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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空间狭窄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该条例对数字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作用是积极的,也是必要的,但是却引起许多认为矫枉过正的呼声,主要表现为著作权客体的逐步增多和新权利的设定似有扩张著作权人权利之态势,这使得以传播文化为宗旨的数字图书馆所享有的著作权合理使用空间在很大程度上被挤压,公众的信息知识公有保留的共享范围被缩小,最终导致社会公众的利益受损,引发著作权人私益与社会公益之间的冲突。

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空间狭窄

面对数字技术的挑战,各国立法积极应对,纷纷对传统著作权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与改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简称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音像制品条约》(简称WPPT),美国于1997年通过了《数字千年版权法》(简称DMCA),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2001年通过了《欧盟信息社会版权指令》,我国也于同年对《著作权法》进行第一次修改时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囿于立法的不成熟性和条文的模糊性,导致实践中针对信息网络传播相关法律问题的处理和法律的理解适用出现了较大分歧,我国又于2006年颁布实施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专门用于规制数字环境下的著作权问题。该条例对数字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作用是积极的,也是必要的,但是却引起许多认为矫枉过正的呼声,主要表现为著作权客体的逐步增多和新权利的设定似有扩张著作权人权利之态势,这使得以传播文化为宗旨的数字图书馆所享有的著作权合理使用空间在很大程度上被挤压,公众的信息知识公有保留的共享范围被缩小,最终导致社会公众的利益受损,引发著作权人私益与社会公益之间的冲突。

在世界范围内,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立法例主要有三种模式,分别为要素主义、规则主义以及要素主义和规则主义的混合式。要素主义是指法律将合理使用的判定标准提炼为若干因素,判断使用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合理使用应参照各要素组成的原则性规定,例如对使用行为的性质、目的等进行细致分析,要素主义模式的典型代表国家为美国。规则主义是指采用列举的方式,将可以构成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一一列举,如果使用作品的行为不属于列举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则不构成合理使用,采取这种模式的典型国家主要是德国、法国、中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要素主义和规则主义的混合式即指将以上两种模式相结合,既规定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又概括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我国台湾地区采用的就是这种折中模式。相比较而言,开放式的要素主义更加具有灵活性和概况性,但是这种灵活性更多则需要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因而容易造成司法实践中的不统一和混乱。而封闭式的规则主义更具有稳定性和规范性,使法官在裁判过程中有了更加明确的标准,但是相较于不断发展的客观情况和社会物质条件,调整这些事物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总是具有滞后性,封闭式的立法模式很难应对现实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即便再稳定,法官在面对新型著作权问题时,也只能束手无策。在立法过程中应尽量克服滞后性障碍,使法律条文更加具有预见性,进而保障其稳定性。(www.xing528.com)

数字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给现有的著作权法带来了不少的冲击,全新的作品传播方式和利用方式改变了传统著作权法所确立的利益格局,打破了原本的生态平衡,原本的利益分配方式已经无法继续适用,各个利益主体之间需要重新进行利益分配,甚至创制一种全新的利益分配方式。合理使用作为重要的著作权限制制度之一,起着平衡利益的重要作用。然而,首先,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列举式规定无法预见采用数字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使用和传播作品的行为,因此直接将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情形排除在了列举范围之外。其次,有些行为在传统环境中构成合理使用,但是在网络环境中由于技术的复杂性,则变得不合理,甚至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同类型案件却截然不同的判决。技术的推陈出新、更新换代是社会进步所作出的必然选择,也是不变的客观规律,司法必须面对纷繁复杂的新情况,并在法律体系中寻求答案。针对这些棘手的问题和迫切的现实需求,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进行完善和改革实有必要,也是势在必行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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