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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具有法财产属性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数字加密代币具有法财产的权义性。我国现行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因此,比特币的获得,具有合法来源,符合法财产的本源性条件。虚拟财产与有体财产、知识财产、货币财产共同构成了当代社会的基础性财产。虚拟货币具有财产的客体,其所有权人理所当然地对其享有财产权,毫无疑问,虚拟货币具有法财产属性。

虚拟货币具有法财产属性

虚拟货币是独立于主体之外的客体,具备法财产的效用性。对于主体而言,虚拟货币是有使用价值的,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同时,虚拟货币基于密码学和网络P2P技术,由计算机程序产生,数量是固定的,具有法财产的稀缺性,其价格与其稀缺程度相关,正因为数字加密代币具有稀缺性,才能成为财产法调整的对象。虚拟货币具有法财产的可控性。区块链技术采用先进的加密技术,以确保交易安全,区块链的块信息、账本信息是通过加密算法实现的。以比特币为例,以公钥(a public key)、私钥(a private key)密码原理来确保主体之间的交易。因此,数字加密代币具有效用性、稀缺性、可控性等法财产的客观条件。[19]

虚拟货币同时具备权义性、法定性、本源性等法财产的主观条件。法财产的权义性,是指财产是一种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权利(权力)义务(职责)关系。数字加密代币的所有人,必须保证不能用其所有的代币不侵害他人利益,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数字加密代币具有法财产的权义性。

法财产的法定性,是指主体对财产的权利(权力)义务(职责)都是法定的,只有法律承认某物品是财产,它才是现实的财产,否则它就不是实际的财产。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0]该条文是关于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规定。本条在最初的一审稿中系以数据信息的形式加以规定,并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进行规定。在二审、三审稿中,将之与知识产权区别开来,并最终得以通过。[21]可见,立法者已经承认虚拟财产与知识财产是性质不同的一种财产形态。这一条从民事基本法的角度对虚拟财产保护进行了确认,并为虚拟财产的立法预留了空间,也是数字加密代币等虚拟财产具有法定性的依据。

我国现行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者定价单位,不得直接从事比特币的买卖服务,同时也不得为比特币交易提供清算、结算等服务。[22]实践中我国不仅早已承认虚拟财产可如其他财产一样能够转让、销售,而且还为交易规定了相应的财产转让税率并予以征收,这实际已经承认虚拟货币是公民可以合法买卖的财产。[23](www.xing528.com)

法财产的本源性,是指主体的财产权利(权力)必须具有合法的来源。以比特币的来源为例,用户在计算机上进行复杂的运算,俗称“挖矿”,完成运算的用户将获得系统给予的比特币,此外一方当事人亦可用法定货币或者商品、服务与比特币的持有主体进行交易来获取比特币。因此,比特币的获得,具有合法来源,符合法财产的本源性条件。

虚拟货币具有法财产的客观条件与主观条件,属于虚拟财产的范畴。虚拟财产与有体财产、知识财产、货币财产共同构成了当代社会的基础性财产。财产是财产客体与财产权的统一。虚拟货币具有财产的客体,其所有权人理所当然地对其享有财产权,毫无疑问,虚拟货币具有法财产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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