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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合作金库筹备成果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省县市合作金库未普遍成立前不应也无法先成立中央合作金库。中央党务委员会审查认为,合作金库制度确有从速建立之必要,本案交国民政府责成社会部、财政部及四联总处对于统筹合作金融之专设机关,即开始筹备工作。中央合作金库遂进入正式筹备阶段。筹备之初,由社会部、财政部、四联总处开会商讨,共同拟具《中央合作金库筹备委员会组织章程草案》,于1942年7月5日呈请行政院核定,经院会第575次会议决议修正通过。

中央合作金库筹备成果

提出要设立中央合作金库,开端于1939年1月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洪陆东等11人提出的“加紧推进合作事业案”,提案第二项提出“提前成立中央合作金库,将农本局、中国农民银行及农产调整处之业务重行调整”。该案交由行政院转饬经济部,经济部复饬农本局办理。农本局则以暂缓筹设答复,其理由是合作金库之组织应由下而上,由县市合作金库联合组织省合作金库,再由省市合作金库联合组织中央合作金库。在省县市合作金库未普遍成立前不应也无法先成立中央合作金库。但抗战爆发以来,合作事业正在快速进展中,而合作放款则因各行划区办理,反而显得支离破碎,显然不能适应合作事业的需要,这就引得许多人呼吁改变合作放款现状,从速设立中央合作金库,江西省甚至有中央合作金库期成会之组织,而合作事业管理局局长寿勉成先生则于各报纸、杂志不断发表论文批判合作金融之现况,大声疾呼,非从速设立中央合作金库不可。[37]

这是在设立中央合作金库,建立合作金融系统上的两种不同的观点,他们都是基于现行农村金融制度的不合理而有建立合作金融系统的呼声,主张它的基本功能是调剂全国合作事业资金,与一般金融界相联络。但是前者更强调合作金库的合作社联合社性质,主张在合作社普遍发展的基础上自然而然的建成,后者则认为合作金库是政府发展合作事业的金融机关,中央合作金库的创设,为的是配合国家合作政策,协助合作事业的发展。中央合作金库的出资单位,以中央政府为主体,其次为国家银行,再其次为合作社及联合社。省县合作金库不是中央合作金库的构成单位。[38]在不同观点的争论中,显然后一种观点占上风,这或许是因为合作事业在我国发展的严重不足,以前一方式在中国建立合作金融系统其难度之大可想而知;而国民政府亟需利用合作金融制度推行其政策,由政府主导更容易得到国民政府的呼应。1941年3月全国合作会议上关于建立合作金融系统案的提出正是这一反应。

合作金库的发展难以维持,除农贷紧缩外,另一被认为是重要原因的是“合作金库立法精神及其内容未能迎合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及适应合作事业的要求”。[39]《合作金库规程》于1936年12月18日由实业部颁发,1938年2月23日由经济部修正。寿勉成认为它存在着四大缺点:第一,《规程》规定合作金库为合作社联合社的一种,其发展程序是必先有合作社,然后才有各级合作金库的依次建立,“迂回迟缓,莫此为甚”;第二,法规实施两相矛盾,《规程》注重合作金库的自有、自营、自享,但事实上皆由银行认购提倡股辅导设立;第三,业务单调,资金短绌,《规程》规定合作金库办理存款、借款、放款、汇兑及代理收付各种业务,但实际除放款外,其他业务经营的极少;《规程》规定省市合作金库资本至少100万元以上,县市合作金库至少10万元,但以此区区之数而要调剂全省市或县市合作事业资金,戛乎其难;第四,各省市及各县市合作金库间均属独立经营,不相关联,难期健全。[40]既然《合作金库规程》不能促成合作金库的健全发展,彻底修订合作金库规程,另行建立合作金库制度变成合作界一致的要求。因此,全国合作会议上关于建立合作金融系统案的实施步骤,第一条就是修正《合作金库规程》。全国合作会议结束后,社会部合作事业管理局据此着手修正实业部颁布的《合作金库规程》,社会部拟具修正草案于1941年8月5日呈送行政院,行政院召集社会部、财政部、经济部及农林部开会审查,社会部又依照审查意见重加修正。(www.xing528.com)

