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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计划经验基础的论证-中德立法比较研究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立法总是一种对“现实性”的反应,不管是去改变现实还是去维护现实。但是,在指向主体间相互理解的控制过程的范围内,这样的主观部分导致了在对感知过程和结果“正确性”作出判断时多样性的增加。因此,以下这一点在认识论上就是顺理成章的,也是被要求的,即联邦宪法法院[56]赋予了立法者在确定立法行为经验基础时的判断和评价的裁量空间。[62]在此,与《行政程序法》第24条范围中的行政事实确定相比,存在根本上的差异。

立法计划经验基础的论证-中德立法比较研究

立法总是一种对“现实性”的反应,不管是去改变现实还是去维护现实。只有当作为控制的出发点的既有事实和框架条件被判断为“现实的”或者“与现实相符”的时候,立法的控制和安排的权能才是可实现的。

对现实的感知和描述有赖于感知者和描述者的立场和主观价值——并不存在完全独立于观察者的立场和先前理解(Vorverständnis)的感知过程。这一观点早就成了认识论的基础知识,而托马斯·阿奎那将其精炼地表述为一个简洁的名言:“那些被理解(被接受)的东西,总是以理解者(接受者)自身的方式和方法被理解(Quidquid recipitur permodum recipientis recipitur)。”[55]此处所说的感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主观部分不可与完全放弃客观性相混淆,后者是激进认识论相对主义所代表的。但是,在指向主体间相互理解的控制过程的范围内,这样的主观部分导致了在对感知过程和结果“正确性”作出判断时多样性的增加。因此,以下这一点在认识论上就是顺理成章的,也是被要求的,即联邦宪法法院[56]赋予了立法者在确定立法行为经验基础时的判断和评价的裁量空间。[57]此外,也有权能分配方面的原因。[58]

联邦宪法法院在其“信息上很重要”的人口普查的判决中也强调充分的“事实认识”对立法的意义:“如果经济社会的发展不应该被接受为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应该被理解为是一种持续的任务,那么就需要一种广泛的、持续的和不断更新的关于经济、生态和社会状况的信息。只有对相关数据的认识和通过这些数据提供的信息,连同由信息自动处理为统计学提供的机会才能为以社会国家原则为导向的国家政策提供不可或缺的行动基础。”[59]

对立法结果进行评估的义务目的也在于更好地考虑到立法时的现实,因为它不仅仅涉及去确定制定法可能的有害和不被希望的效果,而且还涉及要考虑和确保立法的现实状况。[60]因此,梅塞施密特(Meßerschmidt)正确地指出:“最后,如果立法者可以不受惩罚地错认现实条件,由此可以恣意地引用宪法条文,那么最好的宪法及其具体的解释都没有什么价值。”[61](www.xing528.com)

沃尔内克(Roellecke)简要地评述了一下这个观点:“因为每一条规范都是倾向于实现的,因此规范的安排不仅仅以将来关系的可变化性为前提,而且将来的现实状况的变化也正好会是其核心内容。因此,设置的自由只有在自由的判断中通过以下这一点才能存在,即将来的事实情况是否出现,是否应该出现或者不出现。如果国家机关被授权进行安排,如果其被取消了判断,那么它们实际上也被取消了设置的自由。”[62]

在此,与《行政程序法》第24条范围中的行政事实确定(只要其不是在自己制定规范)相比,存在根本上的差异。与行政需要去确定一个在构成要件上清晰的事实不同,立法者的任务则最好用“材料开发”这一表达去描述,从这一表达中可以认识到,要为这一领域划上界限要困难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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