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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承运人的责任——旅游法规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用航空法》第127条规定: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死亡或受伤提出赔偿请求时,经承运人证明,死亡或者受伤是由旅客本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责任。这里航空运输期间,是指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托运行李、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民用航空承运人的责任——旅游法规

(一)承运人对旅客的责任

《民用航空法》第124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此项规定是关于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责任的规定。其内容如下:

1.承运人对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的旅客人身伤亡承担责任。

由此可以得出:承运人承担责任的对象是旅客,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仅限于旅客的人身伤亡,而不包括旅客精神上的损害,也不包括因旅客的伤亡给他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承运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旅客人身伤亡是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的,而且这一事件与旅客的人身伤亡存在着因果关系。例如发生了坠机事件,飞机在高空遇到强烈气流颠簸,飞机出现故障迫降等特殊情况,造成旅客的伤亡。或者由于旅客上下飞机时,乘务员服务不周到等,也可能造成旅客的伤亡,承运人必须承担责任。

2.对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即旅客的疾病而造成的旅客人身伤亡,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承运人不是对旅客的所有伤亡负责任,对那些患有严重高血压心脏病的旅客,由于其身体健康条件不允许乘坐飞机,如果在飞机上旧病复发,导致伤亡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3.对部分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旅客人身伤亡,承运人应当部分承担责任。

例如,旅客患有心脏病,飞机在飞行中由于机械故障发生剧烈颠簸造成该客人摔倒,病发身亡,在此情况下,承运人应对旅客的死亡承担责任。

《民用航空法》第127条规定: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死亡或受伤提出赔偿请求时,经承运人证明,死亡或者受伤是由旅客本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责任。

旅客乘坐民用航空器时,有时难免发生伤亡事件,例如,在飞机起降时,旅客不听乘务员的劝告,自行在过道上奔跑,或不系安全带造成了伤亡,只要民航部门能够收集到有关目击者的证词,证明该起伤亡事故是由旅客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就可以免除承运人的责任。

(二)承运人对旅客随身携带物品和托运行李的责任

《民用航空法》第125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1)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

(2)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

(3)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4)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

这里航空运输期间,是指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托运行李、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发生损失的,旅客或者收货人应当在发现损失后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托运行李发生损失的,至迟应当自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7日内提出;货物发生损失的,至迟应当自收到货物之日起14日内提出。

(三)承运人对延误旅客、行李运输的责任

《民用航空法》第126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承运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况有两种:一是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例如因发生机械故障原因延误航班,承运人安排旅客乘坐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二是承运人无法采取措施阻止延误的发生,例如天气条件、机组人员或机械人员罢工等因素。

在运输中,若承运人不能证明延误是因天气条件、机械损坏等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的,或者不能证明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延误的产生,承运人必须对延误引起的下列损失承担责任:

(1)旅客在等待另一航班过程中所支出的特殊费用;

(2)旅客误乘下一经停地点航班的损失;

(3)旅行社购买另一航空公司机票而额外支出的票款。

综上所述,承运人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这种损失是指给旅客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不是其他间接损失。而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仅仅局限于航空运输中。

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发生损失的,旅客或者收货人应当在发现损失后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发生延误的,至迟应当自托运行李或者货物交付旅客或者收货人处置之日起21日内提出。(www.xing528.com)

(四)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民用航空法》第128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国内航空运输实行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所谓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是指发生重大航空事故时,作为责任人的承运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赔偿的法律制度。根据这一规定,当航空运输过程中发生旅客人身伤亡、行李物品灭失、损坏的数额未超出法定责任限额时,承运人应当按实际损失赔偿旅客或者托运人;当损失数额超过法定责任限额时,承运人仅在法定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法定限额以外的损失数额则不予赔偿。

我国现行的航空运输赔偿的依据是《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其内容如下:

(1)旅客在航空器内或上、下航空器过程中死亡或受伤,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承运人如能证明旅客死亡或受伤是不可抗力或旅客本身健康状况造成,不承担赔偿责任;

(3)承运人如能证明旅客死亡或受伤是由旅客本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

(4)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对每名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5)旅客可以自行决定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运输人身意外伤害险,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得免除或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

除了法定赔偿责任限额制度外,旅客可以就人身伤亡及延误,事先与承运人书面约定高于行政法规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如果在航空运输中发生了旅客人身伤亡及延误的情况,承运人应当在约定赔偿责任内承担责任。

旅客或其继承人与承运人对其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案例阅读

2012年3月3日,刘某喜逢60大寿,儿女们为其庆祝生日,带她乘坐飞机到云南旅游。刘某平日身体十分健康,生活较规律,也非常注重养生和锻炼身体。乘坐飞机旅游刘某十分高兴,但飞机在飞行中突然发生了剧烈的颠簸,刘某顿时感到气短、胸闷、发虚汗,眼前一黑,摔倒在机舱内,不醒人事。刘某的儿女急忙喊来医务人员进行抢救,但不幸的是由于刘某患的是突发性心脏病,病情比较急,抢救无效而死亡。刘某的儿女认为飞机在飞行中突然发生剧烈的颠簸是导致其母亲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要求航空公司赔偿人民币50万元。

案例分析

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4条规定:“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本人健康状况及疾病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但是,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与航空运输操作或者与航空运输服务有关的,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刘某因飞机发生剧烈颠簸而造成摔倒,是诱发心脏病而致身亡的直接原因,航空公司对刘某的死亡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所以,刘某的儿女只能得到航空公司40万元以内的赔偿金额。此外,如果刘某已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运输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可再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取相应的保险金。

(五)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用航空法》第129条规定,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6 600计算单位;但是,旅客可以同承运人书面约定高于本项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2)对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17计算单位。

(3)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332计算单位。

以上规定所称“计算单位”,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其人民币数额为法院判决之日、仲裁机构裁决之日或者当事人协议之日,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对人民币的换算办法计算得出的人民币数额。

无论是在国内航空运输还是在国际航空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限制,只要能够证明在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就无权援用上述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即承运人不仅无权援用法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同时也无权援用约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在此情况下,承运人将承担无限责任。

(六)承运人责任的减免

《民用航空法》第127条规定:“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死亡或者受伤提出赔偿请求时,经承运人证明,死亡或者受伤是旅客本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样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的行为或者不作为。例如旅客在托运行李时负有申报危险品的义务而没有申报;旅客的代理人在代旅客提取行李时不慎将行李丢失或损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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