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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刑事政策边界的优化探讨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与此同时,还必须妥善处理好宽与严的辩证关系,在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过程中落实“依法从宽”,重视个案研判和从宽情节的具体适用,这便是从内涵层面落实战“疫”刑事政策的必要补充。

战疫刑事政策边界的优化探讨

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须秉持“跨越生物医学/科学技术和法律范畴桎梏的整体性思维模式”。[19]其中,刑事政策的变动和转向应以社会环境之所需为前提。面对不确定的社会风险和党中央强化公共卫生法制保障的宏观要求,[20]为发扬刑法教义学的实践品性和刑事政策学的理论智识,将二者融会贯通是符合时代需要和司法实际需求的必然选择。[21]换言之,社会各领域“风险”的客观存在事实,是要求刑法决策者作出政策导向功利选择之动因,也是以释法为中心的刑法教义学所应予审慎回应的。基于对风险客观认知的考虑,此处的“风险”应作狭义解读,即作为“人类文明发展中的一个自然规律……任何时代都有风险”,而“人类感知和应对风险的能力也是不断进化的”。[22]因此,针对公共健康风险所作出的法律应对模式上的调整,其讨论的对象应具有边界。倘若借重大传染病疫情将法律应对模式的针对面向扩大至全部社会现象和行为,则是对我国社会发展状况的片面理解,也不利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落实和正常生产生活的有序开展。

如前所述,尽管“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妨害疫情防控各类犯罪行为的刑事政策总基调得以明确,但这一政策中的“严厉打击”“从严惩处”以及“从严追究刑事责任”等用语是围绕刑罚处罚的轻重,还是超出纯粹刑罚达致刑法解释的“从严”范畴,抑或是刑事责任追究的“从重”“从快”,尚存疑惑。事实上,跳脱后疫情时代常态化防控的基本面,考虑到经济健康发展和企业稳步复工复产的迫切期盼,过度强调对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打击,或者单一强调对个罪的严格适用和加重处罚,而忽视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以及企业复工生产所采取的可被允许的自救行为等,均存在违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有据、轻重适当”等要求之嫌。此外,割裂刑事政策的整体性要求而仅关注或强调案件的加快、从重处理,还可能存在“严打”政策的回溯危险。事实上,刑罚作为有限性社会资源,在抑制犯罪的同时必然会带来社会成本的损耗,而符合现代社会发展水平和国家政治经济实际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最小的社会成本将犯罪控制在社会所能容忍的限度内为目标”,[23]其中蕴含严格把控战“疫”特殊刑事政策之边界的要求。(www.xing528.com)

从外延上理解,战“疫”刑事政策要求面对妨害疫情防控各类犯罪行为,秉持刑事法治基本精神,结合疫情防控的客观形势和“预防为主、防控为先”的常态化精准防控需要,针对故意传播疫情、拒不配合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和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等严重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犯罪行为,予以及时、严厉的规制。此外,鉴于疫情的快速传播特性,为避免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面临现实、紧迫的重大风险,还需要在查处、侦办、起诉和审判涉疫情刑事案件时提高效率,依法从快惩治,进而发挥良好的刑罚打击和一般预防功能。但与此同时,还必须妥善处理好宽与严的辩证关系,在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过程中落实“依法从宽”,重视个案研判和从宽情节的具体适用,这便是从内涵层面落实战“疫”刑事政策的必要补充。这是因为,《意见》并非中央宏观层面的政策性宣言,它所强调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也必须符合罪刑法定、罪责刑相一致原则以及实体与程序规范,准确适用法律,既要重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的依法保护,又要在处理过程中严格把握罪名的适用立场和从宽情节的具体落实,充分发挥刑法的教育挽救功能,切忌基于工作需要而采取“一刀切”的从严政策,对于情节轻微或社会危险性不大的违法行为,要善于采用非刑罚处罚方式予以灵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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