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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的巧妙讯问策略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讯问过程,实际上是公诉人通过讯问的方式,由被告人向审判人员描述案件事实。如在被告人郑某受贿案中,郑某拒不供认其收受的现金是贿赂,而辩称是人情往来中的礼金,自己也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针对这种情况,公诉人在讯问郑某时,有意避开决定案件性质的主要犯罪事实,先提出一些表面上看似与案件没多大关联,但实际上与案件有内在联系的次要问题和外围情节,使被告人放松警惕,不知不觉中将犯罪事实供述出来。

检察官的巧妙讯问策略

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中心环节,也是出庭公诉的中心环节,案件事实能否确认、被告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关键在于法庭调查的结论如何,而讯问被告人则是法庭调查阶段的重要环节,事关案件主要犯罪事实的查清,能够为公诉人提供辩护方向,对法庭举证和法庭辩论起基础性作用。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讯问水平,涉及公诉人的素质、法学理论修养、审讯气质和熟悉案情的程度,还涉及社会知识、临场经验、应变能力等问题,同时,它也是一个技术性问题,包含一些技巧。

(一)讯问技巧

1.讯问开始和结束要明了、简洁

公诉人讯问要抓重点,以希望审判人员印象最深的内容开始或结束,既要避免开始环节铺垫太多,没有进入正题;也要在问到所需的答案时,及时结束发问,避免画蛇添足。

2.讯问的问题应尽量简洁清楚,范围不要太大,确保一问一答

简单明了的问题,既能让被告人更好地理解问题,从而做出比较清楚的回答;也能让审判人员在短时间内对案件有清晰的把握。特别是在一问一答的讯问节奏下,可以保证公诉人在讯问中始终发挥引导作用,确保被告人的回答总体上在公诉人的掌控之中。

3.注意从没有争议或被告人无法回避的问题开始

从没有争议或被告人无法回避的问题开始可以避免庭审讯问一开始就陷入对抗、尴尬的境地,有助于放松被告人戒备心。在翻供及不供案件中,尤其要重视这个问题。从无争议事实开始发问,公诉人有引导的空间。首先,没有争议的事实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如果被告人连没有争议的事实都否认,审判人员就会认为被告人的辩解不可信。其次,此类问题有助于放松被告人的抵触情绪。如果被告人翻供,其往往做好了与公诉人对抗的准备,从完全无争议开始,在某种程度上就消除或缓解了被告人和公诉人的抵触情绪,有利于公诉人进行后续的发问。

4.注意根据被告人自身特点问问题

不同教育背景的被告人,对公诉人讯问问题的理解不同,要注意变化问题的语言内容、讯问语句和句式,避免使用过于艰涩的言语。

5.确保对讯问节奏、过程的掌握

对被告人可能出现的跑题、无理解释、对抗行为,公诉人应注意及时地拉回到讯问的主线中来,以避免庭审节奏拖延、重点不突出等问题。

6.公诉人应讯问自己觉得有底或者已经预知答案的问题

公诉人应尽量避免问“为什么”的问题。讯问过程,实际上是公诉人通过讯问的方式,由被告人向审判人员描述案件事实。因此,在讯问中,公诉人尽量要问自己已经预知答案的问题,以便掌握讯问节奏和整个流程,这样也有助于建立自信心

7.应尽量讯问被告人自身直接感知的问题,而非评价性、推断性问题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3款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行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这一对证人证言的要求,同样可以适用于对被告人的讯问,都应以问其直接自身感知问题为原则,评价性、推断性问题应以其可以进行正常的逻辑推理或生活经验判断为前提。

8.对不认罪或者有较多辩解的被告人的讯问

对于这类被告人的讯问可通过交叉讯问的方法,采用引导性发问方式,即通过针对性、限定性讯问,发现被告人当庭辩解不可信,或使审判人员对其可信度产生怀疑。

9.巧用预设,忌诱导和指供

公诉人出庭的目的是指控犯罪,并经法庭审理后使罪犯得到法律追究,因此法庭上公诉人对被告人的指控、讯问和公诉词中,均应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证明罪犯犯罪事实存在是公诉人的职责。

