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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性:信息财产权归属的重要性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确立个人信息保护的框架涉及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问题,即需要确立信息财产权的归属。现阶段,成文法规并未对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归属进行明确规定,实质上,信息产业中的强有力的竞争者攫取了个人信息中的财产性利益——这会对未来信息保护产生诸多不利影响。如果政策制定者在认定信息财产权的归属上犹豫不决,那么信息财产权同样会被信息产业中的经营者攫取。

首要性:信息财产权归属的重要性

确立个人信息保护的框架涉及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问题,即需要确立信息财产权的归属。而现阶段,信息产业几乎攫取了个人信息中的所有财产性利益。

(一)信息产业对个人信息之财产性利益的攫取

作为一个强有力的参与者,在产权尚未获得法律上的初始分配时,信息产业当中的一些强势企业已在事实上攫取了个人信息上的利益,这些强势企业集中在社交网络、购物网站、电邮、app应用、搜索引擎等方面。多数情况下,信息主体并不知晓自己的信息已被采集,也不清楚被采集的信息类型以及它们在将来的用途。事实上,在现阶段的实践操作中,并没有任何具有实质意义的同意选择机制能排除其他主体对信息主体信息的使用。现行信息主体所享有的知情同意的选择机制是不成功的。知情同意提供给信息主体的选择呈现出要么接受,要么放弃的特质。因此用户只享有两个选择权——“我接受”或者“我拒绝”。因为应用程序在安装过程中需要用户做出选择。要让用户做出同意的选择并不困难。因为,点击“我拒绝”的按钮会终止安装程序……软件开发商将用户同意的选择设置成为用户能使用服务的前提条件。

当一款应用软件提供给用户的服务是独一无二的,或不使用这款应用程序会被社会排斥时,想让用户拒绝隐私服务的协议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另外,最近一项实证研究揭示,即使应用程序的隐私政策做出了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郑重承诺,但若缺乏后续强化用户个人信息控制权制度的有效支撑,则表面上的承诺将不能为隐私与信息保护提供一个安全的港湾。这样的隐私承诺实则是一种市场营销策略,当商家承诺对采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或采取相应的方案与应对措施,而实质上这些措施又未落实到位时,大多数用户其实并不知情,反而会相对信任地将个人信息甚至是敏感信息分享出来。这就会导致一个悖论的出现,即那些在表面上看来本应为用户个人信息提供更好保护的措施与方案,往往会使用户更容易受到伤害。[99]在这一过程中,信息产业中的商家事实上攫取了个人信息中的财产性利益。(www.xing528.com)

电子平台与服务应用经营者排除市场中的其他竞争者获取其已采集的个人信息的方法则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实现的:第一,通过采取安全措施的方式,防止其他竞争者接触到其已采集与储存的用户信息。第二,限制用户查阅与复制个人信息记录的权利。事实上,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有电子平台与服务应用的提供者才具备完整的洞察力,能全方位地了解、洞察用户的完整信息。以网站Commodify.us为例,该网站开启的商业模式是让脸谱网的用户通过在脸谱网上下载个人信息,将个人信息在Commodify.us网站上分享的方式,发掘个人信息中的艺术商业价值,并使用户有机会从自己分享的个人信息中获利。为了遵循欧洲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则,脸谱网为用户提供了个人信息的下载服务。事实上,用户通过个人信息下载服务能够下载到的个人信息的范围仅是脸谱网储存的个人信息中的一部分。而已经拥有5亿用户的微信,则根本没有给用户提供下载个人信息的选择。事实上,信息产业几乎攫取了个人信息中的财产性利益。

(二)个人:信息财产权之初始性权利的主体

信息技术与电子服务市场已证实,个人信息是一项竞争性资源,信息产业中的强有力的竞争者有效地排除了用户与其他竞争者对个人信息的获取。现阶段,成文法规并未对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归属进行明确规定,实质上,信息产业中的强有力的竞争者攫取了个人信息中的财产性利益——这会对未来信息保护产生诸多不利影响。在面临保护个体信息自决权和促进信息的合理使用与流动这一进退维谷的选择时,如果政策制定者倾向于对后者进行保护,则会支持将信息财产权赋予信息产业中的经营者。如果政策制定者在认定信息财产权的归属上犹豫不决,那么信息财产权同样会被信息产业中的经营者攫取。另外,经济学中的“科斯定理”认为,如果市场的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产权在开始时被赋予给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将是有效率的,从而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而塔勒(Richard Thaler)于1980年提出的“禀赋理论”则认为,当个人一旦拥有某项物品时,他对该物品价值的评价要比未拥有之前大大增加。塔勒的禀赋理论给科斯定理带来了挑战。禀赋理论认为,产权的初始分配是重要的,即使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时候。这意味着,除非信息的财产权在一开始就已分配给信息主体,否则信息主体想要重新控制自己的个人信息将会变得非常困难,或者必须付出高昂的成本代价。如果信息财产权初始性地被赋予信息主体,并排他性地限制信息产业中的经营者直接获取个人信息的能力,无疑会引发一场空前激烈的论争,即何种信息能归入到个人所应享有的信息财产权的范畴中。事实上,核心的问题并非在是否应在信息保护中引入财产权保护的方法,也并非是信息财产权应赋予谁,真正的问题是如何在引入财产权保护的方法时进行合理架构,以实现信息时代经济的持续繁荣与对个人权利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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