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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安全类犯罪的法律适用情况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北京市目前的司法审判中,通过“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来惩治食品谣言犯罪的几乎没有,虽然在微信等传播工具上食品谣言的影响也较大,但造成社会恐慌与不安的并不多。除了经济安全、食品安全外,北京市作为我国首都,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一直保持高压态势,本报告的下一部分就围绕着与恐怖主义犯罪相关的犯罪行为展开。在立法与司法上打击恐怖主义犯罪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是北京市维稳工作的第一要义。

北京市食品安全类犯罪的法律适用情况

由以上结论可以看出:第一,虽然在已有文献中,学者们大都认为食品犯罪的刑罚过于严厉,是基于国民舆论压力出台的回应性刑法,并不是一种谨慎的立法方式。“如大陆《刑法修正案(八)》有关食品安全犯罪之修订基本呈趋严之势。”[24]但是,在实务界,日常生活中发生的食品安全类案件并不像媒体报道中的都是社会危害性非常严重的案件,此类犯罪并未造成实质性的社会损害,所适用的刑罚也并不严厉,体现出“抓早抓小”的特征。目前实际案件情况与媒体报道给民众形成的观念呈现出两极化的趋势。“在危害结果巨大,国民预测当罚的情形下,会表现为零容忍以及法律发现;而在危害结果尚未显示的时候,伴随着国民预测性的分化,司法实践中又倾向为轻缓化或者不罚。”[25]

第二,现有文书中所判处的刑罚普遍采取了“有期徒刑+缓刑+罚金+资格刑”的模式,被告人被判处不满一年的有期徒刑,并且多伴以缓刑,兼具罚金刑。但是首先,经统计发现,罚金数量普遍较少,并不能起到太大的震慑作用。其次,有学者提出,“食品安全犯罪的特点是贪财图利,罚金刑的施加并不能实现最佳的控制效果,而辅以特定资格刑可以极大限制犯罪人继续实施该类犯罪的机会。”[26]但是目前的资格刑也多是在缓刑考验期间实施,且缓刑的考验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数额较少的罚金和时间较短的资格刑似乎并不能有效地遏制和预防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应该提高罚金刑的数额,以加大刑法的震慑作用。

第三,食品安全的网络谣言控制是维稳的另一阵地。2017年7月,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10部门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及时公开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挤压谣言传播空间,对违法违规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要进行严肃查处。在北京市目前的司法审判中,通过“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来惩治食品谣言犯罪的几乎没有,虽然在微信等传播工具上食品谣言的影响也较大,但造成社会恐慌与不安的并不多。与编造、故意传播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四种虚假信息相比,食品安全犯罪更直接影响的是所诋毁商家的声誉和市场占有份额,间接影响的才是民众对政府机关的食品监管责任和对国家食品安全的信任,相比较起来危害性较低,一般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那样,“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四个方面分别是对危险、疫病、天灾和治安的突发性事件的规定。这四类对象都属于突发类的事件,能迅速激起受众的“避难心理”,不同于“××食物近期内质量存疑,请大家谨慎食用”等较为舒缓的劝告性谣言,四类突发性事件的谣言能直接关系到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能够立竿见影地引起社会的动荡。[27]因此在食品安全的犯罪问题上,目前法院的做法还比较适当,并没有因为制造、传播食品谣言可能造成民众的负面情绪就进行入罪化处理。(www.xing528.com)

总之,目前北京地区的法院对食品安全的犯罪处理较为合理,在坚持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的同时,还通过速裁程序节省了司法资源,如果能进一步加大罚金刑的处罚力度,并延长资格刑的使用,将会更有力地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等犯罪行为,提高公众生活的安全感,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

除了经济安全、食品安全外,北京市作为我国首都,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一直保持高压态势,本报告的下一部分就围绕着与恐怖主义犯罪相关的犯罪行为展开。在立法与司法上打击恐怖主义犯罪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是北京市维稳工作的第一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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