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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的认知状况-中德立法比较研究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立法工作者在抽象法命题决定的性质和范围问题上歧见丛生,且各种决定的性质在法理上不能一概而论,但司法机关却倾向于不追问各种决定在宪法上的性质和依据,而是认为此类决定皆具有某种法规范效力,并加以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其他主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也被法院作为裁判的依据。有时法院会将某一抽象法命题决定直接认定为法律。

司法机关的认知状况-中德立法比较研究

虽然立法工作者在抽象法命题决定的性质和范围问题上歧见丛生,且各种决定的性质在法理上不能一概而论,但司法机关却倾向于不追问各种决定在宪法上的性质和依据,而是认为此类决定皆具有某种法规范效力,并加以适用。

譬如,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若干法院判决皆以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作为说理依据。[23]然而按照先前的分析,该决定因缺乏主席公布的要件而不能被认为是法律,又因制定于《立法法》生效之后而不能被认为是法律解释,适用该决定的前提是能够为其寻找到适当的宪制基础,但法院并未对此加以探究。[24]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也经常被法院作为刑事或民事案件的裁判依据。[25]由于该决定未经国家主席公布,因而至多只能作为立法解释予以适用。该决定虽然旨在明确特定行为的法律适用,符合《立法法》规定的立法解释的情形,然而鉴于其颁布迟于《立法法》生效,因而在判断其是否属于立法解释从而具有可适用性时,本应观察决定的作出是否遵循了《立法法》所规定的立法解释程序,但法院的判决也未体现这一点。(www.xing528.com)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其他主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也被法院作为裁判的依据。在“李泉俊与长沙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强制上诉案”中,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便认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虽然不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但都是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法律文件,”[26]这便是间接地适用了全国人大常委会1957年和1979年的两次相关批准性决定。但在1982年《宪法》下,这两次批准性决定的依据何在,是否仍具有可适用性,法院亦未探讨。

有时法院会将某一抽象法命题决定直接认定为法律。在“张爱与ForexSigns,Inc.(美国汇盛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案”当中,最高法院便明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均禁止非法买卖外汇。”[27]至于这一1998年颁布实施的决定究竟是否遵循了1987年《议事规则》当中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报告的程序性规定,最高法院在判决中也并未深究。除具体案件当中的适用决定的状况外,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曾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对相关决定作出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2年联合发布的《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发布的《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便是适例。前者虽冠之以“解答”之名,而未采用当前司法解释所使用的“解释”“批复”或“规定”等名称,但当时司法解释的名称尚不规范,最高人民法院也尚未通过《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予以统一;后者虽然采用了“法发”的文号,[28]而非当前司法解释所使用的“法释”文号,但也应注意到彼时的司法解释皆未采取“法释”文号。[29]即是说,此类文件在性质上的确属于司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应决定也的确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视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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