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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推理在证据调查中的运用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对当关系推理在证据调查中,往往需要驳斥对方的诡辩、揭露其谎言与不实,这就是对当关系推理大展身手的时机。换位推理法的使用有逻辑要求,并非任何一个性质判断经过简单的主谓项调换都可得出一个正确的新判断。换位推理法有两大规则:第一,换位前后联项不变,即原来是肯定判断的推理出来的也是肯定判断,原来是否定判断的推理出来也还是否定判断。

直接推理在证据调查中的运用

(一)对当关系推理

在证据调查中,往往需要驳斥对方的诡辩、揭露其谎言与不实,这就是对当关系推理大展身手的时机。例如,在一起杀人案件的讯问中,犯罪嫌疑人旷某申辩道,案发时间是深夜十二点半,而其每天要十点准时睡觉以便次日清晨六点去上班。

随即讯问人员为揭穿其谎言,马上举例说,某月某日凌晨3时许旷某还在与一些社会闲散人员赌博,从而使犯罪嫌疑人先前所说的早睡早起的论点难以站稳脚跟,无力对抗讯问。对当关系推理即以一个性质判断为前提,推出一个素材[8]相同的新的性质判断为结论的推理,其形式上的显著特点是结论与前提素材相同。

性质判断又称直言判断,是断定对象具有或不具有某种性质的判断。性质判断一般由四个部分组成,依次为:量项(用来表示对象的数量或范围,简称为性质判断的量)、主项(判断的对象,符号为S)、联项(用来表示对象和性质间的联系,有肯定与否定之分,简称为性质判断的质)、谓项(判断对象具有或不具有某种属性,符号为P)。在证据调查中,调查主体根据这种对当推理就能较容易地发现证据与证据、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甚至直接从调查对象自相矛盾的言论中发现调查线索。

(二)换位推理法(www.xing528.com)

换位推理法,即以一个性质判断为前提,并且通过调换该性质判断的主谓项位置,从而得到一个新的性质判断的推理方法。如根据“凡证人都是对案情有所了解的人”该判断的真实,就可以推出“有些了解案情的人是证人”这个判断是真实的。

换位推理法的使用有逻辑要求,并非任何一个性质判断经过简单的主谓项调换都可得出一个正确的新判断。例如,“有的知情人不是家属”,直接变换主谓项位置后则为“有的家属不是知情人”,但这样的换位推理违反了逻辑规则,是错误的推理。

换位推理法有两大规则:第一,换位前后联项不变,即原来是肯定判断的推理出来的也是肯定判断,原来是否定判断的推理出来也还是否定判断。第二,判断的主谓项在换位后不得出现外延扩大的情况,即换位前不周延的项换位后也不得周延。在对“有的知情人不是家属”这一判断进行换位后,“有的家属不是知情人”的结论因违背了换位法则,不适当地缩小了知情人的范围,进而缩小了调查询问对象的范围,而实际上可能所有的家属都是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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