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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公务支出标准改革研究成果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法规制度体系来看,公务支出标准多为部门规章,缺少法律层面的要求。二是有的公务支出标准仅是给出定性的描述,消费者容易投机取巧,玩文字游戏,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况下随意提高消费档次。由于立法的“空白”,导致我国公务支出在管理、资金使用、监督等环节都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严重损害了人民对国家公权的信任。虽然从20世纪80年代末起,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对公务支出行为大多也都制定了相关规定,但零星、陈旧、空白点多。

新时代公务支出标准改革研究成果

当前各类公务支出标准虽然已经较为全面、规范,但仍然存在有待完善之处。

1.尚未形成完整体系

我国关于公务支出的规定虽然不少,但却十分零散,不成体系。这些规定有的以政府名义下发、有的以党委名义下发、有以部门名义下发(又分散在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多个部门)等,五花八门。并且,制定规章的相关人员在制度出台前缺乏有效的沟通,导致有的文件本身便存在相互矛盾之处,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可操作性,还容易造成公务支出标准的混乱和公务支出的随意性。

从法规制度体系来看,公务支出标准多为部门规章,缺少法律层面的要求。

从中央和地方体系来看,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共支出标准相对比较健全,而地方标准制定较为滞后。

2.不够明确

对公务支出的分类、范围、标准等基本问题的定义不够明确、界限不清晰、缺乏科学合理、规范透明的制度性约束,会导致不规范的以公务支出报账的名目、不合理的消费金额、无实际内容和无明确任务的会议。公务支出的多样性和随意性使有关制度制约失去天然效力,造成公务支出的用途和数量很难定性。

制度规范本身不健全,比如在程序、内容方面安排不当,或者模棱两可,或者不具体、难以操作,就很难规范公务支出活动,容易刺激违规消费的发生。比如:公务接待“四菜一汤”的规定,就因为仅仅有“菜”“汤”的数量限制,而没有内容和价格等方面的限制,而在实践中被普遍在“菜”“汤”的内容方面大做文章。特别是,公务支出活动本身具有高度复杂性,什么情况属于公务支出范围,什么情况不属于公务支出范围,什么情况下适用什么标准,遵循什么程序,在现实中往往不容易把握,如果没有健全的、操作性强的规范,那么具体经办人员就只好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方法来处理了。更有甚者,由于缺乏约束机制,一些部门和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因地制宜”地出台了一些扭曲变形的“实施办法”,使得公务支出更加难以规范。

3.缺乏科学性

当前公务支出标准只是给出了一个具体数值,这个数值究竟是怎么得来的,参考了什么因素,中间的计算过程和方法是否科学合理,这些问题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即使从数值本身来看,有的也很不科学,和实际严重脱节。如有的地方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贴费标准太低,导致公差人员派出单位只需支付极低标准的差旅费用支出,其余费用由对口接待单位或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单位补贴,形成私人消费,公款付费,产生了公费旅游现象。有的标准难以满足实际公务支出需要,公务人员只好在发票、报销等途径上做文章,虚假报账,这样大大降低了制度的约束效力,助长了公务支出的各种违规现象。(www.xing528.com)

4.存在遗漏

一是公务支出范围的规定还不够详尽,哪些属于公务支出、哪些不属于公务支出,现在的各类规定虽然进行了不少允许和禁止的枚举,但部分消费行为仍然未加以考虑。

二是有的公务支出标准仅是给出定性的描述,消费者容易投机取巧,玩文字游戏,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况下随意提高消费档次。有的标准要依附于其他标准,虽然自身很详尽,但其他标准却未加解释或不够规范,也容易让消费者钻空子。

三是相对于中央国家机关,地方的公务支出标准制定还有待加强,各类支出规范还亟待健全。

5.不够灵活

首先,公务支出活动的对象、范围、标准等有关规定滞后于形势的发展。公务支出标准往往是出台后就几年不变,尤其是在经济形势变化较大的背景下,早几年确定的公务支出标准往往难以满足实际需要。如目前执行的差旅费、伙食补贴和接待标准脱离实际,明显低于现行物价水平,执行起来难度大。在差旅费报销和出差伙食补贴标准方面,财政部门早些年出台的住宿标准明显脱离了现行宾馆、酒店住宿和用餐消费的实际费用。如果完全按照这一标准执行,出差人员和接待机关都难办。于是,派出单位只好对出差人员的一些违规做法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任出差人员的一些违规与超标消费行为。另外,这也导致了下级部门对来自上级部门的出差人员进行补贴等现象。

此外,每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不尽相同,若公务支出标准不能随地区加以调整,必然难以满足实际需要。如会议费和公务接待,在不同地区开支差别就很大。

6.缺少法律约束

目前,对公务支出中的腐败行为明确约束主要体现在专项治理的部门法规中,如公务支出管理、禁止公款出国旅游等部门规章规定。在法的高度上,尚无明确的规定,大大降低了执行效果。迄今为止,没有专门的全国性法律法规或全省的地方性法规对公务支出行为进行规范协调,对公务支出的性质、功能、作用以及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进行明确界定是制约这一问题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立法的“空白”,导致我国公务支出在管理、资金使用、监督等环节都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严重损害了人民对国家公权的信任。虽然从20世纪80年代末起,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对公务支出行为大多也都制定了相关规定,但零星、陈旧、空白点多。国内现行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以及2006年开始实施的《公务员法》,对规范公务人员的公务行为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规范国家官员待遇和公务支出的有关法规如《廉政法》《政务公开法》《监督法》等重要法律缺位,从而造成对解决公务支出问题无法可依、被动乏力的局面。当前,为了遏制公务支出或者假借公务支出之名的铺张浪费之风,各地政府部门也相继采取了各种措施,并相继制订了较为详细的公务支出制度,根据接待客人行政级别或其他级别确定住房、饮食、用车、陪同、迎送等相应标准,对规范公务支出活动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未从根本上遏止腐败现象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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