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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受贿则是指对方单位或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节处以罚款、吊销业务营业证照等行政处罚。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企业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同时界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旅游企业在旅游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涉及以下方面:

1.欺诈交易

旅游企业采用欺诈交易手段损害同行的竞争对手,具体表现为四种形式:(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姓名或企业名称,让购买者误认为是他人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2.商业贿赂

为了达到销售目的或购买商品,排挤同行的竞争对手,有的旅游企业采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个人回扣或采用财物及其他手段进行贿赂的违法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受贿则是指对方单位或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在旅游活动中,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贿赂行为较为普遍,诸如旅行社或导游在安排团队就餐、购物、住宿、乘坐交通游览工具中,从有关部门收取回扣及旅游饭店大批购买服务用品时,经办人员从卖方单位收取回扣等。

3.虚假宣传

旅游企业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以使游客产生误解,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旅游产品的销售活动中,一些旅行社是以广告或其他形式作虚假宣传,诱导游客作出错误的选择判断,参加违背自己意愿的旅游活动。

4.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措施加以保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则指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旅游企业的客户资料是获取旅游经济利益的重要手段与特殊财产,应当属于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将会造成重大损失。此外,旅游企业对于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同样应当予以保密。

5.低价销售(www.xing528.com)

低价销售,是指为了达到排挤对手的利己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服务。在旅游活动中,一些旅游企业存在着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旅游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最明显的就是采用“低团费”或“零团费”违规组织旅游活动。

6.附加不合理的条件

在销售商品或服务活动中,旅游企业还有违背游客意愿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违法行为,特别是旅行社的导游或领队在境外旅游中强迫游客接受附加的自费项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7.谎称进行有奖销售

在销售商品中,旅游企业采取谎称有奖销售,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或是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旅游商品,引诱游客受骗上当。

8.商业诽谤

商业诽谤是指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通过捏造、散布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达到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行为。在旅游业中,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是旅游企业赢得竞争优势地位的基本条件,一旦遭到竞争对手的恶意损害,将会对其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节处以罚款、吊销业务营业证照等行政处罚。此外,上述行为适用其他法律认定处理时,还应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民法通则》,《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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