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当事人与法院权限的配置:基于诉讼效率与公正的平衡分析

当事人与法院权限的配置:基于诉讼效率与公正的平衡分析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事诉讼是在作为国家公权力的审判权介入下解决私人权利之间的争议问题而出现的,民事诉讼的过程是公权力与私权利二者交互共同完成诉讼结果的一个过程。相对而言,我们的民事诉讼强制措施还没有建构出较为完善的程序制裁救济机制。

当事人与法院权限的配置:基于诉讼效率与公正的平衡分析

民事诉讼是在作为国家公权力的审判权介入下解决私人权利之间的争议问题而出现的,民事诉讼的过程是公权力与私权利二者交互共同完成诉讼结果的一个过程。一方面,为了达到纠纷的妥善、公正解决,必然要求法院运用程序控制权基于效率价值的追求推进整个民事诉讼的进程,在这一方面法院通常与原告的诉求具有一致性;另一方面,法院有可能对于推进程序进行过程中有关诉讼参与人(包括被告)的特定违反诉讼推进程序的行为进行制裁,法院此时运用的是程序制裁权,比如对于特定主体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性措施。程序性制裁权的运用必然以损害有关主体的私权利为前提,实现民事诉讼最终结果的正当化,既包括了审理结果的实体公正,更重要的是在诉讼过程中能够为诉讼主体所切实感知到的公正,这种能够感知到的公正很大一个方面表现在法院运用程序推进权、程序制裁权的时候,其程序本身具有的正当性。这一问题最终被界定为:如何在程序推进与程序制裁的过程中,达到国家公权力的审判权与私主体的私权两者之间的平衡,任何一方行为的过界都会导致诉讼的迟延或者是程序性制裁权的滥用。

针对平衡法院与诉讼参与人之间权力(利)的分工,唐力教授提出了“分权而治”的观点,并认为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构造所形成的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分权而治”的目的是要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以及当事人之间形成合理的程序制约关系。民事诉讼从外在的功能来看,是对一定的民事纠纷予以妥善的解决,但从本质上可以理解为是对诉讼程序所产生的“利益”或者“不利益”后果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机制,并且法院是这一分配结果的最终决定者。[12]国家行使的权力有强大的国家机器作为保障,但是任何权力的拥有者都有可能会“任性”,即权力的滥用,所以要在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对于国家的审判权予以制约。如何制约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法院权力的运用,作用的方式不外乎两种:一种是规定某种强制措施运用的自我规范性,另外一种方式就是赋予相对人事后程序性救济的权利,比如复议和上诉。但是通过比较法的考察,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中所采取的拘传、罚款、拘留,在程序的规范化运作方面,均采用裁定书,而我们使用的是决定书。至于裁定书与决定书的区别,立法没有明确,司法解释也是语焉不详,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决定书的救济力度远远弱于裁定书,因为决定书绝对不允许上诉,只有少数决定书才可以复议。但是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所确立的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根据具体情况的紧急程度不同,分别允许相对人提出即时抗告或者抗告:如果某一种强制措施下达之后必须立刻予以实施(如对于证人或者鉴定人的拘传),则对于此类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裁定书允许当事人进行即时抗告;反之如果对于某一类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不是必须立刻开始实施(如罚款),则允许当事人针对此类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裁定书提起普通抗告。相对而言,我们的民事诉讼强制措施还没有建构出较为完善的程序制裁救济机制。(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