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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原则下的公司资本保护: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保护债权和交易安全,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普遍确认了公司资本的三项基本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并称之为“资本三原则”。从各国公司法都规定注册资本为章程必要记载事项的角度而言,可以说资本确定原则是一项普遍适用的公司资本原则。为防止因公司资本的减少而危害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过高要求,确保公司本身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各国公司法都确认了资本维持原则。

三大原则下的公司资本保护: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

为保护债权和交易安全,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普遍确认了公司资本的三项基本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并称之为“资本三原则”。资本三原则不仅直接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而且也为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制度所遵循,因而是普遍适用的原则。

(一)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就不能成立。为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所确认的资本确定原则,其含义有二:①要求公司资本总额必须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使之成为一个具体的、确定的数额;②要求章程所确定的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分解、落实到人,即由全体股东认足。确定的公司资本数额是公司资本实力的直接标志,也是有限责任股东承担责任的限定范围。无限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虽不以其所认缴的资本额为限,但将确定的资本数额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股东,却是无限责任股东明确各自应当承担的债务数额或比例的重要依据。从各国公司法都规定注册资本为章程必要记载事项的角度而言,可以说资本确定原则是一项普遍适用的公司资本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能够有效地保证公司的资本真实可靠,股东责任的范围大小,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投机行为。

我国《公司法》第23条第2项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25条第1款第3项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注册资本”;第26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等等。这些都是资本确定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资本维持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公司资本不仅是公司赖以生存和经营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对债权人的总担保。在公司成立后的经营活动中,盈利或亏损以及财产的无形损耗,都将使公司的实有财产的价值高于或低于公司的资本,使公司的资本实质上成为一个变数。当公司的财产价值高于公司资本时,其偿债能力亦随之增强,一般不成问题。但当公司的实际财产价值低于其资本时,就必然导致公司无法按其资本数额来承担财产责任。为防止因公司资本的减少而危害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过高要求,确保公司本身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各国公司法都确认了资本维持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在我国《公司法》中具体表现为以下规定:

1.不得抽逃出资。为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我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第91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公司法》第200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2.亏损必先弥补。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66条的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www.xing528.com)

3.转投资的限制。我国1993年《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了上述限制,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法》第15条)。这一方面表明2005年《公司法》对转投资采取了更为宽容的态度,但另一方面也表明《公司法》对转投资并非毫无限制。

4.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表现形式,股份的总和即为公司的资本。为维持公司资本的实际财产价值,《公司法》第127条规定,股票可以溢价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5.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我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⑤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⑥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就公司的财产性质而言,公司不能成为自身的股东,当然也不能持有自己的股份。因此,《公司法》规定,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因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因上市公司的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因公司合并或因对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6.有限责任公司的初始股东对非货币财产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第3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资本不变原则

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加或减少资本,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公司资本不变并非绝对不能改变,事实上,在公司成立后运营的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如经营规模的扩大或缩小、经营宗旨的改变、经营范围的变动、股东人数的增减等)都可能导致公司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公司的增资或减资,不仅为法律所允许,且与资本不变原则亦不相悖,因为资本不变只是指不得随意改变,公司资本一经确定即应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不能随意增减。就立法意图而言,资本不变原则与资本维持原则基本一致,都是为了防止因公司资本总额的减少而导致公司责任能力的降低,从而强化对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保护。资本不变原则与资本维持原则又有着密切的联系,这表现在前者是对后者内容的延伸和细化。因为如果没有资本不变原则的限制,资本维持原则即失去了其维持的依据;如果公司可随意增减资本,资本维持原则也就没有了实际意义。有人认为,资本维持原则维持的是公司资本的实质,资本不变原则维持的则是公司资本的形式,此种认识不无道理。

公司资本的三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司资本制度的核心,其基本出发点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以及公司自身的正常发展。尽管为顺应经济关系和经营方式的变化,公司资本制度也在不断地发展,但是公司的资本三原则仍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所确认,并对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资本制度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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