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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司法鉴定专家偏见的不利因素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实现上述功能,职业培训可以通过提升鉴定人认识水平、业务能力、思想意识控制专家偏见。但是,职业培训在控制偏见时也有可能起到不利因素。专家证人的职业化运作与培训机制进一步加剧了专家倾向性。因此,职业培训是司法鉴定职业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但是也有可能成为加剧偏见对鉴定意见可靠性危害风险的环节。

控制司法鉴定专家偏见的不利因素

(一)职业培训有加剧输入性偏见的风险

职业培训虽然是提高鉴定人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以及学习、落实执业纪律的有效途径。通过实现上述功能,职业培训可以通过提升鉴定人认识水平、业务能力、思想意识控制专家偏见。

但是,职业培训在控制偏见时也有可能起到不利因素。专家证人的职业化运作与培训机制进一步加剧了专家倾向性。专业培训、模拟出庭,让专家了解法庭辩论的程序和技巧,熟悉交叉询问的规则,制度设计上的价值混同产生了这个弊端。[28]鉴定人接受培训的过程也是鉴定人学习法庭科学知识、与其他鉴定人交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鉴定人有可能意识到偏见的危害并主动避免、审慎地出具鉴定意见,也有可能相反,其意识到偏见客观存在于鉴定过程中,并利用偏见为委托方提供满意的服务以谋求更多的案源。因此,职业培训是司法鉴定职业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但是也有可能成为加剧偏见对鉴定意见可靠性危害风险的环节。

即便如此,我们仍需加大鉴定培训的力度,而不是“因噎废食”、以期通过减少培训而降低鉴定人故意利用偏见、出具有利于委托方的鉴定意见。倾向于委托方是受到群际偏见所不可避免的,减少培训并不能解决这个问题,鉴定人对委托方的倾向性应当通过规范委托程序减少输入性偏见,加强鉴定人出庭质证,通过质证发现是否存在偏见、评估偏见对鉴定意见可靠性来解决。(www.xing528.com)

(二)伴随科学发展、法庭科学的进步产生新的偏见

科学技术的发展也会产生新的偏见,一方面是因为知识分类产生不同学术流派从而导致不同学术流派之间存在群际偏见,另一方面是对新知识的认识存在偏见。其一,知识更新意味着知识量越来越大、知识的分支越来越多,相应地,每个学科中的子领域、学术流派也会越来越多。每个学科的分支领域、每个流派的学术观点可能存在极大的差别,甚至对同一个问题持有截然相反的观点。作为“外行”的法官律师等人,专业知识越多、越繁杂,就越难辨别专家的专业观点是否正确,而通过专家针对专门知识质证的手段,也更难判断控辩双方聘请的专家哪一方更可靠。其二,就某个具体领域而言,专家对专业知识的理解容易出现更多分歧。科学水平越发达,人的认知水平的差距也相应增大。认知水平的差距对专家判断专门性问题时会产生认知能力差距造成的偏见。知识体系越发达,这个领域的专业人员的水平差距越大,这对法庭判断专业的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虽然知识更新会造成新的偏见,但是为了实现追求事实,法律应当对科学知识和技术给予宽容的准入态度。对于新知识技术带来的危险由法庭评估、把关,不断推动科学技术对事实认定的辅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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