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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解析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诸如比特币这样的数字加密货币即是虚拟货币的一种。虚拟货币可以通过电子化的方式获取、存储、估值、交易。事实上,在任何法域,虚拟货币均没有法定货币的地位。[12]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解析

货币形态先后有实物(商品)货币、金属货币、信用纸币、数字货币。2008年11月,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设计并发布了一种点对点的去中心化数字货币——比特币——目前最主要的数字加密货币。[6]数字加密代币基于密码学和网络P2P技术,由计算机程序产生并在互联网上发行和流通,没有发行机构,具有交易的匿名性等特征。“比特币是一种去中心化的、点对点的网络虚拟货币,这种虚拟货币可在线交易以及兑换成美元和其他货币。”[7]“比特币已经成为了一种不受政府控制,不依赖金融机构、总量固定、可实时兑换法定货币且价格由供求决定、被认为有可能彻底改变全球金融行业格局的数字货币。”[8]

数字加密代币的法律性质引起广泛关注和争论,争论的焦点是数字加密代币是不是货币。只有明确数字加密代币的法律性质,才能厘清数字加密代币涉及哪些法律问题,才可能进一步梳理数字加密代币ICO的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法律对策。

欧洲银行业管理局(EBA)称此种货币为“虚拟货币”(Virtual Currencies),并将其定义为“价值的数字化表示,非由中央银行或公共当局发行,也不必然与法定货币相联系,但被自然人或法人作为支付手段而接受,可通过电子形式转移、存储或交易”。[9]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一份报告中认为,虚拟货币(Virtual Currencies)是价值的数字化表征,由私人机构发行并且使用自有的记账单位。诸如比特币这样的数字加密货币即是虚拟货币的一种。虚拟货币可以通过电子化的方式获取、存储、估值、交易。[10]美国财政部金融执法局(FinCEN)在其发布的文件中,认为虚拟货币(Virtual Currencies)不同于法定货币,仅在一些环境中像法定货币一样充当交易媒介,但不具有法定货币的所有特征。事实上,在任何法域,虚拟货币均没有法定货币的地位。[11]澳大利亚税务局(ATO)认为比特币既非本币亦非外币,不具有货币的属性,比特币属于金融资产。[12](www.xing528.com)

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13]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以及法学理论对数字加密代币进行分析,其法律性质可以概括为非主权货币、约定货币、信用货币,数字加密代币具有法财产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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