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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信息配置与信用风险解析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互联网金融交易在形式上表现为资金的融通及其增值,而在实质上是资金时间价值的变现,交易的核心在于信息配置与信用风险。因此,在互联网金融交易模式中,“信用风险一方面是投资者必须面对的核心风险,另一方面也让金融交易的主要问题回归到信息与信用风险的关系上来”。

互联网金融信息配置与信用风险解析

互联网金融交易在形式上表现为资金的融通及其增值,而在实质上是资金时间价值的变现,交易的核心在于信息配置与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中的金融消费者和互联网平台,一方面进行小额债权、股权和资金托管等信用交易,另一方面又通过与传统金融的去中心化、金融脱媒竞争,促进金融功能的实现。因此,在互联网金融交易模式中,“信用风险一方面是投资者必须面对的核心风险,另一方面也让金融交易的主要问题回归到信息与信用风险的关系上来”。[14]

使用信息工具时,要根据不同领域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对信息主体设定不同程度的义务。[15]在没有合适的规则约束和利益刺激下,信息占有优势方缺乏披露真实信息的主动性,或者说其披露真实信息具有偶然性。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中,信息占有劣势方——投资者缺乏实质性保障手段来了解投资标的真实情况。因此投资者和交易平台更倾向于使用第三方担保、备付金、抵押等方式来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给投资者带来的投资风险。然而,以担保或刚性兑付来替代有效信息披露,不但不利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合规发展且加剧了信息供给不足,还会导致在监管层面呈现出监管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去刚性兑付和担保—不断创造新的刚性兑付和担保”的困局。(www.xing528.com)

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中存在着P2P网贷、股权众筹和第三方支付等三种主要业态,这三种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基础,在于建立在互联网平台之上的陌生人交易信任。严格意义上的信息中介型P2P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了撮合达成债权债务合同的线上服务;股权众筹平台为以小微企业为主的筹资者构建了一个小额公众型股权融资模式;第三方支付借助互联网技术与移动通讯技术,为收、付款人之间提供便捷的网络移动支付服务。互联网金融交易中的借款者与出借者、股份发行人与股份投资人以及收、付款人之间,既因为彼此之间的陌生人信任而保证了交易的前提,又因为天然的信息不对称而引发了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信息不对称的结果,即是引发了如平台自建资金池、债权拆分、期限错配、平台自融、虚构投资项目等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交易是风险的集合体,风险类型和风险结构间的差异,是决定互联网金融业务演变为不同类型模式的根本原因。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业务的深度融合,丰富了金融交易形式并简化了金融交易流程,但互联网金融在本质上仍然是金融。[16]可以看出,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供给不足是引发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危机的直接原因,信用风险是互联网金融信息配置失范的主要表现形式。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本质问题,是对互联网金融信息配置的监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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