10.灵活运用各种讯问方法

公诉人在法庭上讯问被告人,是法定的不可缺少的环节。为了达到较好的法庭讯问效果,公诉人应当在开庭前做好充分的准备,熟悉案情和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并针对不同的案情采取不同的讯问方法。

(1)直接讯问

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伏法,且真诚悔改,不狡辩、不抵赖的情况下,公诉人可以采取直接讯问法,迅速地突破案件,达到很好的法庭举证效果。在采用此法时,要善于抓住案件的关键,如对于盗窃案件,应抓住非法占有的犯罪意图、秘密窃取的犯罪手段展开讯问;对强奸案件应抓住是否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进行讯问。在案件的关键问题讯问完毕后,还应当对案件的起因、预谋、准备过程、作案地点、时间、分工、具体实施的行为、犯罪对象的特点、后果、赃款赃物去向等细节逐一问明。总之,对于与定罪量刑情节有密切关系的细节,或者可能成为控辩双方争辩焦点的细节,都要重点讯问。(www.xing528.com)

(2)间接讯问

在一些疑难、复杂案件或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为推卸责任,在审查起诉以及法庭审判时可能会推翻侦查阶段的供述。对付这样的被告人,公诉人在法庭上直接讯问往往会吃闭门羹,有经验的公诉人在庭审讯问时并不直接抛出需查证的材料,而是从侧面发问,先从外围和一些表面上看上去并不重要的次要问题,甚至无关紧要的问题入手,以此消除被告人的对立情绪和戒备心理,然后逐步深入,堵死被告人的退路,使其不能自圆其说,并适时向法庭出示有关证据,让其虚假口供在法庭上暴露无遗,迫使被告人最终如实供述。

(3)循序发问

循序发问就是侦查人员对已确定追讯的某个犯罪事实,利用事物的普遍联系、互为因果的客观规律,按事件发展顺序,设计出一组分段进逼、循序推进的连贯性问话,以此来控制犯罪嫌疑人交代的顺序和方向,最终达到从外围进入核心,使犯罪嫌疑人无法否认犯罪事实的讯问目的。这种发问方法的特点是:一环紧扣一环,整个发问仿佛一根不可断开的链条。

(4)迂回发问

对付一些不愿意认罪的被告,讯问时先不触及犯罪的任何实质问题,而是有策略地将火力点集中在外围,由远至近,由表及里,层层突破,一步一步地向纵深发展,环环相扣地接连讯问,并与后面公诉人的举证结合在一起,形成对被告人指控的合力。如在被告人郑某受贿案中,郑某拒不供认其收受的现金是贿赂,而辩称是人情往来中的礼金,自己也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针对这种情况,公诉人在讯问郑某时,有意避开决定案件性质的主要犯罪事实,先提出一些表面上看似与案件没多大关联,但实际上与案件有内在联系的次要问题和外围情节,使被告人放松警惕,不知不觉中将犯罪事实供述出来。

(5)借题发问

借题发问就是“以子之矛,陷子之盾”——在讯问中借用犯罪嫌疑人在答话中编造的谎言作为问话的引子。借以问出与之所讲谎言相矛盾的事实。从而使犯罪嫌疑人不能自圆其说,最终如实交代所犯罪行。

(6)启发调动

在被告人拒绝认罪以及被告人翻供时,公诉人要积极启发调动被告人多说、重复说,让其在多说、重复说的过程中,不断暴露弱点,产生失误,再给其致命一击。

(7)对质讯问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由于各被告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尤其是在各自罪行轻重的问题上矛盾非常突出。而公诉人要善于利用他们陈述中的矛盾,仔细分析各个被告人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分化瓦解,各个击破。在采用此种方法时,一般是先选择共同犯罪案件中认罪态度较好的被告人进行直接讯问,然后用其口供来佐证不如实供述的被告人,反驳其企图推卸责任的辩解。

