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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经营监管的优化策略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许可证规定的区域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保险公司使用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保险公司使用其他保险机构已获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或保险费率、国际市场通用的财产保险标准条款,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保险公司拟定的长期人身保险条款保单预定利率等定价因素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制定的有关规定。

保险公司经营监管的优化策略

(一)对经营范围的监管

中国保监会批准,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部分业务:财产损失保险,一般责任保险,法定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农业保险,其他财产保险业务,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人寿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部分业务: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传统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新型产品,传统年金保险,年金新型产品,其他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许可证规定的区域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参与共保、经营大型商业保险或统括保单业务,以及通过网络等跨区域方式承保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从发展趋势看,保险公司由保险衍生的经营范围会不断扩大,例如,投资业务、信贷业务等均会扩大。

(二)对保险条款和费率的监管

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法报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

以下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审批: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和投资保障型财产保险险种,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险种。保险公司使用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保险险种的审批目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和调整。

保险公司使用其他保险机构已获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或保险费率、国际市场通用的财产保险标准条款,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www.xing528.com)

中国保监会在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审批或备案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修改,也可以责令保险公司停止使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禁止性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财政金融政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内容显失公平或价格垄断,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费率低于成本价格构成不正当竞争;条款设计或厘定费率、预定利率不当,可能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中国保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事由。

中国保监会可以颁布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条款范本。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公布行业指导性保险费率。

保险公司拟定的长期人身保险条款保单预定利率等定价因素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制定的有关规定。

(三)对再保险的监管

见第十章。

(四)保险公司在经营中被禁止的行为

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投保人投保;不得委托非法的保险代理人为其展业;不得接受非法的保险经纪人介绍的保险业务;不得向任何非法的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支付保险手续费、保险佣金或类似的费用;不得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保险费率,或者扩大保险责任范围开展保险业务,进行恶性竞争;保险机构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其他保险机构的信誉;不得利用中国保监会、其他政府部门的处罚决定或法院的裁决,诋毁其他保险机构;不得劝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解除与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不得利用政府部门及其所属部门、垄断性企业或组织,排挤、阻碍其他保险机构开展保险业务;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提供或承诺提供保险费回扣或违法、违规的其他利益;保险广告或业务宣传资料不得预测公司的盈利以及保单分红、利差返还等不确定的保单利益;不得利用广告宣传或其他方式,对其保险条款内容、服务质量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将其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与其他保险公司的类似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或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等进行片面比较。

(五)保险公司在经营中应做的行为

保险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客户服务部门或咨询投诉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咨询投诉电话;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投诉,应当认真负责地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及时告知投诉人;保险业务宣传资料应当客观、完整、真实,并应当载有保险机构的名称、咨询、投诉电话及地址;对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退保费用扣除、现金价值、犹豫期等条款应当采取明确合理的方式特别提示;应当对其保险代理人的业务代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发现保险代理人有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或纠正;对其保险代理人在展业过程中出现的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等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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