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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流程及终止条件,代理种类繁多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所发生的代理。在委托代理中,委托授权书的成立和生效并不直接产生代理权,还需要委托授权行为。只有在委托人作出委托授权行为之后,代理权才产生。且张公平已将该机交付给董敏法,董敏法也已付清了价款,至此张公平的代理事务已完成,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即告终止。

委托代理流程及终止条件,代理种类繁多

【案例】 张公平去广州出差,邻居董敏法让其代买某品牌微型摄像机。张公平花了8000元在广州购买了某品牌微型摄像机并送至董敏法家中,经当场试放,未发现质量问题,董敏法支付了8000元。第三天,董敏法找到张公平说,摄像机有质量问题,要求张公平去广州调换。张公平要求董敏法一同前往并承担交通费用,遭拒绝。董敏法提出让张公平承担修理费1000元,张公平同意补偿200元,董敏法未能接受。

【问题】 此案如何处理?

代理种类繁多,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民法总则》依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的不同,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所发生的代理。因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称意定代理。在委托代理中,代理权的产生基于两个行为:一是委托授权书,二是委托授权行为。授权委托书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它基于委托人(被代理人)和受托人(代理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其内容是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的事务,因此委托授权书仅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不涉及第三人。在委托代理中,委托授权书的成立和生效并不直接产生代理权,还需要委托授权行为。只有在委托人作出委托授权行为之后,代理权才产生。

上述案例是一起因代理而产生的纠纷案。案例中,张公平和董敏法是委托代理关系。张公平接受董敏法的委托在广州为其购买微型摄像机一台,因而具有了代理权。张公平是在董敏法授权的范围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没有滥用代理权和超越代理权,因此张公平的行为是有权代理。且张公平已将该机交付给董敏法,董敏法也已付清了价款,至此张公平的代理事务已完成,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即告终止。那么,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就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即董敏法,故应由董敏法向出售商店交涉。

根据民法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委托代理授权既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书面形式或者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如诉讼代理,代签经济合同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最主要的一种授权形式,称为委托授权书。(www.xing528.com)

根据《民法总则》第165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其中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代理人为自然人,要注明其姓名;代理人为法人,要注明其机构名称;代理事项,要注明代理人是代理一项还是数项事务;权限和期间要注明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起止时间等。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实践中的纠纷。

在民事实践中,委托代理主要通过委托授权书产生委托关系外,还存在着一种特殊情形即职务代理。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商品经济交易频繁,不可能所有交易活动都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来实施。于是,职务代理制度应运而生。职务代理是指根据其所担任的职务而产生的代理。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成员以及主要工作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的法律行为,无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特别授权,其法律效果应当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如采购员可以代表公司采购、销售员可以代表公司销售等。《民法总则》第170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根据规定,职务代理的构成必须满足以下三点:一是被代理人必须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二是代理人必须是执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三是代理事项必须是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例如,A公司的销售经理甲代理A公司向B公司采购了一批办公桌椅,在签订合同时,甲向B公司提供了自己销售经理的名片。B公司将桌椅送至A公司时,A公司以甲无权代理自己签订采购合同为由,拒绝接收桌椅并拒绝支付货款。B公司遂起诉A公司,要求其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这一案例中,甲是销售经理,采购业务显然超出了他的职务权限,不满足职务代理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职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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