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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理、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之比较

时间:2023-08-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所享有的代理权,是被代理人授予的,所以委托代理又称为授权代理或意定代理。这一规定就是为他们设定法定代理人的法律依据。

指定代理、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之比较

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这是法律上对代理最基本、最重要的分类。

(一)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委托代理人所享有的代理权,是被代理人授予的,所以委托代理又称为授权代理或意定代理。这里委托授权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授权的意思表示,代理人就取得代理权。相对而言,代理人对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也有权拒绝,仅凭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代理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65条的规定,授予代理权的形式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虽具简便灵活之优点,但又因其存在发生纠纷往往很难查证之不足,因而对一些重大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一般都应采取书面形式。授权的书面形式称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范围、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对于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权可以授予一人,也可以同时授予数人。在代理权同时授予两个以上代理人时,被代理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上明确规定各个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如果被代理人没有在委托书中明确各个代理人的权限范围,数人代理人便共同进行代理,其代理权和责任应视为等同,这种代理称为共同代理。

委托代理是在实践中运用最广泛、最典型的代理制度,在市场经济中意义重大。(www.xing528.com)

(二)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在法定代理中,代理人所享有的代理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与被代理人的意志无关。法定代理主要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设立的代理。这主要是因为他们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为自己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产生的根据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组织关系等。《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这一规定就是为他们设定法定代理人的法律依据。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实现和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是监护人的一项重要职责。除此之外,我国劳动立法规定,工会可以代理其会员签订集体劳务合同,参加有关劳动争议的诉讼,这是基于工会与其会员之间的组织关系而规定的法定代理。

(三)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的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在指定代理中,代理人所享有的代理权是由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指定的机关指定的,同样与被代理人的意思无关。指定代理是在既无法定代理人又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由有权机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代理人,以补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之不足,在指定代理中,依法被指定为代理人的,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担任,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17条的规定,有权指定的机关有四类:①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所在单位;②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③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门;④人民法院。被指定的代理人主要是指被监护人的一些亲属、朋友。此外,在民事诉讼中,没有诉讼能力的人,又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不限于《民法通则》第16条、第17条所规定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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