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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属性对财产犯罪的研究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观点认为,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被他人占有的财物;同时又认为,盗窃罪的行为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上述观点既在作为盗窃行为因素的“窃取”中界定占有,又在作为对象因素的“公私财物”中讨论占有,这种重复评价容易导致对盗窃罪构成要件结构理解的混乱。简言之,C通过一种打破B对摩托车的占有状态的行为方式,取得了A所有的摩托车,因而成立盗窃罪。

自然人属性对财产犯罪的研究

占有人只能是自然人,这一点也突出地反映出占有的事实性特征。为自然人服务的看家狗,即使当主人不在家时起到了保卫财物的作用,但也不能被评价为占有人。在经济生活中,财物的所有者与占有人往往是分离的。法人、企业、社团和各种协会在法律上可能是财物的所有人,但是并不能成为对财物在事实上的控制者。实际占有财物的人,往往是社团的某个成员和公司企业里实际管理财物的人。因此,一个法人所有的财物,仍然可以成为盗窃罪中“打破占有”的对象。即使是个人所有的财物,也并不一定为物主本人占有。在这种情况下,取走行为打破的是第三人的占有,但是遭受财产损害的仍然是所有人。有观点认为,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被他人占有的财物;同时又认为,盗窃罪的行为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29]这种解释存在疑问。占有的问题是放在窃取这个行为因素中展开的,而不是放在财物这个因素中展开的。上述观点既在作为盗窃行为因素的“窃取”中界定占有,又在作为对象因素的“公私财物”中讨论占有,这种重复评价容易导致对盗窃罪构成要件结构理解的混乱。事实上,作为盗窃罪对象的“公私财物”指的就是公私所有的财物而非公私占有的财物。例如,A公司(法人)将汽车借给自然人B,C(基于非法占有目的)从B处将汽车取走。对C而言,这辆汽车是他人(A)所有的财物,因而满足了盗窃罪的对象因素。同时,这里也评价出一个窃取行为,因为C打破了他人(B)对摩托车的占有。简言之,C通过一种打破B对摩托车的占有状态的行为方式,取得了A所有的摩托车,因而成立盗窃罪。(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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