1941年12月15日,国民党五届九中全会通过陈果夫等14人提“切实改善合作金融,发展合作事业,以奠定抗战建国之社会经济基础案”,并交常会详细研究办理。中央党务委员会审查认为,合作金库制度确有从速建立之必要,本案交国民政府责成社会部、财政部及四联总处对于统筹合作金融之专设机关,即开始筹备工作。后经第199次中央常会决议通过,经由国防最高委员会转饬行政院办理。行政院于1942年5月4日训令社会部、财政部、四联总处会拟办法呈候核定,关于修正《合作金库规程》一案即与并案办理。中央合作金库遂进入正式筹备阶段。

筹备之初,由社会部、财政部、四联总处开会商讨,共同拟具《中央合作金库(或中央合作银行)筹备委员会组织章程草案》,于1942年7月5日呈请行政院核定,经院会第575次会议决议修正通过。接着,由社会部、财政部、四联总处会同聘请筹备委员15人,他们是谷正纲、陈果夫、潘公展、赵棣华、顾翊群、戴铭礼、刘攻芸、徐柏园、徐继庄、周象贤、楼桐荪、王世颖、黄友节、李俊龙、寿勉成,于四联总处下成立中央合作金库筹备委员会,由社会部部长谷正纲兼任主任委员,以6个月为筹备期间。该会首要工作,即为草拟《合作金库条例》,此时,普遍的观点认为合作金库系统应分为中央合作金库与县市合作金库二级,在筹设合作金库之先,应先订定规定整个合作金库制度之合作金库条例,然后再根据条例之规定,以筹备中央合作金库。社会部根据九中全会决议案内容起草《合作金库条例草案》,并先提交全国社会行政会议,征求各省市合作行政主管人员及各专家意见。中央合作金库筹备委员会于11月7日借财政部开第一次筹备会议,即就该草案详加讨论,会中虽有少数委员对中央合作金库应否成立表示怀疑,结果仍修正通过,复提经四联总处理事会议决议修正通过,于1943年5月28日由社会部会同财政部、四联总处呈送行政院,提院会第619次会议修正通过,转报国防最高委员会,国防最高委员会即交财政、经济、法制三专门委员会审查,就原草案内容拟定原则六项:(1)中央合作金库资本定为6000万元,县市合作金库资本定为10万元以上。(2)合作金库制资本除由国库、国家银行或省银行、县市银行担任者外,余由合作社分任。(3)合作金库之业务以合作组织为对象。(4)合作金库之组织分为二级:甲,中央合作金库及省(市)分金库,乙,县(市)合作金库。(5)合作金库理监事除由主管机关指派外,余由各认股单位选举之。(6)合作金库以社会部及财政部为主管机关。陈奉国防最高委员会核定,送国民政府秘书处转陈国民政府令交立法院审议,继经8月28日第244次立法院院会决议通过,于9月18日由国民政府明令公布施行。社会部再遵照条例第22条规定起草条例施行细则草案,提经中央合作金库筹备委员会第3次会议决议修正通过,会同财政部于1944年2月5日呈行政院核定,行政院于3月2日以院令公布施行。此后,社会部、财政部又会同拟具中央合作金库各省市分金库设计委员会组织规程草案,呈奉院令核准,制定中央合作金库章程及县市合作金库章程准则,社会部又根据合作金库条例制定中央合作金库及县市合作金库各认股单位理监事选举办法两种,以及县市合作金库设计委员会组织规程准则。至此,中央合作金库筹备于法制方面告一段落。[41]但此后中央合作金库迟迟没有成立,正式成立要到两年之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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