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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研究:占有型财产犯罪中财物持有与控制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财物持有既不决定行为的性质和方向,也不影响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判断,却是成立侵占罪的前提条件。财物控制存在于所有占有型财产犯罪之中,体现的是将他人财物置于自己的实际控制之下,影响犯罪的未遂与既遂形态。本文讨论的“占有型财产犯罪之财物持有”仅指侵占罪中的财物持有,不涉及持有犯之“持有”。

财产犯研究:占有型财产犯罪中财物持有与控制

1.侵占罪之财物持有的含义

学术界通常认为,《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必须以行为人“合法持有他人财物”在先,否则不可能构成该罪。这就涉及财物持有(即侵占罪之持有)问题。对于侵占罪之财物持有,我国台湾地区学界存在管有说、事实及法律上的支配说、事实上支配说、处分可能状态说以及支配说等,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陈朴生先生赞同事实上支配说。[18]我国学者对此无深入研究,综观各类教材,多采取事实及法律上的支配说,即只要对财物具有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支配力状态,就属于持有。事实上的支配,指行为人对物具有事实上的支配,不要求事实上握有该财物,法律上的支配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事实上占有财物,但在法律上对财物具有支配力。[19]笔者赞成事实上的支配说。理由在于,如果将法律上的财物也理解成财物持有,会扩大打击面,不符合立法目的。如甲代为保管乙的财物,一日丙借走该财物。按照事实及法律上的支配说,甲、丙都持有财物。如果丙不愿意归还财物,则甲因为法律上持有该财物,而与事实持有该财物的丙一起构成侵占罪,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根据事实上的支配说,财物持有具有以下含义:其一,财物持有是一种对物的单纯的事实支配状态。其二,持有不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支配财物的意思,只要对支配财物有认识就足够了。例如,对于他人遗忘在自己家里的财物,行为人并没有要支配他人财物的意思。但是,在他人离开后,行为人认识到财物属于自己支配,就足以成立财物持有。其三,持有只能是直接的事实支配,不包括间接持有或者观念上的持有,持有还不能继承。其四,持有不受时间、场所限制,只要是直接、事实的支配,就足以成立持有。其五,持有的效果是使人和物发生关系,从而作为可能的归责根据,不涉及事实、权利推定,也不关系到使用、收益、返还请求权等。

2.占有型财物犯罪之财物持有与财物控制的界限

占有型财产犯罪之财物持有与财物控制主要区别如下:(1)性质不同。财物持有只存在于侵占罪之中,揭示的是单纯的、直接的、事实的财物支配状态,在于使人和物发生关系,从而作为可能的归责根据。财物持有既不决定行为的性质和方向,也不影响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判断,却是成立侵占罪的前提条件。财物控制存在于所有占有型财产犯罪之中,体现的是将他人财物置于自己的实际控制之下,影响犯罪的未遂与既遂形态。(2)内容不同。财物持有通常仅指持有事实,不要求必须有持有意思,有时只要求行为人对支配财物有认识就可以了。持有事实通常是单一的、直接的、事实的,不包括法律上的间接持有或者观念上的持有,不能继承,也不受时间和地域的约束。财物控制包括控制意思和控制事实。控制意思指排除财物所有人或者占有人实际控制财物,并将财物置于自己实际控制之下的意思。控制事实指行为人实际的、事实的控制财物。控制事实并非唯一的、排他的,包括事实上的控制事实和法律上的间接控制或者观念上的控制,有时还受到时间和场所的制约。

【注释】

[1]彭文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后。

[2]高铭暄:《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641-643页。

[3]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下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903页。

[4]赵秉志:《侵犯财产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6页。

[5]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73页。

[6]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09页。

[7][俄]斯库拉托夫等:《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下册)》,黄道秀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06页。

[8][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各论》,刘明祥、王昭武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3页。(www.xing528.com)

[9]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2、193页。

[10]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8页。

[11]蔡刚毅:《盗窃罪既遂未遂界定标准新探》,《人民检察》2000年第1期。

[12]龙斯荣:《罗马法要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73页。

[13][日]大谷实:《刑法各论》,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7页。

[14]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66页。

[15]某些概念在刑法上的法律性质不同于民法,乃众所周知的事。如婚姻在刑法上包括法定婚姻与事实婚姻,而在民法上仅指法定婚姻。又如,年满10周岁的人在民法上具有一定的民事责任能力,在刑法上则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16][日]大塚仁:《刑法概说(各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9页。

[17]刑法上的持有有两种不同情形:一是持有型犯罪中的“持有”;二是侵占罪之财物持有。两种“持有”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不应当加以混淆。参见 邓斌著:《持有犯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0页以下。本文讨论的“占有型财产犯罪之财物持有”仅指侵占罪中的财物持有,不涉及持有犯之“持有”。

[18]陈朴生:《论侵占罪之持有关系》,载 蔡墩铭编:《刑法分则论文选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755页。

[19]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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