知型偏见影响的是专家的专业能力。道德型偏见则是专家在道德层面的偏见,无论是对专家行业的职业道德、兼职的专家所属的原行业的职业规范,还是对法律职业伦理的偏见,都会对专家的行为产生影响。

法律职业伦理是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在法律实践中必须遵循的理论规范和理论原则,这些理论规范和理论原则体现在法律明文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中。[82]法律职业伦理由遵从法律规则、司法独立、权利义务的公平、法律代表正义等理论原则构成。法律职业伦理介于法律与职业道德之间,是约束法律职业共同体行为的基准。法律职业伦理的出发点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对法律的信仰与敬畏,继而形成以法律约束自身的行为准则。专家职业与法律职业存在一定的交叉,因此,专家也应遵守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类似的要求。有关专家职业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关系,以及如何借鉴法律职业伦理对专家进行约束、削弱专家偏见,将在后文中详细论述。

(四)感性偏见和理性偏见

感性偏见源于情绪和情感过程,也可以源于个体的兴趣、爱好等,其因情绪激动、亢奋等感性因素而导致。理性偏见源于认知的过程。[83]人们对新事物的认知建立在自己已掌握的知识和认知、学习能力的基础之上。因此,理性偏见是一位专家的“固有”偏见。例如,作为伤残鉴定对象的失语症,其评估标准包括波士顿诊断性失语检查法(Boston diagnostic aphasia examination)、失语症中文检测标准(aphasia battery of Chinese)和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多动检查法(Chinese Rehabilitation Research Center aphasic examination)等。[84]如果没有统一的标准,专家就可以自由选择哪一种方法判断患者是否患有失语症以及失语的程度。对检查标准的选择,则是由专家多年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工作决定的,这就是理性偏见的例子。因此,理性偏见更为根深蒂固,长期“潜伏”在专家的意识里,同时也是在理化检验帮助专家认知过程中造成系统误差的因素。

(五)暂时性偏见和彻底性偏见

暂时性偏见是指基于认知条件的局限性而导致在认知过程中产生的偏见。当认知条件得以改善时,这种专家偏见就会消失。而彻底性偏见则与认知条件和认知能力等因素无关,是人的其他因素导致的偏见。彻底性偏见不会因为认知条件得以改善就消失,甚至还有引发新偏见的潜在风险。例如,前面列举的种族偏见就是典型的彻底性偏见。

具体到专家偏见,区分暂时性偏见和彻底性偏见,一是在法律责任上应该有所区别,因专家偏见引发的证据认定、裁判错误等不利后果,究竟是由暂时性偏见引起的,还是由彻底性偏见引起的,专家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甚至诉讼程序都不同。二是消除偏见的措施不同,消除暂时性偏见比较容易,如果社会的科学技术水平可以提供相应的认知条件,并且法律将认知条件予以固定,那么大多数专家的暂时性偏见都可以消除。然而,提高专家的主观认知能力和客观认知条件并不能直接有效地消除彻底性偏见。消除彻底性偏见的有效途径是更换专家,或者通过证明力规则约束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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