(二)法庭辩论技巧

法庭辩论是指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公诉人利用法庭调查阶段出示的证据和认定的事实,向法庭全面阐述主张成立的理由,驳斥辩护方不恰当的辩护理由,以使法庭准确地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是法庭审理的一个重要阶段,是公诉人综合素质的全面体现,直接决定出庭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威信。因此,公诉人在法庭辩论时应灵活运用一些技巧,以增强胜算的概率。

1.掌握主动,条理清晰

掌握辩论的主动,就是要有效地控制辩论场面,辩护人以及被告人力求在辩护阶段就案件的事实、性质、量刑等方面提出许多不同的观点,来争取法庭和旁观者的理解。对此,公诉人既不必一一反击,也不能漠视不理,而是要以有力的答辩来控制辩题的方向,争取主动。公诉人一是要根据庭审情况及时调整答辩提纲,选择有利时机,灵活选择答辩方式进行答辩。二是有选择地对辩护人提出的数个辩题中的一个或数个关系到定罪量刑的辩题进行答辩,对辩护人提出的细枝末节的问题不纠缠,以免影响合议庭的注意力,影响对案件关键问题的判断。

2.抓住对方弱点进行辩论

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除了据理力争外,还需认真思考、敏锐地觉察辩护人的弱点,迅速做出反应,用简洁语言,尽快结束辩论。

3.对方纠缠,适时解脱

在辩护人纠缠不休,或自己处于被动时,要尽力解脱答辩。一是做同意性表态。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起诉书又未认定的,公诉人应表明同意辩护意见,建议法庭予以认定。二是做说明性表态。对于起诉书已作认定或公诉意见已阐明的问题,辩护人再次提出,公诉人只需说明控辩双方意见一致,无须再作答辩。对于某个有欠缺的证据,辩护人抓住不放时,公诉人要敢于承认欠缺的存在,并说明欠缺存在的原因,然后阐明此证据虽有欠缺,但全案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犯罪的理由。这样一来,不仅轻而易举地从纠缠和被动中解脱出来,而且也能表现出公诉人客观公正的态度和风度。

4.补救失误的技巧

补救是指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发觉有表达不完整或不正确时,适时、巧妙地进行修正、补全。由于法庭辩论是控辩双方直接就案件的实体、程序等一系列问题而展开,辩论的内容往往涉及面广,即使是一名优秀的公诉人也不能保证在具体的、细节的或突然出现的问题上一点不漏。如果在庭审时被对方抓住漏洞应如何应对呢?对于错答,公诉人应有一个正确态度,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补救。第一方面是对于在前一轮的错误,在庭上有能力纠正过来的,可委婉地承认答错了。如说,本公诉人的观点在前一轮未能阐述清楚,现就辩护人的观点作如下答辩,接着再阐述正确的观点。另外,在庭上由于手头上的资料不全或其他因素,不能对辩护人的观点予以有力的回答,则可以这样表述:刚才辩护人的观点,公诉人也充分了解,我的观点也已经全面阐述,不再赘述,这两种观点虽严重对立,难以统一,请合议庭据事实和法律在评议时一并予以充分考虑。言外之意,是不再纠缠,如辩护人再要纠缠,法庭也会制止。第二方面就是漏答的补救。有两种情况:一是有意漏答。即公诉人先回避后补救。辩护人提出四点辩护理由,在第一轮答辩时,有一观点不好答辩而又不能不答,在答辩时,可先归纳一下,将辩护人的观点分为几点,先行答辩,继续思考答辩另一观点的方法。在第二轮时,辩护人再提出,第二轮公诉人可再从容答辩。二是无意漏答。即答辩时,对辩护人提出的某一观点没有注意而没有答辩。当辩护人再提出时,公诉人则可以这样表述:刚才可能公诉人没有听清楚,或辩护人没有说清楚,现在公诉人就这个问题作如下答辩。这样就很委婉,也能收到很好的庭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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