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彬
建筑有形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政府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笔者力图以实践为基础,从理论上谈些粗浅认识。
(一)建筑有形市场产生的背景
党的十三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步伐。传统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渐解体,而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缓慢发育,由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某些环节脱节和不衔接,出现了“真空地带”,这是导致市场混乱最根本的原因,这里又以建筑市场混乱最为典型。从建设领域考察:
1.投资体制改革明显滞后于建筑市场的发育程度
目前,投资主体仍是单一的国家和国有企业,占整个投资的80%以上,由于投资者代理人缺乏投资风险和责任约束,加之投资行为是政府行为,所以它一方面表现为行政权力介入市场,一方面又游离于市场之外,而难以监督和约束,这或许是70%以上政府工程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的最好注释。这种凌驾于市场规则之上的假业主行为是造成建筑市场混乱的最主要的因素,也是滋生权钱交易的根源。
2.建筑产品价格改革步履缓慢
由于是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占主体,投资者力图以较少的投入获取最大的效益,不仅实行价格严重偏离价值的定额取费制,而且在工程发包中又大幅度地压低造价,据调查有的政府工程压价已达工程合理造价的18%,高出了企业的计划利润。不仅如此,近年来许多投资者还要求建筑业企业垫资承包工程,转嫁投资利息负担,价格的扭曲直接危害市场竞价机制的形成,导致行业资源凝固封闭,难以流动和优化配置。可以说,目前实施的建筑产品价格政策是制约建筑业发展最为严重的障碍。
3.行业管理失控
建筑市场竞争异常激烈,是缘于供需严重失衡。建筑力量的急剧膨胀,导致过渡倾斜买方市场形成。“九五”期间建筑队伍每年平均以200万人的速度扩张,近年来,投资规模尽管不断扩大,但供需矛盾依然突出。要缓解供需矛盾从根本上讲,应控制建筑队伍的盲目发展,这需要改革和完善现行的从业资质、执业资格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与清出制度。
4.政府行为不规范
一方面是一些地方政府急功近利,追求任期内政绩,不顾自身经济实力盲目铺摊子、上项目,造成大量的投资缺口,扰乱了经济运行秩序。另一方面是个别手中握有实权的人搞权钱交易,破坏了市场正常秩序,滋生了大量的腐败现象。
上述问题不同程度不同侧面地加剧和产生了市场混乱,但尤以政府或国有企业投资者行为不规范影响为甚。因此为克服市场混乱现象,将市场主体行为导入规范有序的运行轨道,建筑有形市场应运而生。
(二)建筑有形市场的功能及作用
建筑有形市场要求市场主体实行公平交易,增强建设工程的发承包透明度;政府相关部门驻场办公,简化办事手续和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市场内信息公开发布,市场主体各方均能获得所需资料,加之市场内还可提供各种政策、法规、技术经济咨询和委托代理服务,应该说这对于推动建筑市场向规范统一、公平竞争、有序运转的方向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从现阶段看,建筑有形市场主要应具备以下功能:
1.平等竞争功能
建设工程的发承包活动必须保证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这是有形市场建设的核心内容。因此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过程必须公开、要建立相关的竞争规则和运行程序,维护竞争的有序性和规范性,逐步将发承包活动导入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轨道。
2.咨询服务功能
包括法律、法规、技术经济政策、预算定额、价格指数、市场运行规则和要求,并代为培训有关人员,同时还应围绕工程建设活动提供招投标代理、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合同审查和代办各种手续等服务,因此市场应建立相关的信息库和数据库,以保证提供良好的服务。
3.综合协调功能(www.xing528.com)
无论市场是否扩容,都存在着业务之间、部门之间大量的工作交叉,为了减少摩擦和扯皮,提高工作效率和办事效能,需要成立专门的市场机构,并赋予相应的权力和职能,充分发挥对市场各方的统一协调作用。
4.监督管理功能
有形市场的运行在一定时期内还必须依靠行政手段的调节,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一时还不可能离开政府的监督和管理,而且这种监督目前还必须介入市场之内才能发挥应有的功效,取得积极效果,政府监督职能可以通过对市场管理机构的授权方式来履行,这样有利于待条件成熟时政府行政职能退出市场,而从市场外对市场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能。
(三)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的几个问题
目前,全国建筑有形市场尚处于发育之中,面临的以下问题还需要进一步从理论上进行研究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1.深化建筑有形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建筑有形市场作用
(1)立法确定建筑有形市场的性质和地位,建筑有形市场是政府授权建立,为工程交易活动和相关活动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提供场所、信息、咨询等服务的独立法人实体。
(2)进一步解决好建筑有形市场经营机制问题。以市场主体和管理部门的需求为出发点,进一步开拓服务的范围、开发服务功能、提高服务的水平,最终建立起通过优质服务,实现建筑有形市场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3)完善建筑有形市场体系,促进建筑产品要素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4)加强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设,更好地为政府主管部门以及社会用户服务。
2.建筑有形市场管理者行为的自律和监督
一个城市原则上只能建立一个有形市场,这就使得这个市场具有很强的垄断性,加之作为组织和运行该市场的机构本身具有部分政府授权,如果其行为不检点,又缺乏必要监督的话,则有可能损害有形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应加快有形市场内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建设,推行服务承诺制,建立约束和监督机制,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
3.建立有形市场的调控手段
根据建筑有形市场的性质和职能,市场的调控主要通过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来实现。所谓经济手段是指按照市场规则对违法者进行经济处罚。行政手段是政府授权而产生的,虽然这种政府授予行政职权的界定从长远看,对建设市场和培育是有害的,但目前还是不可缺少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两种手段有一个此消彼长的过程,即经济手段逐步强化并占主导地位,而行政手段逐步弱化,并最终退出市场。
4.建筑有形市场与施工现场的有机结合
市场是现场的前提和基础,而现场是市场延续和执行效果的检验。两场结合有利于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覆盖施工全过程,克服一些有形市场出现的“有场无市”或“市外有场、场外有场”。这靠具备单纯的工程发承包交易活动的市场功能是无能为力的,显然有形市场必须进一步深化发展,不断扩大容量,加大管理幅度,增强监督控制职能,把管理触角延伸到施工领域,使市场内的成果在施工领域中不断巩固和发展。
5.建筑有形市场与全国统一建筑市场体系的衔接
建筑有形市场是区域性市场,该市场建设应坚持统一、开放、竞争和有序的原则,反对借建立有形市场之机,搞新的地区垄断和市场封锁。地区建筑市场还应坚持开放、公平原则,敢于引进竞争力强、经营业绩突出的企业参与平等竞争,更要敢于运用优胜劣汰机制,真正淘汰一批素质差的企业,保证区域内建筑生产要素的重组和优化配置,促进工程建设和建筑业总体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经济结构升级。区域性市场建设所采取的每一项政策和措施都应有助于全国统一建筑市场的形成,而不是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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