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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监督视域下的微权腐败治理:断裂与弥合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此,本文选取村务监督作为切入点,在理论层面阐明村务监督的基本特质和重要功效后,结合微权腐败治理的目标任务,从微权腐败治理过程中所产生的种种典型问题出发,不仅围绕中央的顶层设计,而且对浙江基层实践加以观察、梳理,进一步地思考村务监督视域下微权腐败治理的若干优化路径。

村务监督视域下的微权腐败治理:断裂与弥合

林 洋 陈玉婧

摘 要:村务监督是一种基层权力调控机制,具有制度性、全程性、结构性。对微权腐败治理而言,村务监督可优化村级的制度设计,推动权力全程被制约,完善村级的组织结构。治理小微权力腐败,应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用高水平监督保障高水平治理。现实中,由于熟人社会的直接干扰、村干部村民素养缺失、村干部村民监督不力,村务监督作用有限,小微权力未涂上“防腐剂”。为提高村务监督实效、治理小微权力腐败,深入推进自治与德治、法治三者有机融合是最重要的实践转向。同时,继续提升村干部村民党性修养与专业能力,注重完善村干部村民的多元保障体制机制,从而健全当前的基层监督治理体系。

关键词:村务监督 微权腐败 基层治理 困境 举措(www.xing528.com)

作 者:林洋,绍兴市上虞区委党校助理讲师,从事基层法治问题研究;陈玉婧,绍兴市上虞区委党校四级主任科员,从事农村经济问题研究。

“乡村地区本身的现代化进程,包括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也成为我国整体的现代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1]2004年6月,浙江省武义县后陈村成立全国首个村务监督委员会,该套以村务监督为核心的乡村治理机制被称为“后陈经验”。2005年6月17日,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指出:“村务监督委员会是农村基层民主的有益探索,是积极的,有意义的,符合基层民主管理的大方向。”2017年12月,在村务监督被上升至国家法治层面的7年多后,《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出台,为加强村级的民主管理与监督、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提供了具体遵循。为此,本文选取村务监督作为切入点,在理论层面阐明村务监督的基本特质和重要功效后,结合微权腐败治理的目标任务,从微权腐败治理过程中所产生的种种典型问题出发,不仅围绕中央的顶层设计,而且对浙江基层实践加以观察、梳理,进一步地思考村务监督视域下微权腐败治理的若干优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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