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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的定义及法规解析: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解除与补偿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司以安某“在试用期内犯了计算货品错误,没有按规定的程序填请假单”为由,决定于4月25日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接到通知后,安某认为单位是违法解除合同,要求单位至少给予1个月工资作为补偿,但公司拒绝了。本案中,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试用期为2个月,那么从2月8日起安某就是单位的正式员工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的定义及法规解析: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解除与补偿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一般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因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合同,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不适合自己,也可随时解除合同。

案例

安某于2008年12月8日进入一家德资化学品公司,从事销售经理助理工作。该公司与其签订1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2008年12月8日至2009年2月7日期间为试用期,每月工资6 500元。试用期顺利结束了,但安某于2009年3月11日因工作上的一些琐事,与另一员工在食堂里发生争执,之后该员工多次向上司告状。1个月后,公司的人事主管来找安某,表明公司要对安某重新试用,还发了一份《试用结果通知书》,内容为:通过综合评审,你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未能符合公司要求,公司决定将你的试用期延长2个月,至2009年4月8日。虽然安某口头提出她已是公司正式员工,公司这种做法不对,但她还是迫于压力签收了。此后,安某在工作中处处小心,但仍然在4月25日收到了公司发出的《试用期解除通知书》。公司以安某“在试用期内犯了计算货品错误,没有按规定的程序填请假单”为由,决定于4月25日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接到通知后,安某认为单位是违法解除合同,要求单位至少给予1个月工资作为补偿,但公司拒绝了。安某向仲裁提出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每月按6 500元支付从2009年4月26日至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损失。

解答

(1)试用期的最长期限属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这是《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约定或通知均属无效。本案中,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试用期为2个月,那么从2月8日起安某就是单位的正式员工了。故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即在试用期内,根本不存在。同时,公司之后发放给安某的《试用结果通知书》也是无效行为,因为双方的试用期早在1个月前就已经结束了,并且不存在延长。

(2)“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里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单位要在试用期内解除员工,首先要证明与员工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并且要证明员工经考核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方可解除劳动合同。而本案中,用人单位在解除通知中仅陈述了劳动者存在个别工作失误,始终无法证明与员工约定有明确录用条件,也无法证明员工经过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故而,用人单位在解除通知中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仲裁庭支持了安某的全部诉请。

法规链接

《劳动合同法》(www.xing528.com)

第19条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20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21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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