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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收养、寄养与抚养的直接对比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收养与寄养的区别收养在性质上与寄养有着严格的界限。在寄养的情况下,抚养子女的形式虽然有变化,但亲属身份并未变更,权利义务并未转移。收养关系是专指因收养而形成的养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应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有关规定。同时,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

区别:收养、寄养与抚养的直接对比

(一)收养与寄养的区别

收养在性质上与寄养有着严格的界限。寄养又称托养,仅指父母委托他人(往往是亲友)代其抚养子女,受托人和被抚养的子女之间并不发生拟制血亲关系,该子女与其父母仍有亲子间权利义务关系。在寄养的情况下,抚养子女的形式虽然有变化,但亲属身份并未变更,权利义务并未转移。具体分析,从收养与寄养的性质、后果来看,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是否具有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收养是产生拟制血亲关系的法律行为,养父母与养子女通过收养建立了父母子女之间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寄养并未改变父母子女关系,只是由接受委托的亲友代为行使监护职责——抚养和教育被寄养人。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范围不同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用均由养父母承担,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养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都应由养父母承担民事责任;在寄养关系中,被寄养人的抚育费、民事赔偿责任等仍由被寄养人的父母承担。

3.是否严格履行成立形式要件的要求不同

法律对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都作了相当具体、明确的规定,只有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才可发生法律效力;而寄养行为,可被视为亲生父母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抚养义务的一种方式,只要寄养不对未成年孩子成长产生不利影响,法律一般对其成立不予以约束和干涉。

(二)收养与抚养的区别

1.收养与自然人抚养的区别

自然人的抚养,即指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保护和教育的责任。抚养关系权利义务主体的范围比较广泛,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除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外,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此外,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也有抚养的义务。

无论是法律关系形成的目的、方式,还是法律责任,收养与抚养均存在程度不同的区别。收养关系是专指因收养而形成的养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应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有关规定。同时,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

我国《收养法》第17条规定:“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未成年人的父母的亲属、朋友对孤儿或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进行抚养,并不是他们的法定义务,而是他们的一种奉献精神、高尚道德的体现。

2.收养与社会机构抚养的区别

所谓“社会机构抚养”是指由国家设立的社会福利院对孤儿、弃婴、残疾儿童进行的养育。它与收养在性质、行为方式、效力上均存在较大差异,具体区别如下:

第一,法律依据和行为性质不同。社会福利院对孤儿、弃婴、残疾儿童的养育行为,是依据有关行政法规而作出的社会福利性措施,它可以产生社会福利院对儿童的监护关系,但不是亲属关系。而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只产生在自然人之间,而不适用于法人。在性质上,公民间的收养是根据收养法的规定进行,它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的亲属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成立的条件、形式不同。从行为方式上看,社会福利院无须经过其他机关的同意,便可对符合条件的儿童自行决定接收并加以抚养。收养则属于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符合相应的条件,收养才能依法成立。

第三,是否产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后果不同。从效力上看,社会福利院应当依法对被接收的儿童履行抚养、教育、监护职能外,与被抚养的儿童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公民间的收养导致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转移,原生父母的抚育责任由养父母继续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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