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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构成要件及送达要求与法律效力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只有符合以下五个构成要件时才能构成有效的要约,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要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但不限于必要条款。要约应当使受要约人能够充分的理解要约人的真实的意图,否则,受要约人无法作出承诺。而对于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则应将要约的信件送达到能够为受要约人所能支配的地方。

要约构成要件及送达要求与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只有符合以下五个构成要件时才能构成有效的要约,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一)必须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合同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虽然要约可以是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提出,但是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是特定的当事人。因为只有希望缔约的要约人向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才能唤起对方的承诺并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由于要约是欲缔约而作出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约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样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当然要约人可以自己为要约的意思表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为要约表示。

(二)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和受要约人订立合同,因此,这种缔约的意图应当由要约人在要约时充分表达出来,而如何判断要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具有缔约意图,则需要根据要约所实际使用的语言文字等情况来确定。要约人决定缔约就意味着并不是“准备”、“考虑”或“打算”订立合同,而是“决定”或者“愿意”订立合同。例如,甲对乙说“我决定5000 元钱卖掉我的钢琴”,则说明甲已经决定订立合同,如果乙同意购买,则甲就受到乙的承诺的约束。如果甲对乙说“我打算5000 元钱卖掉我的钢琴”,则表明甲仅是打算订立合同,并未实际决定订立合同,因此甲的表示并不能构成要约。另外,在实际生活中,还可以根据交易习惯或者特定的行业管理,使得相对人能够合理地相信表意人具有缔约目的,从而构成要约。

(三)需向受要约人发出(www.xing528.com)

要约只有获得受要约人的承诺才能发生要约人希望的效果,因此,要约必须是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根据受要约人是否为特定人,可以将要约分为特定要约(specific offers)与公众要约(public offers)。[3]特定要约是指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的要约;而公众要约是指向公众、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例如自动售货机的设置。[4]《合同法》对受要约人是否为特定人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要约人既可以向特定人发出要约,也可以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但为了交易的安全和便捷,原则上要求受要约人为特定人。但是,这并不是说严格禁止要约向不特定人发出,只要要约人愿意受约束,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法律上也是允许的,如《合同法》第15条第2 款“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换言之,如果商业广告开列了必要的合同条款明示或默示一经承诺即成立合同的订约意图,就可以构成要约。

(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和确定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即要约的内容需要达到一旦被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就告成立的程度。要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但不限于必要条款。所谓的“确定”,是指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必须作出清楚明白的表述,不能含糊不清。要约应当使受要约人能够充分的理解要约人的真实的意图,否则,受要约人无法作出承诺。

(五)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

要约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以后才能被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的约束力。如果要约在发出以后,因传达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没有传达,不能认为要约已经送达。当然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则不存在送达问题。而对于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则应将要约的信件送达到能够为受要约人所能支配的地方。但至于受要约人是否实际拆阅了这些信件或文件则不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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