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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的价值变动分析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损害赔偿指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行为或不履行债务而对他人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支配权,所以侵害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是侵权责任。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机制中,损害的认定是知识产权价值变动的法律类型化过程,损害的价值量化则是对价值变动的金钱化评价。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的价值变动分析

损害赔偿指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行为或不履行债务而对他人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为《民法总则》)在第176条规定了损害赔偿责任的产生依据,即“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尔后又在第179条规定了11种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13],损害赔偿是其中之一。从法条的体系解释来看:一方面,无论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都可能产生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民法总则》第179条的用语是“赔偿损失”,也即是说在立法者眼里,损害赔偿仍然被限定在传统差额损害(实际损失)的法律概念之中。由于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支配权,所以侵害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是侵权责任。值得一提的是,尽管著作权、专利权都蕴含部分人身权内容,但是知识产权的主旨仍然是一种现代新型的财产权。所以,本书在讨论知识产权价值问题及由此延伸出的损害赔偿问题,皆是从财产权之属性出发的。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计算规则的核心问题在于赔偿权利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后的财产价值在数量上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并且围绕价值量变动进行的数额计算就是损害赔偿计算规则要解决的问题,这一问题的另一种表述就是赔偿范围的确定。“赔偿范围”从赔偿权利人(也即受害人)的角度来看,是指“发生于特定赔偿权利人之损害有多大,亦即赔偿义务人须对特定赔偿权利人之何种损害负赔偿责任。”[14]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可分为行为认定环节与损害计算环节,与之相应的法律理论又可分为损害赔偿的行为论与损害论。侵权行为的认定是损害计算的前提,“满足了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就产生了作为其效果的损害赔偿请求权”。[15]可见,侵权行为认定的终点即是损害计算的起点,损害赔偿从损害论的角度来看,就是在假定侵权行为依然成立的前提下,就损害的认定、损害范围的划定、赔偿数额的计算等问题进行分析的过程。由于侵权行为认定是损害赔偿计算的前置条件,而侵权行为是发生于特定侵权人与特定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所以损害赔偿责任又被称之为损害赔偿之债。债的相对性将债权与债务限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由此引发的损害计算也只能发生在这一特定主体间的、相对的法律关系之中。这一特定主体间的、相对的法律关系给损害论划定了边界,这一边界以“因果关系”作为法律理论上的表达,也即是说,损害的计算是被严格限定在特定的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而给特定的权利人造成的损害之中。可以说,损害计算阶段要讨论的损害的认定、损害范围的划定与赔偿数额的计算,实际上都是在特定的因果关系框架下完成的。

在这过程中,“损害赔偿范围”与“赔偿数额计算”的关系存在学理上的争议。有观点认为,损害赔偿范围与赔偿数额的计算是并列的两个独立问题,损害赔偿范围主要指向的是损害的本质、损害的类型问题,而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是针对具体损害类型所进行的金钱化计算的过程。也有观点主张,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是涵括于损害赔偿范围中的一个特殊问题。[16]无独有偶,日本学者平井宜雄指出,以完全赔偿原则为立足点,“损害赔偿范围以因果关系为唯一要件”[17],并进一步指出,损害赔偿范围中的因果关系又包含三个层面的命题,即“事实的因果关系”“保护范围”与“损害的金钱评价”。[18]其中损害的金钱评价就是损害的计算规则。事实上,不仅损害赔偿范围的认定与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之间具有高度牵连性,损害事实的认定本身也与二者相互牵连。不同的损害类型对损害的计算方式会产生直接的影响,而诸如损害的本质、损害的类型在立法中往往属于隐含于计算方式条款之中的法理基础,只有通过对计算规则的分析才能探究其背后所依附的损害本质与损害类型之真实含义。如此一来,在因果关系统摄下理解损害论的最佳方法就是从损害赔偿范围入手,将损害赔偿具象化为三个具体的命题:知识产权损害是什么;哪些损害可获得赔偿;可获得赔偿的损害如何计算。(www.xing528.com)

从损害赔偿范围的角度理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计算规则,意味着须检讨两个核心命题:一是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何种不利益的结果可以被认定为损害赔偿的计算对象,也就是损害的认定问题;二是一旦认定了相关的损害事实,如何将之量化为具体的赔偿数额,也就是损害的价值量化问题。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机制中,损害的认定是知识产权价值变动的法律类型化过程,损害的价值量化则是对价值变动的金钱化评价。如前所述,在不同的学科语境下,价值的内涵有不同的意指。在经济学尤其是会计领域,关注的问题主要在于第二个问题上,就是对具体知识产权进行价值量化,并衍生出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等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但是,量化的前提是固定量化的对象——损害,这一问题在经济学及会计学中被省略了。所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计算规则在借鉴经济学及会计学中的价值评估机制,必须要解决前提问题,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损害当如何认定。此外,法学领域内讨论损害赔偿不是单纯的损害价值量化,还要受到诸如损害赔偿原则、功能等价值取向的规范,这与作为无形资产评估的各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大相径庭。因此,即便在损害价值量化的过程中,也不能简单套用会计学上的计算公式,而应当通盘考虑法律的价值导向、程序法规范等问题,对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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