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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机关面临的现实立法需求及难题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无论是根据国家赋予地方立法权的初衷和目的,还是基于社会现实需求,都不宜判断其为抵触。此外,2015年修订后的《立法法》新增的内容,也为地方性法规提供了更加富足的立法余地。根据《立法法》第八十条和八十二条的规定,该法仅对规章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权力做了限制,而对地方性法规则没有此种限制性规定。

地方立法机关面临的现实立法需求及难题

按照上述地方性法规抵触上位法的判断标准,类似前述《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上位法的关系,就属于抵触。然而,无论是根据国家赋予地方立法权的初衷和目的,还是基于社会现实需求,都不宜判断其为抵触。

赋予地方立法权的目的是发挥地方积极性,更好地实现社会治理,这是早已达成共识的。其中最经典的是彭真的表述:“我们国家大,民族多,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因此,一切都由中央制定、颁布,并且规定得很死,全国一刀切,那就很难适应千差万别的具体情况,不是挂一漏万,就是主观主义,实践证明不行。”[40]而从社会现实来看,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三明市地方性法规的重要理由是现实合理性。[41]一如有观点指出的,我国许多上位法都是多年前制定的,对于现在而言,对违法行为所设定的处罚责任已经远远低于违法所获得的收益,这在经济发达地区表现得更为明显。在这种背景下,严格按照内容已经滞后的上位法,地方治理效果将会大打折扣。[42]由此可知,法律的全国普遍适用性与我国各地情况特殊性之间的矛盾,加之地方性法规所承载的功能,要求地方立法主体制定更加符合当地实际,能获得良好实效的地方性法规。

此外,2015年修订后的《立法法》新增的内容,也为地方性法规提供了更加富足的立法余地。根据《立法法》第八十条和八十二条的规定,该法仅对规章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权力做了限制,而对地方性法规则没有此种限制性规定。(www.xing528.com)

由上可知,地方立法主体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社会现实、立法环境的改变,以及宪法性法律赋予的充足立法余地表明,现有的抵触标准难以适应社会实际,且不利于地方有效运用国家权力,更好地治理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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