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实践中法官拒绝排除非法口供

实践中法官拒绝排除非法口供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5]1.排除非法口供的代价十分“高昂”由于供述具有极高的证据价值,故法官通常不愿排除非法口供。在此情况下,司法者若要排除非法口供就必须付出十分“高昂”的代价:在微观层面,这种代价意味着放弃对个案真相的查明以及放弃对案件实体上的“正确处理”。法官不仅以被告人表意清晰应系真实为由不予排除非法口供,有时甚至还把口供可能为假作为排除非法证据的理由。

实践中法官拒绝排除非法口供

我国的非法口供排除向来有程序启动难、排除率低的问题。曾有学者对西部某省五个中级人民法院调研后发现,五个法院共计审理17 213个案件,法院最终决定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案件仅54例,排除非法证据的仅14例。[4]与此数据相对的是,在全国范围内,在检察官承办的案件中,仅有17%的嫌疑人没有提出其曾遭受刑讯逼供,这个数字在法官律师方面分别为11%和1.33%。[5]

1.排除非法口供的代价十分“高昂”

由于供述具有极高的证据价值,故法官通常不愿排除非法口供。除了供述本身的证明力之外,口供的有无往往还能从侧面影响侦查、审判活动的开展效率。一方面,侦查人员需要被告人口供以获取其他证据的线索;另一方面,审判人员需要被告人口供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以还原案件全貌。正因如此,我国公安司法机关历来就有浓厚的“口供情节”,侦、诉、审工作多是围绕口供而展开,并将口供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形成了口供中心主义的诉讼方式。[6]对于公安机关而言,采取刑讯逼供以及威胁、引诱等非法手段获取口供是一种打开疑难案件“突破口”的有效手段。虽然这些非法手段获取的供述按律应当排除,但司法实践的经验告诉我们,非法口供为真的概率远远大于非法口供为假的概率。在此情况下,司法者若要排除非法口供就必须付出十分“高昂”的代价:在微观层面,这种代价意味着放弃对个案真相的查明以及放弃对案件实体上的“正确处理”。在宏观层面,某学者在某地的调研数据显示,当地监狱服刑人员在审前羁押中遭到直接刑讯的比例达55.3%,变相刑讯达60.1%,[7]若法官严格贯彻非法证据排除,则意味着大批“罪有应得者”因口供被排除而“逍遥法外”。实践中超高的刑讯率形成了一种力量,倒逼法院对侦查违法行为视而不见。

2.法官用多种手段变相规避非法口供被排除(www.xing528.com)

实践中法官有一套“自洽”逻辑来规避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一个最典型的做法就是以各种理由拒绝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启动,对非法取供行为“眼不见心为净”。例如,某地法官在发现被告人确实存在外伤之后仅仅只是电询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得到侦查人员没有刑讯逼供的答复之后就不再启动调查程序。[8]另一个典型做法是在合法性调查程序中“走过场”“走形式”,比如法律虽规定公诉人对证据取得的合法性负证明责任,但公诉人的证明往往流于形式,既不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也不会有针对性地播放录像,只是机械地出具“情况说明”或播放并不完整的讯问录像,而法院对此依然照单全收。[9]

此外,还有一种做法是将证据的真实与否作为判断证据是否合法的标准。法官不仅以被告人表意清晰应系真实为由不予排除非法口供,有时甚至还把口供可能为假作为排除非法证据的理由。[10]此种做法实质上架空了非法口供排除规则,使得“排除非法证据”演变为了“不予采信不真实证据”。而最为奇怪的做法是,有些法官虽然历经斟酌终于决定排除非法口供,却仍然不舍得这些口供的证明效力,对非法证据“排而不除”。曾有法官在案件的审理报告中明确列明了一些被告人供述,却又标注: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仅供参考。[11]然而,就法官个人的心证而言,将其“作为定案依据”和“仅供参考”之间又有何区别呢?

此外,我国法院还创制出一些做法来使制裁侦查违法行为的“消极影响”降到最低。比如有的法官不直接宣告某些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无效,而是试图采取对被告人从轻量刑的方式来表示对程序违法行为的“零容忍”,并对受害者提供抚慰和救济。[12]这样做的好处是能够避免因排除非法证据而判“错案”。再比如有的法官在发现排除被告人的非法供述将动摇控方起诉根基时,会选择劝说检察官撤诉,如此一来,一旦检察官重新收集到足以给被告人定罪的证据,就可再次“合理合法”地做出有罪判决。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